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2-8-21 23:35:00的发言:寻回城市的自治精神
当你徜徉在四周高楼耸立的北京亚运村,或翘首眺望灯火阑珊的上海外滩码头,或闲庭信步在顺德政府前宽广气派的新文化广场,或沿着两边绿茵宽茂的深圳滨海大道舒心缓行,你可能感受不到中国城市与国外城市的差距。?
从城市的硬件设施来看,国内许多城市似乎已步入现代化。然而,从法治环境看,中国的城市政府治理还停留于前近代阶段。在这些城市漂亮外表的背后,正发生着各级政府插手下的无数市场分割的厮战,中央与地方权力争夺,对外地人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弱势群体市民的无助申诉……?
中国城市政府治理的现代化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地方自治是近现代城市政府治理的前提。中国城市最严重缺乏的就是居民自治。在近现代法治国家中,无论国家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无论城市规模有多大,城市政府的治理都实行地方自治。为什么?因为城市政府实行地方自治有利于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城市政府的权限。?
城市自治制度就是廓清城市权利的制度。如果你连什么是城市的权利都不清楚,怎么去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怎么去防止城市政府侵蚀中央政府的权力?怎么去破除地方经济垄断,去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世界范围内,城市地方自治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地方自治法是城市政府权限设置和职能定位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和宪政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中,地方自治法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随着地方事务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各国地方自治法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
地方自治是一个国家的民主摇篮。民主的持续发展决定地方自治需要不断处于完善的过程中。例如在最早实行地方自治的英国,地方自治制度至今还在不断完善。1991年梅杰提出的改革的口号是“把权力还给人民”,开始实行新一轮的地方自治改革。1999年7月27日英国颁布了新的《地方政府法》,加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程序,创建了地方政府服务质量的最佳评价制度,逐步废除1988年地方政府法所导入的强制性竞争招标制度。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也在不断趋于完善。1991年《地方自治法》的修改新设町内会和自治会等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居民自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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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自治的发展过程中,自治单位也在不断变化。原有的自治地方随着居民自治意识的提高会不断进行辖区调整,新的自治单位会不断涌现。例如在美国,地方自治政府包括县、市、镇、乡、校区及其他特区等共5类。在过去20多年中,每10年地方政府增加3000多个。美国现有地方政府33000多个。地方政府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行政结构和形式,地方选举安排等是依据州宪法和法律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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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包括居民自治和团体自治。居民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核心。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是实现居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是批发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或州政府,作为独立法人自主处理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城市自治的权利和事务有几方面:?
一是居民自治权。城市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和议会议员,一般要由居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国家或州政府如果制定只适用于一个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需要付诸居民投票。自治地方的居民拥有各项直接请求权,包括对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请求,修改和废止地方条例请求,对地方公共团体的解散请求,对地方官员的解职请求等。请求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要付诸全体居民投票,进行公决。居民自治权还包括其他参政权和利用公共设施等权利。?
二是自治立法权。城市政府作为地方自治的公共团体,通常享有自治立法权。这里的自治立法权是指对地方自治事务制定城市政府的地方条例,其中包括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和规章。地方条例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自治事务包括地方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地方事业的经营,对居民的各项补助等固有事务;国家、州或省或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委任的事务;为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福利对居民权利进行规制的事务;以及其他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的必要事务和自主事务。?
三是自治组织权。虽然国家制定的地方自治法对自治地方的公共团体组织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性的、大纲性的。作为自治地方的城市政府可以就机关和事务所的设置和变更,局处科室的权限和岗位,副市长和助理的设置与否,领导职数的确定,职员的定数等以条例的方式加以规定。城市政府组织的编制方案不必报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批准,城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
四是自治财政权。城市政府作为自治的地方公共团体,可以自主地根据国家法律处理地方的税收、预决算、财务会计等事项。自治财政权涉及地方税收入,税外收入,地方交付税收入,国库支出金收入,起债收入等。自治体的课税权一般由地方议会行使。?
五是自治人事权。自治地方的城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实际需要,按财力自主决定地方公务员的人数、任用、待遇、权利和义务等。国家制定的《地方公务员法》对地方公务员制度有原则规定。地方公务员享有劳动基本权、权利保障请求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是地方公营企业的设置管理权。为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城市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促进地方公营企业的发展。城市政府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管理的地方公营企业涉及交通、电气、医院、旅游观光设施、土地住宅等事业。?
城市自治制度有利于理顺城市政府与中央政府和州或省政府的关系,有利于划清城市政府与中央政府和州或省政府的事务权限。一方面作为自治地方的城市相对于国家和州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城市政府要来自中央政府和州或省政府的委托事务,要服从中央政府和州或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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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可以委托自治地方的城市政府完成中央政府交给的任务。中央政府对自治地方的城市政府拥有多种控制和干预手段。其中包括立法干预、司法干预和行政干预。在立法干预方面,国家通过地方自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事务是绝对的国家事务,哪些事务是地方团体的自治事务。在司法干预方面,当自治地方的城市政府违反法律时,国家可以通过司法审判予以纠正。在行政干预方面,中央政府对自治地方的城市政府有多种干预方式,包括权力性行政干预和非权力性行政干预。这些干预手段涉及组织干预,人事干预,财政干预,地方公营事业干预等诸多方面。例如英国90年代改革中形成的社区收费制虽然有利于增进服务功能,但在政治上难以继续。于是中央政府对此进行调整。1999年《地方政府法》确立了由地方议会决定地方税的限制标准的选择机制,从而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地方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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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要尊重城市政府在财政、人事等方面的自治权。例如韩国《地方财政法》规定,国家使用地方自治团体的财产或公共设施时使用费的免除等必须经地方议会决议。?
城市政府要接受州政府或省政府的委托事务。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州政府的宪法和法律对城市政府的自治权利和义务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在英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城市政府在许多方面都要相应地接受威尔士和英格兰政府提出的要求。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分别于1998年3月和4月分布《地方政府现代化:以最佳评价增进地方服务》的绿皮书。这些地方的城市政府就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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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回城市的自治精神,应是我国城市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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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杜钢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原载《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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