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用,選舉和聘用公務員兩途,應各適其適,按需而定。選舉產生的公職,往往離不開兩類:代議士、決策者;這可以說是兩類,也可以說是一類,視乎決策架構的設計;但離不開就係,決策者需要選舉獲得民意授權(民選決策者)、決策者亦需要持續被民意監督(民選代議士)。在台灣,最底層的公職選舉係村里長,但觀乎村里長的功能,村里長似乎沒有決策權,只有鄉鎮市區公所委派事務的執行權,那麼村里長選舉的意義何在?若曰村里長選舉,乃為村里民往上反映意見,則又是否與鄉鎮市民代表之代議士功能重複?更何況隨資訊科技的進步,每個個體公民向各級公務機關陳情的渠道大增,村里長意見中繼的功能尚有意義麼?若曰村里長非民選有怠惰之憂,則問題在於治吏不妥,而非選舉與否。
以鄰近國家或地區比較,香港類似功能的公職,係各區民政事務處轄下的聯絡主任職系,他們按地區性質、工作繁簡內部分工,負責持續性主動接洽或接受接洽分工範圍內的意見領袖,在分工範圍內推展民政處的各式公務項目。村里層面,已經有公務人員性質的里幹事,聯絡主任職系相仿。
村里長選舉其實大可以廢止,將之與鄉鎮市區民代表合併;鄉、鎮、市、原民區,本來就設有民代表會,換言之村里長等同直接廢止;一般市區則可以為此設立區民代表會或區政諮詢委員會,由於區政諮詢委員或區民代表數額理論上會少於村里長,一加一減一來一回後也可以砍掉若干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