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政府直管体制
(1)直管县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经济管理权限。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直管县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直管县需报请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直接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在安排项目、分配指标和配套资金等方面,将直管县与省辖市同等对待,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安排在直管县开展。
(2)直管县统计数据(包括部门统计数据)由直管县直接向省对口上报,并抄送所在省辖市。直管县的经济社会数据计入所在省辖市总量。
(3)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算决算、年终结算、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省与直管县直接对接,按规定需要省辖市对直管县配套的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必要时可通知直管县参加,有关文件和信息直接发至直管县。
(4)为加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省辖市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直管县纳入全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5)省辖市要加大对直管县的支持力度,为直管县提供更优发展空间和环境。省直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县的放权力度,不得回收或变相回收已下放的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