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g.gov.cn/007330520/0101/201706/76d760aea8734e3abc4ece53404fb37b.shtml根据链接所指《关于进一步规范东城
街道办事处机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东机编 2015 42号 2015-05-20,迟至2015年东莞市东城街道名称仍为东城区办事处。检索新闻及文献知2015年前广泛存在“莞城区办事处”、“南城区办事处”、“万江区办事处”相关文字,故疑东莞市于2015年方把四个街道名称由“区办事处”改为街道办事处。
考其原因,疑与一起诉讼有关,见下链接:
https://www.tianyancha.com/lawsuit/99960b14fb3c11e781ec008cfaf870e02000年3月17日,经广东省
人民政府批准,广省民政厅下发粤民基[2000]18号《关于同意东莞市附城区街道办事处
更名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同意东莞市附城区街道办事处更名东城街道办事处;更名后,东城街道办事处管辖原附城区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由于历史习惯,当时并未根据该批复启用新名称,而使用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称谓,公章亦是如此。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取得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负责人为刘学聪,机构类型为机关非法人。2001年12月3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
方案》,明确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同样赋予与镇一级政府的
行政区域
管理职能。2015年5月20日,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东城街道办事处机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对东城街道有关机构的名称及职责进一步规范如下: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名称规范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为东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有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调整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维持不变,并按规定做好公章启用、牌匾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等后续工作。钟有认为,《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发出《通知》的时间是2015年2月6日,其在2015年5月20日才被要求变更为派出机关,所以上述行为属东莞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则认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是其派出机关,具有镇一级政府的职能,由于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笔误,上述《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错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写成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派出机关,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是依据该方案作出,故最终出现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为机关非法人的错误登记,但该名称上的瑕疵不足以影响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独立主体资格。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亦表示,无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名称如何,其均有权对下属居委会进行监督。目前,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还没有更名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尚处办理之中。
关于争议焦点一。周妙安主张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系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其所作出的《通知》视同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故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对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作出的《通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本案中,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民政厅于2000年3月17日下发《关于同意东莞市附城区街道办事处更名为东城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同意将附城区办街道办事处更名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虽然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名称与上述批复不符,但根据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印发的《东莞市东城区机构改革方案》显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同样赋予与镇一级政府的
行政区域管理职能。同时,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2015年5月20日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东城街道办事处机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除要求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名称规范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外,亦再次明确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为东莞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镇一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且调整后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均维持不变。尔后,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名称并变更登记为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由此可见,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系东莞市人民政府按派出机关的建制所申请设立,并行使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现在也已就名称进行规范变更,只是该派出机关在作出《通知》时未严格依照前述批复启用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该新名称。原审法院认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名称虽然与派出机关的法定名称格式不符,确实存在形式瑕疵,但不能由此否定其系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申请设立并行使镇一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事实,况且现在也已就名称进行规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之规定,如前所述,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有权对辖区范围内温塘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故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由于《通知》系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作出,因此,东莞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周妙安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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