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21楼qingsh于2011-02-05 20:43发表的 回 110楼(axelsi) 的帖子 :
不取消农业税的话,农民早就造反了!可能09年你就被宰掉了,不会活到今天。
农民今天的苦难税收确实是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最主要因素就是失去了本该属于社员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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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小岗村
2009年十一月 4日,星期三,在00:19
小岗村——就是那个由宁愿坐牢也只愿意给自己的田出劳力而绝不在集体的田里好好干活的那帮子自私自利人组成的村子!
当年为了配合这个“典型”就提高粮食收购价来证明所谓的单干可以比集体经济更能给农民带来更高的收入(因为实际上单干产量未必高,为了保住这个典型当年就用提高粮食收购价来数据作弊!)造成的后果是之后10年之久的轮番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这帮单干的农民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生活依旧贫困。
这就是典型的饮鸩止渴!如果一个生产成衣的工厂职工们都不好好为工厂干活而签生死状宁愿冒坐牢杀头风险也要把缝纫机械和活分回家去单干,头几年可能产量上去点(因为他们在厂里磨洋工),但是由于缝纫机械以及工艺老化等因素肯定会在以后产量和质量双落伍,而支持他们的官员为了保住这个典型,拼命提高成衣收购价造成“改革成功”的骗局——这就是小岗村的实质!
集体经济的问题不是共同干和单干的优劣问题,而是集体经济的管理的问题。就象也有股份制企业因管理不善破产的——那就能证明股份制企业的体制是错误的需要“改革”为手工作坊?
当前中国大陆的现实是:为数不多的坚持集体经济到现在的农村地区都比小岗村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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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总设计师高超的原始积累设计方案
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初期,就要有一个野蛮的原始积累过程,比如圈地运动、比如殖民主义,中共复辟资本主义以后也面临过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难到我们的总设计师,他想出了一个精妙绝伦,能让资产阶级的前辈们望尘莫及的好主意——就是用单干更能调动农民劳动积极性的理由撤销人民公社,同时把土地扣下、把这些本来属于农民社员自己的土地承包——而不是分回给农民社员——这样全国土地一次性的为资产阶级圈完了!
大家知道人民公社的集体土地是当年入社的农民社员把私人土地交给集体共同经营的,我们马列主义者当然要反对倒退分地撤销人民公社的行径。但是在我们无力阻止撤销人民公社的前提下,我们必须要保住本来就是农民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而不是什么承包权!因为只要承认承包权就等于自动放弃了社员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只不过是合起来共同经营而已)。要看清楚我们的设计师想出承包一招的险恶用心就是将本来属于农民(无论是集体经营还是自己单独经营)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给全部圈走了,才使得中国农民从过去的半无产阶级变成了彻底失去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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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解散就应该把土地还给社员
——有感于26年前的今天以政社分离为名行消灭人民公社之实的中央35号文件
众所周知土改已经将土地分给农民私有,后来农民自愿把土地合起来共同经营,经过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才形成人民公社。如果要解散人民公社那就应将土地还给入社时的社员(或其继承人)——国家根本无权支配这些土地!
撤销人民公社已成既成事实!但不能建立在掠夺社员土地的基础上!
要解散人民公社搞私有化,那就要将社员的土地按照入社时的份额归还给社员,政府根本无权强行征用或发包,否则就是掠夺!
本来就是社员私人的土地,社员自愿集体化国家不支持也就罢了,但还莫名其妙的拿去发包、拍卖、征用搞“私有化” ——简直就是强盗!
既然中共死不改悔的要搞资本主义,要“私有化”,那么我们就应该揭露其掠夺农民私有财产的实质!不能让农民在失去人民公社后又失去本来属于自己的土地!
无论从历史沿革还是从法理上讲,解散人民公社就必须把土地还给社员,而不是现在的发包、拍卖、征用等“私有化”。中共想要用“集体土地”的幌子来控制这些土地就必须恢复人民公社!
我认为“私有化”可以——其实是将了中共一军,你不是要私有化吗?你不是要解散人民公社吗?那么也就意味着你中共就无法将这些土地“私有化”给非原来的社员——否则就是自相矛盾,自打耳光!
要么恢复人民公社,要么把土地还给社员——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实力推翻中共资产阶级政权的情况下是为农民急需要做的!
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中发[1983]35号
1983年10月12日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宪法已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政社必须相应分开。为了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这一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要与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结合进行,大体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
在建乡中,要重视集镇的建设,对具有一定条件的集镇,可以成立镇政府,以促进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乡的编制要力求精干,不得超过现在公社的人员编制,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
乡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要能上能下。当选就任职,落选就回到生产中去。现有的脱产干部,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一切待遇不变,新选拔上来的经济上给以适当补贴。
过去各地选调了一些社员到公社工作,对于这部分人,适合继续工作的可以留用,不适合的应动员回到生产中去。
四、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当前,应着重抓好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五、政社分开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应继续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号文件的精神进行。
现有社队企业要继续完善生产责任制,加强群众的民主管理,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在改革中,要严防财产损失和个人损公肥私。
农业技术推广、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经营管理等基层事业单位,供销社和信用社,都应进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形成一套技术、管理、流通、金融的服务体系,以利于农村多种经济形式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六、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
七、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选举产生。各地在建乡中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订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有些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了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地方,当地群众愿意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兼行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也可同意试行。
八、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是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做好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行试点,逐步展开,保证工作质量。凡是已经进行改革的地方,已定的规模和已设的机构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政社分开、建乡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经济体制和政权建设方面的具体事项,可分别与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民政部联系。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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