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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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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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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保障丹东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十一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十二)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三)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制图规范;
(十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丹东市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丹东市行政辖区内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的全部土地以及鸭绿江中朝两国共用水面和岛屿,土地总面积1522197公顷及规划围填海面积5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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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第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市农用地面积1268455公顷,其中耕地206802公顷,园地43015公顷,林地978340公顷,牧草地10100公顷,其他农用地30198公顷;建设用地面积7114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49309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750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4327公顷;其他土地面积182599公顷,其中水域132681公顷,自然保留地49918公顷。
   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耕地南多北少,质量差异大。丹东市耕地分布区域性差异明显,全市70%以上的耕地分布在南部平原区。南部沿江沿海地区地势平坦,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壤肥力好,作物产量相对较高,是全市乃至全省的粮食生产基地;北部山地丘陵区耕地大多分散在山间沟谷和河流两侧阶地上,地块零碎,地力水平不高,农作物产能偏低。
   (二)山地丘陵多,林地比重大。丹东市地势北高南低,地貌自北向南依次为山地、丘陵和平原,山地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2/3以上。全市森林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北部山地丘陵区,林地面积位列全省市域第一,占辽宁省林地总面积的17.19%,森林覆盖率达65.90%,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是辽宁东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三)水资源丰富,水体面积大。丹东市河流属鸭绿江水系、大洋河水系和沿海水系,全市共有大小河流1361条,其中干流长度5公里以上或集水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河流有912条,河流水面达55325公顷。全市有水丰、铁甲、土门子等大中型水库8座,水库水面达8779公顷,是辽宁省中部城市的“水塔”。
   (四)矿产资源丰富,采矿用地多。丹东市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有金属、非金属、能源等63种,其中已开发利用45种。硼、黄金、铅、锌等储量和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菱镁矿、石灰石、高岭土、钼矿等矿床开采潜力大,采矿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达9.41%。
   (五)湿地面积大,生态功能强。丹东市大陆海岸线长125公里,岛屿海岸线长32.5公里,滩涂资源和浅海水域比较丰富,拥有世界著名的辽宁鸭绿江口滨海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市沿海和内陆滩涂面积77356公顷,生态保育功能较强,为野生动植物和海洋生物栖息繁衍提供了良好生境。
   (六)旅游资源丰富,景区规模大。丹东市拥有鸭绿江、凤凰山、青山沟、大孤山、大梨树、大鹿岛等风景名胜区,白石砬子、鸭绿江口滨海湿地等11个自然保护区,五龙山、蒲石河、黄椅山等7个森林公园,以及鸭绿江断桥、虎山长城等众多著名历史文化景点,旅游观光资源面积达100000公顷以上。
   第七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轮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强化调控和政策引导,实施成效显著:
   (一)土地宏观调控能力得到提高。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批地、供地、用地秩序,较好地协调了各业用地矛盾,促进地区生产总值上升了150%,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通过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了18094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农用地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得到提高。
   (三)城镇和重点项目用地得到保障。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科学调控了建设用地增量,沿江沿海开发开放用地得到保障,新增城镇工矿用地864公顷,新增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1945公顷,建设用地地均生产总值从1996年的20.48万元/公顷提高到45.82万元/公顷。
   (四)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升。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林地、水域、湿地等重要生态用地面积有所增加,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得到保护,工矿废弃地得到修复整治,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高。
   第八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耕地数量少质量偏低。2005年,全市耕地总量为206802公顷,人均耕地0.085公顷,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现有耕地中,中低产田比重较大,占耕地总面积的67.90%,其中坡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21.20%,中部和北部丘陵山地区耕地质量总体不高。
   (二)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不高。建设用地以增量供应为主,存量挖潜不够。2005年,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到80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产出居辽宁沿海地区中下游水平,城镇规划区内尚有闲置、低效建设用地334公顷,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高达370平方米。
   (三)局部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因金矿开采、超坡垦殖、蚕场养护不善等,致使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加大,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加剧,全市有近30000公顷蚕场呈沙化趋势,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近20%。沿海局部地区因非农建设和耕地开垦,滩涂出现退化。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九条  面临的挑战
   (一)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丹东市中北部坡耕地多,中低产田比重大,耕地质量有待提升。南部优质耕地集中地区为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在全市经济增长方式还未能从根本上转变为集约高效的情况下,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临的形势严峻。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规划期间,丹东市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将达到74.9%,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保持较高水平;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推进“西进东联”进程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城区经济,必将拉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尚需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双重约束下,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三)土地生态保护压力增大。丹东市在全省区域开发总体格局中跨越重点和限制开发区。市域中北部为全省东部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战略性饮用清洁水的水源地,同时又是自然保护区的集中区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地区,矿山治理和生态恢复压力大;南部沿海平原地区是全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的东部节点,也是全市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土地生态建设任务艰巨。
   第十条  面临的新机遇
   (一)宏观政策机遇。从宏观角度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模式,为缓解土地需求压力奠定了重要基础;全方位实施统筹区域发展和“兴边富民行动”,有利于丹东积极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人与土地间的关系,促进土地统筹利用;科技进步及其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拓展,为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率和集约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区域发展机遇。从区域角度看,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为丹东市积极融入环渤海经济圈,打造北黄海经济带和承接区域性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东北东部铁路和沈丹客运专线、丹大铁路的开工建设,打造东北东部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延伸了丹东的港口腹地,强化了丹东的东北东部交通枢纽地位;丹东东港同城化和“一核两翼两大板块”发展,有助于促进丹东市西与大连、东与东北东部腹地城市联合,推动丹大、东北东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缓解耕地保护和生态保育压力,引导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
   (三)自身优势机遇。从丹东实际看,丹东市具有沿江、沿海、沿边、沿国际大通道的“四沿”优势,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完备,特别是鸭绿江公路大桥建设和朝鲜黄金坪、威化岛自由贸易区开发,成为牵动丹东口岸发展的新亮点。良好的区位条件和便捷的对外交通条件,有利于丹东市积极融入沿海开发开放和东北振兴发展大格局,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布局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将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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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  规划指导原则
