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