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keating于2007-02-04 12:58发表的:
楼上乱讲:
八二《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根本没有县辖区。
而且宪法中,根本没有“县必要时可以设立县辖区”这一条。
我搞错法律条文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但是实际上区公所也可以是区人民政府,如上海市南市区的前身就是邑庙区公所和蓬莱区公所,1950年6月分别成立区人民政府,直到1959年合并成立县级的南市区人民政府,存在了九年之久
[ 此贴被之江云梦在2007-02-04 13:1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