   第十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管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充分利用丹东作为东北东部最大边境口岸城市和沿海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区位优势,把握东北区域崛起的战略机遇,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完善用地机制,推进丹东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立足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强化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二)坚持土地统筹利用原则。按照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立足城乡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突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整合城乡与区域土地资源,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城乡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深入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立足保障科学发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各业用地要控制外延扩张、注重内涵挖潜,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坚持保护土地生态原则。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促进人地和谐,优先保护生态屏障,统筹配置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强化土地调控原则。按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新机制,创新和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强化土地利用的控制和引导,提高土地保障发展的能力。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三条  总体战略
   丹东是中朝重要的边境口岸、东北东部出海口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节点。规划期内,为把丹东市建设成为中国最美的边境城市、振兴东北的先导城市、对外开放的门户城市和魅力宜居的生态城市,全面实施生态优先战略、节约集约战略、统筹协调战略和重点保障战略,优先保障生态屏障用地,集约高效配置建设用地,协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用地,保障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促进丹东市人地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  基本策略
   (一)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农业综合产能。稳定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科学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以增加耕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提高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推进集约利用,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保障重点发展区域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注重内涵挖潜,努力提高用地效率。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拓展城乡发展空间。
   (三)深化国土保育,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步增加林地面积,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域的土地开发强度。加强全市的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稳定河流水面、滩涂等湿地面积,注重水土资源协调利用。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和生态屏障建设,提高土地生态环境质量。
   (四)统筹土地利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产业分工,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引导产业和人口集中布局,协调城乡和区域之间用地矛盾,促进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优化。
   (五)完善土地市场,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大力发展土地市场,健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逐步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
第三节  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五条  导向目标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将丹东市建设成为工业强市、商贸重地、旅游名城、人居佳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构建“三圈(即北部山水生态屏障圈、南部滨海生态保育圈、城郊农地生态隔离圈)四心(即丹东市中心城区、东港市区、凤城市区、宽甸县城)五田(即东港大洋河东部、东港大洋河西部、凤城蓝旗镇南部、凤城大堡乡北部、宽甸青椅山镇北部5片基本农田集中区)七点(即前阳、孤山、通远堡、赛马、永甸、灌水、青山沟7镇区)”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协调、高效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  调控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辽宁省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206200公顷和2049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持在174842公顷以上,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建设用地保障和集约利用目标。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建设用地空间得到拓展,闲置和低效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各业用地效率显著提高。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3600公顷和125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降低到91平方米和91平方米以内;各类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万元/公顷。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农用地保持稳步增加,建设用地得到合理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用地分别为1284186公顷和1297121公顷;建设用地分别为74600公顷和8210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26.25%提高到2020年的32.01%;其他土地分别为163411公顷和142976公顷。
   (四)城乡用地格局优化目标。着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丹东东港同城化开发,突出丹东都市区、中心城区和城镇组群(团)建设,优化城镇点轴格局,推动产业用地集聚,引导中心村合理分布,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梯度有序、区域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800公顷和52800公顷以内。
   (五)土地综合整治推进目标。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1800公顷和6100公顷。
   (六)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土地退化治理和耕地污染防治得到加强,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取得较大成就。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提高到64.90%和65.57%,河流水面等湿地面积保持基本稳定,水库水面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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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引导农用地高效调整
   (一)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3.59%调整为13.46%。规划期间耕地净减少1902公顷。
   (二)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83%调整为3.28%。规划期间园地净增加6885公顷,主要用于发展板栗、小浆果等名特优农业。
   (三)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64.27%调整为65.57%。规划期间林地净增加19860公顷,主要用于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
   (四)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66%调整为0.99%。规划期间牧草地净增加5000公顷,主要用于特色畜牧小区发展。
   (五)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8%调整为1.91%。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净减少1177公顷。
   第十八条  优化建设用地集约结构
   (一)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3.24%调整为3.47%。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净增加3491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开发园区、重点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15%调整为1.62%。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7200公顷,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和输水工程、防洪护岸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
   (三)其他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0.28%调整为0.30%。规划期间其他建设用地净增加266公顷,主要用于旅游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协调安排其他土地规模
   (一)水域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8.72%调整为7.88%。规划期间水域净减少12788公顷。
   (二)自然保留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3.28%调整为1.52%。规划期间自然保留地净减少26835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
   第二十条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一)优先安排生态安全屏障用地。维护和强化丹东市自然山水生态屏障,保障以长白山余脉和千山山脉东延部分为骨架的山体以及以鸭绿江、浑江、爱河、大洋河和黄海为骨架的水体的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充分发挥丹东作为辽宁东部生态屏障的生态功能。
