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消广域乡镇的行政区划体系 最近刚刚构思完整这样一个行政区划体系。大家的大多数方案的提出往往都是自上而下的到县一级为止,即使有个别涉及到县以下机构的方案也不改自上而下的方式,这都是忽略了作为整个行政体系最基本的组成——单个的人——才是整个体系的构成基石,因此本方案在阐明整个体系构成时,将从个人开始,从基层自下而上的进行说明。
一、最基层(第零层)——人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人可以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两类,这可以从一个人从事的职业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讲,农业人口居住地应当是非城镇建制的行政区,非农人口居住地应当是城镇建制居住地。所以,整个行政区划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城镇建制即市制,非城镇建制即乡制,广域建制。市制和乡制是基础,是对居民点的设置,广域建制是上层,是对市制和乡制进行组织以构成广域行政区。
二、第一层——乡、村、镇、社区
在本体系中,仍然使用了乡和镇这样的建制名称,但是他们在本体系中不再是广域建制,而是和村一样的居民点建制。乡、村、镇、社区都是居民自治的行政机构。
乡和村是农业人口的基本建制,区别在于人口的多少,可规定为2000人以下为村,2000人以上为乡。这样就避免了一个很大的村庄被人为的分割成若干行政村的现象。同时村的人口也要有下限,可规定80人以下的自然村必须和临近居民点组成行政村,以避免过于小的行政村的出现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
镇和社区是非农人口的基本建制。社区是连片建成区中一小块地域的居民自治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居委会和社区。镇是非农人口居民点的建制,其范围应当是适域的,设置标准为:人口3万以下,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苏联解体前规定的基层的市的设置标准也是非农人口85%以上)。
三、中间层——坊、里、县辖市
这一层实际上不适合称之为一层。坊和里都不是一级政府,仅仅是区域性的联合行政服务机构。坊类似于现在的街道办事处,而里相当于现在广域的乡镇,可以理解为乡镇办事处。 里的范围内包括乡、村、镇,一个里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的镇。坊的范围内以社区为主,可以有极少量的乡、村、镇,但是总人口中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
县辖市适用于较大一些的非农人口居民点,是一级居民自治的行政机构,其设置标准为:人口3—15万,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县辖市不在里和坊的范围之内,由县直辖,连片建成区可以设置为不同的县辖市。
以上两层中的乡、村、市、镇可统称为基层居民点建制。
四、第二层——县、县级市、区
这一层行政区的规模和现行的大体相当,县和县级市的人口最少不低于25万,最多不高于120万;区的人口最少不低于25万,最多不高于60万。不符合标准的县、市、区均需进行调整。
县是基础的建制,符合人口标准就可以设置。县的下属行政区为里和县辖市。
县级市可以由县改制而成,可以是切块设市,也可以是整县改市。其设置标准为:全境人口符合标准,中心连片建成区非农人口不低于全境人口的60%,全境非农人口不低于全境人口的85%,全境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县级市的下属行政区为里和坊。
区为城市地区的建制,可以由县或县级市改为区。其设置标准为:全境人口符合标准,符合县级市的人口比例和GDP比例要求;中心建成区边缘和将要并入的城市中心建成区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超过5km,中间如果有坊一级的建成区,可以将其作为接力点,重新开始计算距离;不能是飞区,辖区地域必须是连续的。区的下属行政区为里和坊。
五、第三层——府、府级市
府和府级市相当于现在的地级行政区建制。府为暂定名称,也可选择州、郡、道、路之一,但是只能有一个选择。
府的下属行政区为县、县级市、区。一个府至少要包括两个县级行政区,并且其所辖的区至少为两个,也就是说,要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要么没有区,坚决杜绝单区的府出现。
府级市的下属行政区为区。一个府级市至少要包括两个区。
一个府级行政区,如果其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全都是区,则此行政区为府级市;其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只要有一个不是区而是县或县级市,则此行政区为府。
府的驻地可以是区,也可以是县级市,甚至可以是县。
如果只有一个县级行政区而被更高一级的省直接管辖,则称为省直辖县或省直辖县级市。
