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深港边境实际控制情况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英方控制地区实际上超过“条约”规定的范围。在陆地边境,英军警经常越过界线活动。大鹏湾和深圳湾为英方完全控制,我方居民在湾内捕鱼、采蚝均必须领取香港牌照,而且英警轮可任便靠北岸停泊和检查北岸各港湾内船只,或扣船、捕人;英军警人员还经常登岸入村,横行无阻。甚至在解放初期,也还发生过英军警人员登岸以及到岸边扣捕渔船等情况。
解放之后,英军警人员活动一般不敢超出旧条约界线范围。而且,其实际控制的界线,较“条约”上的界线还有一些收缩。在英方实际控制的界线与“条约”界限之间,实际上成为缓冲地带,而且为我所控制。但英方一直企图明确以“条约”界线为界,1951年开始,不断通过边境上的具体问题,由有关人员或机构向我方作表示,试探我态度。后来则正式通过外交途径向我方明确提出“界线”问题。在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方的基本态度是一方面维持现状,另一方面则在外交交涉上仍以“条约”为依据,并企图以外交交涉来逐渐恢复对“条约”界线的完全控制。当时我英双方对“界线”的控制情况如下:
一、陆地上的情况
1.沙头角镇内一段:我英双方实际控制地区基本按镇内所树界碑划分。在横贯镇内的 “中英街”,第三至第七号界碑沿街心路面设立,有的偏左,有的偏右,双方按界线控制的情况比较分明。但从第一号界碑至第三号界碑一段,界碑树立在小河沟以东,而英方实际控制是小河沟以西,英警从不至河沟以东巡逻,这一段实际上是为我方控制,我边防部队一向在河沟以东巡逻放哨。
1959年底发生沙头角“中英街”修路事件时,英方借机会表示其并不放弃“条约”界线,并坚持要按“界线”各修各的一方路面。但后来修筑由上述一号界碑至三号界碑一段道路时,英方虽也指我越界,但未坚持上述提法,仅沿河沟东岸划定路基向英方伸展的最后界限后,即由我方施工。
2.由沙头角镇北面沙头角桥的西边至径口村南面一段:“条约”界线是以沙河中线为界,但实际上英方仅控制至沙河南岸。1954年4月,英方沿河南岸筑起铁丝网后,英警一般不敢越出铁丝网之外。在径口村南面有一块田,英方也没有围进铁丝网内。
这一段界线的起点是沙头角桥西边的沙河中线,并向西伸展。但实际在沙头角桥东边有界碑一块,其原因是:这一块界碑的原来位置是在沙头角桥西边的南岸河边,与北岸河边的另一块成直线相对, 1956年6月14日被大水冲下后未移回,后英方亦未提出交涉。
在上述沙头角河西边南北两岸两块界碑的原来位置,过去并无界碑设立,都是1948年4月间国民党政府同英方重树被毁界石时设立的。根据国民党广东省府民政厅的工作报告:“其第八号界石因设在河中被水冲倒,经双方同意改在两岸设标志石甲乙两块,相距七十英尺,以距离中点为原有界石之位置”,上述被冲下的界碑是第八号(甲)。
此外,在径口村的南面,1959年7月间,英方在修复该处为洪水冲坏的铁丝网时,将铁丝网向河中移动了约3.8米,两端则推进约1米,将原来的小河河道堵塞,并在距原河道4米多处另开一新河道,宽约2米,长20米,此事因情况反映太慢,交涉时机已过,因而没有处理。
3.由径口村以南至径肚村以西一段:这段界碑基本上是沿径口村至径肚村以南的山边小路而立,但其中除九号界碑立于小路的英方外,其余均立于路的我方,亦即基本上把全部小路划入“新界”。但英方实际上仅控制至南面山边的巡逻公路为止。公路与北面山边的上述小路,相距数十至数百米,这一段界线,英方除于1951年6月间在伯公坳第十一号界碑处修筑一段长约100米的铁丝网外,其余一直都没有修筑铁丝网,估计是由于其实际所能控制的界线于界碑位置之间的距离较远,该处地形又不便往来行走的缘故。但1962年4月底发生内地群众大批外流往香港的情况之后,英方终于仍按其实际控制情况,沿巡逻公路北边筑起铁丝网,但在伯公坳的东面的铁丝网则筑在距巡逻公路外面较远的山坡上,即基本上是按“条约”界线修筑。
1949年10月宝安地区解放之后,我方人员及部队巡逻,一向在上述小路行走,巡逻哨有时越过界碑线路,英方也从不敢干涉。
1951年开始,我哨兵在这一段界碑线路以南放哨,英警即前来干涉。同年6月,港英当局颁布边区封锁命令,并加强边境巡逻后,即第一次以新界警司名义函我沙头角派出所,提出界线问题,指我哨兵在伯公坳越过界碑放哨是占据“英界地段”。
在径肚村西面的小路以南,有三亩水田,解放前一直要向英方交纳地税,解放之后我农民不再向英方交纳,英方也不催缴。但从1954年开始至1956年,英方每年均向我农民催缴,我农民置之不理。1955年,英方还两次以新界警司的名义函我方深圳边防局,说这一段地段是在“英界”内,要求我将设在这一地段之哨位移回。此后,我内部控制哨位只游动至界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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