   (二)积极打造骨干性生态网络。构建以鸭绿江口滨海湿地、白石砬子、凤凰山、蒲石河、天桥沟、五龙山、大孤山、天华山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为生态源地,以森林、农田为支撑,以江河、林带、道路等生态廊道为联结带的核心生态网络安全体系,强化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稳定基础性生态用地格局。严格保护对维系丹东市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的森林、水域、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制对水源涵养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自然保护区、滨海防患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和强度,保护以山、林、江、海、泉、岛、滩、城为八大特色的自然与文化景观风貌,积极打造丹东大生态格局。
   第二十一条  优先安排基本农田保护用地
   按照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统筹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格局,合理设定5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耕地质量好、分布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进行重点保护,打造丹东市优质稻米、精品蔬菜等生产基地。
   第二十二条  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完善丹东市铁路、公路、港口、民用航空等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优先布设鸭绿江公路大桥、沈丹铁路客运专线、丹大铁路、东北东部铁路、丹通和丹海高速公路、机场改扩建等交通设施,重点建设鸭绿江防洪护岸清淤和鸭绿江西水道等工程,重点推进水电、热电、风电等能源“清洁多样”建设,构建综合基础设施用地新格局。
   第二十三条  优化城镇工矿和村庄用地
   (一)集中配置城镇工矿用地。统筹城镇发展、开发园区建设与农业、生态用地,按照“一心三轴”的城镇发展主体格局,集中配置丹东都市区、凤城市区和宽甸县城的城镇工矿用地;围绕“一心三点三区”的产业空间架构,高效配置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凤城市区、宽甸县城、孤山工业园用地,促进产业用地向沿江沿海经济区、凤城经济区和宽甸经济区集中集聚。
   (二)合理调控中心村发展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集中布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城乡一体化惠农长效机制,构建中心村发展“多点式”格局。
   第二十四条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
   (一)合理布设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协调土地整治与农用地保护,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未来土地利用主导功能,划定44片土地整治重点区域,有效增加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打造具有丹东特色的食用菌、小浆果、山野菜、中药材、花卉、柞蚕等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特色化。
   (二)统筹调配高效生态农业用地。整合生态资源与农业资源,重点推进北部山区林业经济优势区、中部丘陵出口经济优势区、南部平原优质稻米优势区和沿江沿海水产养殖优势区生态农业建设,打造有机稻米、水产、板栗、红松、烟草等高效生态农业基地。
   (三)积极拓展城乡绿色空间。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保留城镇组团之间的农用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强化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生态网络与生态建设用地协调布局,促进全市绿色生态空间多样化。
   第二十五条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一)稳定区域自然景观用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科学预留具有地方优势的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引导耕地、园地、林地等与建设用地穿插交错布局,在城镇用地布局中保留必要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作为城镇的绿心、绿带,推进丹东市自然景观修复与整治再造。
(二)整体保护人文景观用地。保留沿古交通要道及沿海、沿边、沿江通道和沿虎山古长城等重要的人文历史文化廊道,强化原有满族、锡伯族、朝鲜族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逐步修复文化遗产长廊,丰富并完善区域人文景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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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区域统筹
   第二十六条  南部平原区
   (一)区域范围。地域范围位于丹东市南部,其中,城镇发展亚区包括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的珍珠街道、鸭绿江街道、九连城镇、金矿街道、楼房镇、五龙背镇、同兴镇,东港市的市区、前阳镇、菩萨庙镇、海洋红农场、黄土坎农场、兴隆农场、示范农场、五四农场的全部土地和孤山镇、黄土坎镇、椅圈镇、北井子镇、长山镇的部分土地;区域总面积18977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47%,地貌类型以平原为主,是丹东市中心城区所在地,区域主体功能为丹东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农业发展亚区包括凤城市的蓝旗镇,东港市的十字街镇、合隆满族乡、马家店镇、龙王庙镇、黑沟镇、小甸子镇、新农镇的全部土地以及孤山镇、黄土坎镇、椅圈镇、北井子镇、长山镇的部分土地;区域总面积12585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27%,地貌类型以平原为主,区域主体功能为全省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
   (二)土地利用方向及调控措施。城镇发展亚区要保障中心城区城市发展用地和产业园区用地,逐步降低农村居民点用地;引导工业用地合理布局,提高土地投资强度;适度开发沿海滩涂资源,稳定区域生态系统;将农用地保护与城市组团隔离带建设相结合,发展城郊生态观光农业。农业发展亚区要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合理增加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工矿用地,保障必要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中部丘陵区
   (一)区域范围。地域范围位于丹东市中部,包括丹东市振安区的汤山城镇、太平湾街道,东港市的长安镇,凤城市的市区、宝山镇、白旗镇、沙里寨镇、红旗镇、边门镇、东汤镇、石城镇、大兴镇、鸡冠山镇、刘家河镇、大堡蒙古族乡,宽甸县的宽甸镇、硼海镇、红石镇、毛甸子镇、长甸镇、永甸镇、太平哨镇、青椅山镇、杨木川镇、虎山镇、大西岔镇、古楼子乡、石湖沟乡;区域总面积77656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1.01%,地貌类型以丘陵低山为主,区域主体功能为丹东市农业和林业发展的重点区域。
   (二)土地利用方向及调控措施。稳定河谷平地的耕地数量与质量,保护基本农田;适度发展林、果产业,积极推进草场改良,发展丘陵特色农业;保障凤城市市区、重点城镇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限制高污染、高耗水产业项目用地;加强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大力开展工矿废弃地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北部山地区
   (一)区域范围。地域范围位于丹东市北部,包括凤城市的叆阳镇、赛马镇、弟兄山镇、通远堡镇、四门子镇、青城子镇,宽甸县的灌水镇、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振江镇、步达远镇、八河川镇、双山子镇、下露河朝鲜族乡;区域总面积430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8.25%,地貌类型以山地为主,区域主体功能为丹东市林业发展及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
   (二)土地利用方向及调控措施。大力发展果材林、商品用材林、林下中药材、林木种苗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和森林食品等特色林业产业;稳定现有耕地,适度增加园地、林地的面积;适度增加重点城镇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加强废弃矿场的复垦,引导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的生态型利用,发挥区域绿色生态屏障功能。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区域管控
   第二十九条  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
   根据生态敏感性、土地开发适宜性,结合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土地主导用途,将全市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林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七类土地利用功能区,以强化土地利用功能区域调控。
   第三十条  强化区域土地功能管控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本区由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耕地所占比例较大的5片基本农田集中区组成,区域面积9830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46 %。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粮食生产,是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大力发展粮食种植业为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完善田间道路、水利设施、农田防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强化土壤培肥,全面提升耕地质量;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严禁安排城镇和大中型工矿的新增非农建设。
