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海东地区设立地级海东市的批复
国函〔2013〕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青海省海东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青政〔201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海东地区和乐都县,设立地级海东市。海东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乐都区海东大道10号。
二、海东市设立乐都区,以乐都县的行政区域为乐都区的行政区域。乐都区人民政府驻碾伯镇古城大街50号。
三、海东市辖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乐都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