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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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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9-12-16
黑政办规〔2019〕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暂不包括伊春管理局及林业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厘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社会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关系,积极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大力推进政企、事企、社企、管办分离,完善支持政策体系,确保职能交得出、接得住、管得好、可持续,形成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的重点国有林区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行政职能应交尽交快交。原总局、管理局、林业局三个层面目前承担的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尽快剥离移交属地政府,其中森林资源管理职能移交给新组建的省林业和草原局。

——办社会职能逐步移交。因地制宜,采取整体移交、分步分项移交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地处中心城镇内的管理局、林业局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林业局,暂时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创造条件逐步移交。

——统筹谋划,积极稳妥。统筹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各项改革,全面系统推进重点国有林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统筹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统筹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条块结合”,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在部分系统开展“条”的移交试点,在原总局、管理局、林业局三个层面整条系统先行开展政府行政职能剥离移交;在位于中心城镇的管理局、林业局开展“块”的试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及办社会职能先行开展剥离移交;在中小学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改革。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全面清理涉及授权重点国有林区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该废止或修改的,依法废止或修改,确需保留的依法再做出授权决定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确保推进改革于法有据、依法行政。

——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引导,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进改革,确保管理局、林业局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政府行政职能移交

(一)原省森工总局政府行政职能应交尽交。森林资源管理职能移交给新组建的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派驻森工系统机构及行政职能暂时维持现状,适时实行属地化改革;公安机构暂时维持现状,待国家林业公安局有明确意见后适时移交;其他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及政府行政职能全部移交属地政府。

(二)原管理局、林业局政府行政职能全部移交。原管理局、林业局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属地政府。

三、办社会职能改革

(一)事业机构改革。

区分森工系统办社会职能,分类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

1.空壳机构一律撤并,不再保留。

2.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等基本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应交尽交快交,机构整建制移交,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重新核定事业编制,计入接收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对实际接收人员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须具有相应资格,超出核定事业编制的,核定周转编制,周转编制“减一收一”,不得重复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职能及编制适时移交,机构撤销。

3.医疗、职业教育、干部教育、公积金经办、自然资源保护、实验林场等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纳入森工集团。已核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整建制纳入森工集团,按事业单位管理。未核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按现状纳入森工集团管理。也可与属地协商移交。与属地协商一致移交的,整建制移交属地。

4.与森林资源管理无关的行政执法监察等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以及为机关行使与森林资源管理无关的政府行政职能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职能机构,原则上职能移交,机构撤销。

5.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职能机构,不再按事业单位管理。涉及的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属地,其他职能机构并入企业集团。

6.与森林资源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能机构,原则上整建制转为新组建的林业和草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7.政府行政职能及办社会职能移交后,原总局、管理局、林业局进入集团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名制信息保留、另册管理。

(二)原管理局、林业局办社会职能改革。

原管理局、林业局办社会职能应交尽交,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由森工集团承担,森工集团可采取向林业局派驻社会事务部方式进行管理,改革过渡期结束后,森工集团社会事务部予以撤销。

四、相关配套政策

(一)财政政策。

按《黑龙江省农垦和国有林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暂行办法》执行。

(二)相关人员待遇政策。

按《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相关人员待遇政策》执行。

(三)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按《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前期准备。

森工集团、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梳理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省民政厅、森工集团提出3个管理局、23个林业局与属地政府统一的对接关系图表。

(二)启动实施。

1.明确原省森工总局、各管理局、各林业局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实施,其他内设机构随着政府行政职能移交进程逐步撤销。不再保留原分别与沾河林业局、方正林业局合署办公的沾河、方正管委会,其行政职能分别移交属地政府。有关事项由省委编委发文明确。

2.教育、民政、编办3个系统作为第一批移交部门“条”的试点。其中,教育、民政系统在原总局、管理局、林业局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编办系统在原总局、管理局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由省委编办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委编委决定后组织实施。上述系统行政职能移交工作由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对应省直部门、森工集团、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

3.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等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移交。省教育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由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森工集团、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有关省直部门配合。

4.其他省直对应部门负责提出本系统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的操作办法,具备条件的报省政府审定。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森工集团配合。

(三)全面推进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2019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

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没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保留或维持现状的系统,由省直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移交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全面组织推进原总局、管理局、林业局三个层面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专项小组负责排出各条系统移交的时间表,并分期分批组织推进,对应省直部门、森工集团、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

2.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森工集团负责提出扩大林业局移交范围等办社会职能改革意见及操作办法,由省政府审定后,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专项小组负责排出各林业局移交的时间表,并分期分批统筹组织推进,森工集团、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有关省直部门配合。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由森工集团负责提出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等的全面分开操作办法。

(四)森工政府行政职能彻底移交(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完成办社会职能改革(2020年底前完成)。

没有完成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19年6月底前将政府行政职能完全剥离移交到位;森工集团负责提出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分步骤移交的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到位;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与生产经营实现全面分开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森工集团负责。

六、任务分工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督办检查。

(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商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森工集团和有关市政府提出各级承接行政区划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含森林防火)职责,尤其要明确重点国有林区施工作业区与政区不一致区域的相关职责承担主体。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清理相关法规规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组织清理涉及森工行政管理职能和办社会职能的地方性法规,省司法厅负责组织清理涉及森工行政管理职能和办社会职能的政府规章。

(四)省委编办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撤销等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五)省财政厅、森工集团负责改革成本测算、分摊机制、对上争取和财政资金保障等。

(六)森工集团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积极主动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市政府沟通对接,同时负责内部思想发动、宣传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及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做到宣传到位、全覆盖,为推进改革营造有利舆论环境,承担移交政府行政职能和分离办社会改革的主体责任。

(七)各有关市政府积极主动与森工集团、省直各部门沟通对接,承担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的主体责任。负责已承接和移交到位职能机构人员的社会稳定工作。

(八)有关省直部门负责提出森工对应系统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各市本系统单位与森工系统对接,承担移交政府行政职能和分离办社会改革操作执行主体责任。

七、有关要求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切实把自身摆进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对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把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专班,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省直部门和森工集团对接,抓好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等工作的落实。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森工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分离办社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为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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