   (二)一般农业发展区。本区由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外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牧草地等组成,区域面积24414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6.04%。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多样化农产品生产,是全市一般农业发展和中低产田改造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发展经济作物、果品生产为主,支持高效农业和生态观光农业;增加土地整治投入力度,大力改造中低产田,提升耕地等农用地质量;鼓励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逐步整治空心村,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三)林业发展区。本区由林地和用于造林的部分自然保留地和部分滩涂等组成,区域面积98462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4.68%。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林业生产,是全市林业发展、水源涵养和营林造林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林业发展为主,鼓励商品林和公益林建设;支持开展林业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加大营林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四)城镇村发展区。本区由丹东市中心城区、各建制镇和集镇镇区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组成,区域面积4796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15%。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城镇和集镇发展,是全市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人口和二、三产业集聚及城镇村建设为主,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引导城镇和工业用地集中布局,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各项用地以内涵挖潜为主,通过调整城镇内部布局,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满足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城镇和集镇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五)独立工矿区。本区由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组成,区域面积44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9%。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采矿业和高污染性、高危险性工业发展,是全市大中型矿山和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能源重化工等独立建设项目发展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矿业、工业为主,适当安排其他不适合在城镇村内选址的用地;对于以采矿为主的区域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划,对于以工业为主的区域应当建立准入机制,提高单位用地产出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各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因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破坏的土地必须及时复垦。
   (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本区由鸭绿江、浑江、爱河、大洋河等主要河流水面,三湾、五龙背、铁甲等重要水源保护区,青城子泥石流、金矿采空塌陷、大西岔崩塌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组成,区域面积692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55%。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全市水源安全和禁止各类建设的重点控制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维护土地生态环境安全为主,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止对水体等生态敏感区的破坏和污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强化地质环境保护,避免和减少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七)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本区由辽宁鸭绿江口滨海湿地等自然保护区、五龙山等森林公园,青山沟等风景名胜区组成,区域面积3550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33%。区内土地主导功能为全市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区域。区内土地利用以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为主;重点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使用土地必须符合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规划和有关要求;注重自然与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第三节  强化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三十一条  合理确定县级规划调控指标
   以保护耕地和保障重点城镇与主导产业用地为前提,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环境条件,在全市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总体框架下,确定各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一)振兴区。振兴区是丹东市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和商贸中心,临港产业基础好,第三产业发达。规划期末全区总人口将达到45.60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丹东市的临港工业中心、商贸物流中心、边境旅游中心和最佳人居中心。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5870公顷和44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7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576公顷和602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60公顷和2721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00公顷和2100公顷以内,规划期间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
   (二)元宝区。元宝区是丹东市的老城区,第三产业发达,商业中心地位重要,金山工业园区发展势头良好。规划期末全区总人口将达到21.83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丹东市重要的商贸中心区和民营经济发展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610公顷和1225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774公顷和194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11公顷和71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0公顷和380公顷以内,规划期间不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
   (三)振安区。振安区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丹东市蔬菜生产基地,工业基础良好,森林资源、水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规划期末全区总人口将达到18.80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丹东市重要的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2150公顷和106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80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825公顷和405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70公顷和1921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0公顷和975公顷以内,近期不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远期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少于60公顷。
   (四)东港市。东港市是国家优质水稻主产区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优质草莓生产基地和辽宁省的“鱼米之乡”,渔业资源丰富,高岭土储量居全国第一。规划期末全市总人口将达到56.80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重点区域和东北东部出海门户,集物流业、旅游业等新型产业为一体的辽宁省轻工业基地和东北东部物流中心。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87520公顷和885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77212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349公顷和1532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70公顷和271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0公顷和106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少于810公顷和2600公顷。
   (五)凤城市。凤城市是全省重要的商品牛、绒山羊、板栗生产基地及国家粮食自给工程建设市,装备制造业发达,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规划期末全市总人口将达到59.40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以工业和旅游业为主的中等城市。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62510公顷和63400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5595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763公顷和1476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60公顷和1478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30公顷和50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少于540公顷和1800公顷。
   (六)宽甸县。宽甸县是辽宁省的林业大县,水资源、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是辽宁省稀有的天然中草药库。规划期末全县总人口将达到44.57万人,未来将建设成为以旅游服务、现代物流、边境贸易、特色矿产资源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山水生态县。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36540公顷和36775公顷以上,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4180公顷以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0513公顷和10685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29公顷和294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30公顷和1085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分别不少于450公顷和1640公顷。
   第三十二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规划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时序、规模等必须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力争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规划目标。
   第三十三条  强化对县级规划的控制