六、第四层——省、都、特别行政区
省就是现在的省,其下属行政区为府和府级市。一个省的规模和现行大体相同。省的首府可以是府级市,也可以是府。
都相当于现在的直辖市,其下属行政区为县、县级市、区,也可以都是区。其设置标准为:是中央认为有必要设置都的大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人口超过100万,所辖下级行政区数量超过两个;其管辖区域中,(山区面积/2)+平原面积=S,S不大于1.2万km2。
特别行政区由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行政区设置参照人口面积规模类似的某一级行政区执行。
七、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县、府、省,相关法律法规上一定要体现,其实行的名称有几种方案。1。名称上仍然称为县、府、省不变;2。名称上称为自治县、自治府、自治省;3。在府级,自治地方称为州,非自治地方称为府、市。要明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其自治民族的人口比例必须达到的标准,可定为30%或40%,凡是不足比例的一律撤消。同时应当改革财政补贴的制度,应当补贴的是贫困地区,而不是民族地区,如果某民族地区比较富裕,那就不应当补贴了,以此避免一些地方为了骗取上级的财政补贴,从而进行虚报民族人口、骗取设立自治地方的行为。
八、关于不同地方的设置标准的调整
以上叙述中所列各种数值标准都是针对中国中东部地区的,但是中国地域广大,各地人口密度差异也很大,完全参照同一标准显然有失合理,因此应当将各地分成几类,参照不同的标准执行。
1。关于地区划分:我的方案是将全国分成以下四类。
A类:包括中国人口分布线腾冲-瑷珲线以东的各地方。具体包括:中南大区全部,华东大区全部,陕西(不含榆林、延安),甘肃的平凉、庆阳、天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全境,内蒙古的赤峰、通辽(不含霍林郭勒)、兴安盟(不含阿尔山),辽宁、吉林全境,和黑龙江(不含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西南大区的重庆、贵州全境,和四川(不含雅安、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云南(不含迪庆州、怒江州、玉龙县和丽江市区)。
B类:包括轻度高海拔地区,东北气候严寒区,草原和黄土高原西部这样的轻度干旱区。具体包括:黑龙江的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内蒙古的霍林郭勒、阿尔山、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盟、乌海全境以及鄂尔多斯市的市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宁夏全境,陕西的榆林、延安,甘肃的武威、兰州白银、定西、临夏州、陇南,云南的玉龙县、丽江市区。
C类:包括西北中度干旱地区和西北、西南的中度高海拔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甘肃的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新疆的北疆各地(包括乌苏市、沙湾县,不包括哈密地区的伊吾县、巴里坤县以及塔城地区余部、阿勒泰地区)以及和田地区(不含策勒县、民丰县)、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不含柯坪县)、阿拉尔、图木舒克、克孜勒苏州
(不含阿合奇县、乌恰县),青海的西宁、海东地区,四川的雅安,云南的迪庆州(不含德钦县)、怒江州(不含贡山县)。
D类:包括西北的重度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的重度高海拔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的阿拉善盟,新疆哈密地区的伊吾县、巴里坤县和塔城地区(不含乌苏市、沙湾县)、阿勒泰地区、以及策勒县、民丰县、柯坪县、阿合奇县、乌恰县,青海的各自治州,四川的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云南的德钦县、贡山县,西藏全境。
以上四类参照不同的数字指标进行行政区设置。数字指标调整时,人口和GDP的比例指标不变,仅调整人口规模的指标。以县辖市、县、区的指标为例,A类分别是3—15万、25—120万、25—60万,B类分别是2—10万、18—90万、25—60万,C类分别是1—5万、8—60万、20—60万,D类分别是0.5—1万、3—25万、15—60万。这样既严格控制了标准,又照顾到了各地巨大的自然差异,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总之,
本体系实行的是省—府—县—乡村市镇的四级体制。[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15 16:10:0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