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531阅读
  • 4回复

[县制]关于设立县级市公文的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1-14
1.凡是由原属地级市的县改撤县改市,在国家发布的设立县级市的公文中,是否都注明“由省直辖”?如果如果这两种情况(注明和不注明)都有的话,有何区别?

2.如果注明了“由省直辖”的话,那么该县级市“由**市(地级)代管”是一并写在国家发布的公文中,还是随后由省里发布?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有的话,有何区别?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1-15
代管是由省政府委托地级市代为管理,故由省政府另行发文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11-15
县级市一般都是由省直辖,所以中央有明文批注,地区市代管是省级机关发文明示,不属中央行为。
未设治 0
村 1 (1)
居民委员会 30 (29)
乡 100 (70)
民族乡 200 (100)
镇 300 (100)
街道办事处 400 (100)
县 600 (200)
自治县 900 (300)
县级市 1200  (300)
区 1500 (300)
地区 2000 (500)
地级市 3000 (1000)
自治州 4000 (1000)
计划单列市 5000 (1000)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11-19
那么,1997年济源市完全由省直管的公文又是怎样的?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11-22
引用第3楼hig801于2010-11-19 23:01发表的  :
那么,1997年济源市完全由省直管的公文又是怎样的?
省里下道文公布济源市由省直辖,不再由焦作市代管就可以了。
欢迎扫描二维码头像关注行政区划代码的演变史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