   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必须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各县(区)要在上级规划的土地利用战略、主要调控目标和控制指标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深化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全面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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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辽宁省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低等别耕地,且必须先补后占,以实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量分别控制在1800公顷和61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五条  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科学引导农用地高效利用,将农业结构调整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避免破坏耕作层,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的方向进行,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和降低耕地质量。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净减少规模分别控制在500公顷和1700公顷以内。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规划期内不安排新的生态退耕计划,凡擅自退耕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严格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对已实施生态退耕的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巩固现有生态退耕成果。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并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效防治和复耕灾毁耕地
   积极开展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强化耕地灾情监测,大力防治水冲沙压、泥石流、滑坡等损毁耕地,对灾毁耕地尽可能及时复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因自然灾害致使耕地净减少的规模力争控制在102公顷和202公顷以内。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一)大力开展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12片,农村居民点整理重点区域5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分别达到400公顷和700公顷以上,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分别达到65公顷和565公顷以上。
   (二)积极推行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大对闭坑矿山、废弃尾矿库和砖瓦窑等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地适宜、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要求,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土地复垦重点区域5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分别达到35公顷和500公顷以上。
   (三)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的适宜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土地开发重点区域14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通过其他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分别达到1300公顷和4335公顷以上。
   (四)综合推进土地整治利用。结合国家“万村整治工程”、辽宁省“千村整治工程”和围填海造地计划,通过统筹规划和资金整合,对农用地、近海海域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复垦利用,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规划期间,全市共安排土地整治利用重点区域8片,涉及区域面积达14989公顷。
   第三十九条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一)积极改造中低产田。立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培肥地力技术,加快坡耕地梯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强化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建设,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依法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四十条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按照基本农田划定的规定和标准,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先保护质量高、集中连片、灌排条件良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粮、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基本农田,重点保护水田、水浇地等优质耕地。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74842公顷以上。
   第四十一条  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并落实到地块和承包农户。将等别低、质量差、田面坡度大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将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和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全市基本农田调整平均比例控制在5%左右。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报批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和空间布局;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四十三条  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结合丹东市的区域土地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布局、生态建设等因素,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规划期内,全市共划定5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其中东港市2片,凤城市2片,宽甸县1片,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为98309公顷,对区内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创新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全市择优增划700公顷基本农田,其中振兴区增划100公顷,振安区增划100公顷,东港市增划200公顷,凤城市增划150公顷,宽甸县增划150公顷。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污染性、高危险性其他独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但占用面积不突破多划定的基本农田规模的,不再补划基本农田并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节  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四十五条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
   调整园地种植结构,重点发展优质果品。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坡地和荒山集中发展,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鼓励发展特色果品生产基地,促进板栗、小浆果、燕红桃等形成规模经营。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园地规模分别达到46100公顷和49900公顷。
   第四十六条  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
   强化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突出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保护;全面落实林地占用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公益林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林地;加大退化为疏林地、灌丛和荒山荒地的有林地修复力度,遏制林地退化。创新营林造林机制,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加强低效林地改造,优化林种结构,推进山核桃、林下中药材、食用菌、山野菜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林地的经济、生态等综合效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林地规模分别达到988000公顷和998200公顷。
   第四十七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充分利用现有牧草地资源,努力提高牧草地利用效率。鼓励和扶持种草养畜,加强天然草场改良,支持退化草场治理,适当扩大人工草场面积,积极建设优质畜牧小区,逐步提高牧草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功能。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牧草地面积分别达到13700公顷和15100公顷。
   第四十八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结合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积极推广温室栽培技术,大力发展畜禽养殖,鼓励利用沿海滩涂、坑塘水面进行渔业生产,推进水产养殖工厂化、规模化。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布局,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达到30186公顷和29021公顷。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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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四十九条  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增量
   有效调控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用地。按照辽宁省规划下达给丹东市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增量指标,严控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增加流量。到2010年和2020年,丹东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74600公顷和821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600公顷和12500公顷以内。
   第五十条  保障重点发展区域用地
   根据丹东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建立差别化的供地调控机制,在建设用地安排上突出“一核心”,保障“两主轴”,支持“三组群”,重点保障丹东都市区核心区域(含老城组团、安民组团、前阳组团和东港组团),沿丹大—沈丹高速公路和丹通公路两条城镇发展主轴,以及凤城、宽甸和孤山三个城镇组群(团)的用地需求,引导辽东边境城镇群依山、傍江、沿海扇形拓展,推进丹东市“西进东联”和“水陆互动”发展。
   第五十一条  强化用地规模的时序控制
   建立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近期规划相结合的引导控制模式,重点做好城镇工矿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近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分类用地指标,加强各行业、各部门规划协调,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土地利用,合理安排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与时序。
