我国的乡镇级地方
政区,自古就是自治组织,而非的
行政组织。建国以后却把乡镇级地方政区提上了行政组织地位,成为县的下一级;但是,其弊端显现也与世界潮流不符;所以本文主张乡镇级地方政区实行公民自治。
一、乡镇级政区的范围
乡镇级政区,分为
城市型、乡村型和
民族型,现在的范围包括建置乡、镇、街道、苏木、民族乡;建议根据传统改称为“乡、镇、坊、苏木”;其中乡是乡村型,镇是独立城市型,坊是附属城市型,苏木是民族型。乡镇以下政区包括建置村、居,村是乡村型,居是城市型,二者统称为社区。
二、乡镇级政区行政化的弊端:
(一)乡镇繁多,幅度偏小。乡镇数量偏多,建置规模偏小,管理幅度偏窄,造成乡镇的公共功能弱化,形同虚设。
(二)层级偏多,职能重复。乡镇政区的行政组织地位决定了造成行政组织层次偏多,乡镇组织重复着省、市、县的工作。
(三)功能缺陷,难保民权。社会最需要的地方自治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有在村、居层面实行,这与全世界的自治潮流完全相悖,也与中国传统不符。
(四)机构官僚,效率地下。乡镇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还设置有人大、政协、党委、共青团、妇联和七站八所等等复杂的组织机构,造成人浮于事,公共管理效率地下,国家负担加重。
三、乡镇政区自治化的思路
尊重传统,顺应潮流,乡镇自治,人员凭任,领导直选,科学决策,有效监督,民主治理。
四、乡镇政区自治的方案
1、明确乡镇政区的属性:乡镇政区(包括乡、镇、坊、苏木)的机构是公民自治组织,社区(包括村、居)机构是乡镇自治机构的派出机构。
2、确定乡镇政区的标准:常驻人口2万以上,10万以下,一律设置为乡;常驻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总常驻人口30万以下,城市化率达到60%,形态为独立小城市的设置为镇,形态附属于中等以上城市的设置为坊(原建置名为街道)。城市化率超过60%的社区,设置为居;城市化率不足60%的设置为村。
3、理顺政区之间的关系:乡、镇、坊、苏木是平行关系,区别在于政区类型的不同;县级政区(包括县、州、邑、旗)是乡镇的上级政区,对乡镇级别政区有领导之权;社区(包括村、居)是乡镇的下级政区,对乡镇自治机构负责。
4、设定乡镇机构的设置:乡镇政区(包括乡、镇、坊、苏木)设立自治机构,其中,权力机构为公民大会,大会设置决策局(常委会),首长称决策长;执行机构为执行局,首长成为乡长、镇长、坊长、苏木长;监督机构为监督局,首长称监督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若干办事机构,称为“所”;可根居民点下设若干社区(村、居)。社区(村、居)作为乡镇级政区下设派出组织,不设置居民(村民)自治组织。另外,党将在乡镇级设置党委及其下设党支部组织。
5、厘定乡镇民主的制度:乡镇政区(包括乡、镇、坊、苏木)设立自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召开公民大会,由年满18岁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选代表代议),也可以由公民开会直接罢免。乡镇政区内设办事机构(所)和下设社区(村、居)领导,由乡镇政区执行首长提名,经过决策局研究决定。
7、聘任乡镇工作的人员:乡镇政区(包括乡、镇、坊、苏木)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可称为聘任制公务员,任期为5年,到期考核续聘,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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