   第五十二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优化建设用地格局,积极盘活存量城镇用地,整合处置城镇闲置、低效建设用地334公顷。鼓励现有建设用地深度利用,积极引导利用工矿废弃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推进村庄整治,适度撤并自然村落,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按照开发新城区、优化老城区、打造节点片区的要求,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发展轴带,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城市职能。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  科学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落实辽宁省规划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土地协调利用,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0800公顷和52800公顷以内。
   第五十四条  支持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用地
   保障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合理用地。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先安排各类县级和乡(镇、街道)的工业用地;支持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生态绿色食品加工、外向型出口加工等产业用地;县域和城区经济用地优先向县(市)城区、市区及重点中心镇和专业村集中,大力扶持县域和城区经济主导产业,促进县域和城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五十五条  构建城镇发展点轴新格局
   强化城镇点轴式发展,以中心城区为经济增长极,城镇发展以沿丹大—沈丹高速公路为一级轴线,沿丹通公路为二级轴线,沿桓盖—宝黄公路、铁长—张庄公路、丹集公路为三级轴线,构建丹东市域城镇发展放射形网状结构,形成中心城区组团式发展、县(市)城区紧凑发展、小城镇集聚发展的空间格局。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和东港市区、凤城市区和宽甸县城建设,着重落实前阳、孤山、通远堡、赛马、永甸、灌水、青山沟等7个重点中心镇建设用地,适度拓展其他城镇用地。
   第五十六条  推进城镇工矿用地精明配置
   加快中心城区建设,引导港城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特色与空间品质;推进东港市区、凤城市区、宽甸县城理性扩展,引导中心镇有序发展;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工矿发展要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协调,尽量避免或减少矿产压覆。支持传统产业整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筑装备制造业、仪器仪表业、临港物流业、节能环保业、矿产加工业和边境旅游业等主导产业集群;孤山、浪头、二龙、城南、五龙、古城、江湾、金泉、安民等工业用地要合理规划、集中布局、积聚建设。各类开发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工矿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园区非生产性用地比例;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参与沿江沿海经济带开发,大力建设临港产业园区的县域“飞地”经济区,加快丹东市从鸭绿江畔走向黄海之滨的发展进程。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400公顷和16900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00公顷和4100公顷以内。
   第五十七条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鼓励农民住宅、村办企业向建制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布局。从严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6400公顷和35900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控制在100公顷和300公顷以内。
第三节  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第五十八条  科学规划基础设施用地
   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3800公顷和29300公顷以内,新增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000公顷和8100公顷以内。
   第五十九条  分类调控基础设施用地
   实行有保有压的基础设施用地分类调控政策,避免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项目要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抓好运输主干线、重点枢纽站建设,形成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水利项目要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和重要河流防洪工程的建设用地。能源、环保、风景名胜等项目要突出新能源发展,关注民生设施建设和区域旅游发展,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强化节约用地。
   第六十条  严格基础设施用地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审查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设计、施工中,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切实降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积极引导能源、环保等项目压缩用地规模,尽量利用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
第四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一条  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结合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以控制城乡建设盲目无序扩张。规模边界内主要安排城市、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用地;扩展边界内原则上不安排基本农田,避让重要的生态建设用地;禁建边界内主要安排重要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十二条  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将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实行差别化的空间管制制度:
   (一)允许建设区。区域面积为47520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大中型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必须报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4900公顷,区内土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365050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市、建制镇和集镇新增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区域面积为104727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建设区范围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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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基础
   第六十三条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维护区域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好基础性生态用地,促进丹东市生态良性循环。重点保护林地、湿地和水面,集中保护五龙山等森林公园、凤凰山等风景名胜区、鸭绿江口滨海湿地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生态用地,强化鸭绿江干流及浑江、爱河干堤,水丰水库周围,鸭绿江干流接壤国境线内侧保护范围的林地保护。规划期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90%以上。
   第六十四条  构建城乡优美生态空间
   构筑山水相依、山川秀美的辽东生态屏障,推进土地生态区域性保护,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乡生态空间:
   (一)东部山地生态区。包括振安区、宽甸县所辖乡(镇、街道)及部分鸭绿江共用水面和岛屿。加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构建生态屏障支撑体系;保护天然林,推进公益林建设和矿山生态修复;强化滨江生态景观带和山体生态保育带建设,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协调。
   (二)西部低山丘陵生态区。包括凤城市所辖乡(镇)。加快低产林改造和补植,恢复退化林分,封育沙化蚕场;强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高林分质量,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协调安排特色农业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由山体和耕地、园地、林地等资源要素组成的生态空间。
   (三)南部沿海平原生态区。包括振兴区、元宝区、东港市所辖乡(镇)及部分鸭绿江共用水面和岛屿。立足北黄海经济带生态型开发建设,合理规划中心城区和各类产业园区,控制农田污染;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着力发展海防林基干林带、农田林网、护岸林、风景林和城郊生态型经济林,强化滩涂、水体等湿地保护,构建平原农业生态带和滨海生态保护廊道。
第二节  加大土地的生态建设力度
   第六十五条  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巩固东部山地区和西部低山丘陵区的退耕还林成果,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第六十六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有计划有步骤地复垦工矿废弃地,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着力治理丹东五龙金矿、凤城青城子金矿地面塌陷和尾矿库,全面治理宽甸万宝金铜矿区泥石流危害;改进土地复垦的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对复垦后的土地宜农则农,宜园则园,宜林则林,优先恢复为耕地和林地,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第六十七条  加大生态营林造林力度
   创新营林造林机制,加大立地条件恶劣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力度,实施重点生态造林工程,全面推进零星“四荒”土地、迹地、劣质林分的造林、补植和低效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覆盖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66.50%和68.00%以上。
第三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用地模式
   第六十八条  城镇发展区土地利用模式
   区域范围为市区及城乡接合部、县(市)城区。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通过建设生态廊道和生态斑块,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完善城市生态系统。
   第六十九条  山地丘陵区土地利用模式
   区域范围为凤城市、宽甸县的山地丘陵区及丹东市区周边的低山丘陵区。优先治理超坡耕地水土流失,强化土地生态保育;大力推进矿山综合治理,缓解水土流失;充分利用“四荒”土地开展林草种植,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特色农业发展。
   第七十条  平原农业区土地利用模式
   区域范围为凤城市南部和东港市的平原区。严格控制工业废弃物排放,防止农田面源污染;统筹安排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建设和保护连片程度高的优质基本农田集中区,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第七十一条  矿山开采区土地利用模式
   区域范围为凤城市、宽甸县和振安区的采矿区。加强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土地复垦,因地制宜增加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实施废弃矿山覆绿工程,恢复废弃采矿地的生态功能;强化矿区灾情监控,有效防治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第七十二条  沿海滩涂区土地利用模式
   区域范围为东港市沿海地区。强化沿海滩涂湿地保护,稳定滨海生态系统;结合港口建设和围填海造地,科学营造海防林体系;加强近海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排放;统筹安排水产养殖,发展生态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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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一节  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第七十三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按照强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的要求,结合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的规划控制范围为振兴区和元宝区的全部,振安区的珍珠街道、鸭绿江街道、九连城镇、同兴镇,东港市的新兴街道、前阳镇、东港开发区。2005年末,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总面积为61098公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为7689公顷。
   第七十四条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结构
   丹东市中心城区以老城区为依托,积极发展新城区,形成由沿鸭绿江城市发展轴,滨江多功能生态景观带和西部浅山生态保育带,以及老城、新城、金山、前阳南和临港东五个功能片区组成的“一轴两带五片区”的城市空间结构。其中,老城片区以传统商贸、旅游服务、文化展示和综合居住功能为主,新城片区以环保产业、先进制造业、出口加工、旅游服务和综合居住功能为主,金山片区以装备制造业、仓储物流和居住功能为主,前阳南片区以装备制造业、高科技产业和居住功能为主,临港东片区以纺织服装等轻工业、旅游服务和居住功能为主。中心城区内保留锦江山、元宝山、英华山、菊花山、帽盔山、安民山等山体作为城市“绿心”。各功能片区之间通过主干路连接,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第二节  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第七十五条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适宜性,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上级下达的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指标,确定中心城区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244公顷以内。
   第七十六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丹东市中心城区发展以重点向南,适度向西、向北为总体方向,积极改造老城区,着力打造新城区,大力向沿江沿海地区拓展,以推进丹东东港同城化,形成南拓西嵌北展的城市发展格局。2006—2010年期间,城市生活性用地向南、适度向西拓展,重点建设国门地区和中朝公路大桥的周边地区,改造老城片区的山前地区;生产性用地向南、向西拓展,重点建设新城片区的临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区、金山片区的金山工业园区、前阳南片区的装备制造园区、临港东区的重化工园区。2011—2020年期间,城市生活性用地将继续向南、向西拓展,着力建设新城片区、前阳南片区、临港东片区和西部浅山地区;生产性用地继续向南、适度向西拓展,重点建设新城片区、前阳南片区、临港东片区和金山片区,构建主导产业突出的北黄海经济带核心区。
第三节  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第七十七条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管制
   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将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八类土地用途区,明确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域面积为4950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区域面积为18043公顷。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区域面积为13903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可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禁止擅自退耕还林。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区域面积为17811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独立工矿用地区。区域面积为749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区域面积为608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风景旅游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区域面积为760公顷。区内土地以生态保护与建设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河流水面等水体利用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保护与建设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面积为47公顷。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内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七十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结合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将丹东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2244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必须报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724公顷,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限制建设区面积为46323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市建设,控制建制镇、村庄、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禁止建设区面积为面积为807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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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第一节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第七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为东港市、凤城市和宽甸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设立3个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规划期间,3个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保护制度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第八十条  优质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东港市和凤城南部的基本农田集中区,通过完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打造以优质水稻为主的高效农业基地。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建设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的高标准基本农田12000公顷和37000公顷。
第二节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第八十一条  农用地整理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偏低、有一定补充耕地潜力的东港市龙王庙镇和凤城市蓝旗镇。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整理其他农用地和废弃闲散土地,完善农用地配套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等农用地质量。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整理规模分别达到400公顷和7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20公顷和35公顷。
   第八十二条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振安区九连城镇,东港市孤山镇,凤城市通远堡镇,宽甸县的灌水镇。按照依法依规、规划先行、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村屯拆迁归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有效面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整理农村居民点面积分别达到70公顷和45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4公顷和23公顷。
   第八十三条  土地复垦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的采矿废弃土地、发电厂压占土地和砖瓦窑场破坏土地。通过分期复垦历史遗留的废弃地,宜农则农,宜建则建,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和复垦土地质量。对市级以上重点采矿、交通、水利等生产建设项目新形成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进行全面复垦,降低各类生产建设对土地的破坏。到2010年和2020年,复垦废弃地面积力争达到50公顷和4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30公顷和240公顷。
   第八十四条  土地开发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补充耕地潜力较大的东港市十字街镇、示范农场、长山镇和北井子镇,宽甸县的青椅山乡。在科学评价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加强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农村生态环境。到2010年和2020年,其他土地开发规模分别达到1000公顷和6000公顷,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800公顷和4800公顷。
   第八十五条  土地整治利用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沿海开发地区,以及振安区五龙背镇、九连城镇,东港市前阳镇,孤山镇、长山镇,凤城市的通远堡镇、赛马镇,宽甸县的永甸镇、灌水镇。结合国家“万村整治工程”和辽宁省“千村整治工程”,对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推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聚;在国家围填海计划安排下,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围填海造地,拓展丹东市城市发展空间,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围填海造地力争分别形成城镇工矿用地空间1000公顷和5000公顷,并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统一控制。
第三节  土地生态建设工程
   第八十六条  生态林地建设与保护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宽甸县和振安区2个国家生态示范区。通过加强天然林地保护,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天然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重点封育江河、水库周边林地,严格保护水源涵养林,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建设生态型蚕场,实行以栗代柞,促进低产林地生态修复。强化生态林地管制,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林地的占用。到2010年和2020年,生态林地建设与保护面积分别达到422834公顷和426874公顷,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及省级天然林面积达到36800公顷。
   第八十七条  生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辽宁鸭绿江口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严禁生态退耕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对大洋河口和二道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占用,限制对缓冲区和实验区的不当利用,鼓励和支持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防止湿地面积缩小,维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到2010年和2020年,生态湿地面积分别稳定在4200公顷和4400公顷。
第四节  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第八十八条  统筹安排交通项目用地
   立足保障振兴和支撑发展,统筹规划交通设施用地,完善丹东市海陆空综合交通网络。推进丹通、丹海高速公路,大东港港区、海洋红港港区疏港公路建设,以中心城区为中心、以市域公路环线为纽带,以鹤大线、丹霍线、丹通线、丹集线、中朝鸭绿江公路为支撑,构筑“一环五射”公路主骨架;铁路要重点保障沈丹铁路客运专线、丹大铁路、东北东部铁路建设用地;港口机场要突出大东港区、浪头港区和海洋红港区建设,加快丹东机场改扩建,提升丹东作为东北东部出海通道、沿海经济带港口集群和中朝边境综合交通枢纽的功能。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交通运输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7801公顷和11151公顷以内,新增交通运输用地分别控制在1350公顷和4700公顷以内。
   第八十九条  优化布设水利项目用地
   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鸭绿江防洪护岸工程、鸭绿江清淤和西水道整治工程、三湾水利枢纽和输水工程、大洋河防洪工程、铁甲水库替代工程、辽宁跨界河流治理工程用地,推进东港灌区续建配套、海堤建设和铁甲水库、罗圈背水库除险加固续建,兼顾小流域治理和群众供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促进丹东市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556公顷和13556公顷以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500公顷和2500公顷以内。
   第九十条  支持保障能源项目用地
   以加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方向,重点保障华能丹东电厂二期工程、丹东金山热电厂、丹东核电工程等电力能源项目建设,推进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太平湾电厂长甸水电站等改造工程建设,加快丹东市“清洁多样”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能源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150公顷和500公顷以内。
   第九十一条  合理安排旅游项目用地
   以鸭绿江风情旅游为核心,全面整合凤凰山、鸭绿江断桥、虎山长城、天华山、青山沟、大梨树、黄椅山、大鹿岛、花脖山、九水峡等风景旅游资源,引导传统旅游向多元深度型旅游转变,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创建边境、生态、海洋、温泉旅游品牌,增强旅游综合竞争力。围绕滨江休闲、边陲体验、亲海度假、山水生态、温泉疗养、都市观光等旅游板块建设,合理安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打造沿海休闲疗养旅游带和沿江深度休闲旅游带。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832公顷和1582公顷以内,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分别控制在150公顷和900公顷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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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第九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体系,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节约集约用地等指标作为规划实施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三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县级以下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第九十四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控制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编制的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原则,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空间管制制度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确保上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任务得以落实。
第二节  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第九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和奖惩挂钩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维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肃性。
   第九十六条  加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深度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标准、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九十七条  强化土地用途转用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九十八条  严格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提交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第九十九条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逐步建立资源补偿机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县(市、区)超出补充耕地义务量以外进行补充耕地。
   第一百条  整合利用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
   整合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益、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耕地开垦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并适度向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倾斜,提高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逐步实行将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与所占用的耕地质量挂钩并进行折算,以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与质量。
   第一百零一条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益调节机制
   逐步健全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利用调节机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提高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保有成本和违法用地成本,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流动。
第四节  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第一百零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成果,获取准确性和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适时开展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
   第一百零三条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征收、土地质量等别等基础数据的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五节  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
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通过公示、论证、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加强规划的部门协调、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一百零五条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要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修订,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公示、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规划信息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认知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  规划效力
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保及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执行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政策。
   第一百零九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丹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规划实施授权与监管
本规划由丹东市人民政府授权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丹东市人民政府报告。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4-01-07
1111111111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4-01-07
木的图纸?
真go笨的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4-02-04
这是中央那个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地方版吧
地名学与徽章学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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