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07-2020)
内容简介
地名规划概述
城市地名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划区域内的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及其空间布局,通过文、图、表的形式作出的总体命名、更名设计。它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专项规划,是城市各类地名管理的重要依据。
镇江市城市地名规划编制背景
根据国家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和国家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和要求,为适应镇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大力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镇江市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镇江市城镇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镇民发[2007]83号)文件,以《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为依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共分9章7节49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1. 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地名管理法规为依据,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要求,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构筑本市地名体系,增强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提高城市品位,方便社会使用,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规划区域范围,与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凡镇江市区所属区域内,确定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他大型、标志性工程建筑物,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和地名管理均应依据本规划。
3. 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4. 规划目标
近期: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命名行为,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公示、论证、审批、公告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名详细规划;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完成符合调整条件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纠正,使地名工作全面进入规范有序管理之中。
远期:市区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相适应的地名体系。
5. 规划原则
总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相对稳定、科学合理、内涵确切、好找好记。
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城市规划同步原则;
(2) 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3) 整体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原则;
(4) 稳定性原则。
第二章 地名通名与专名的使用规则
一、地名通名使用规则
1. 道路通名
本规划的道路通名分大道(大街)、 路(街)、巷(弄)三级。原有道路一般不更名,保持稳定性。
大道(大街):宽度50米以上,长4000米以上;
路(街):宽度10-50米;
巷(弄):宽度10米以下。
2. 住宅区通名
住宅区按不同规模、性质、特点冠以城、小区、新村、花园、花苑、园、苑、里、坊、院、庭、居、山庄、公寓等通名。
城:适用于相对独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商贸和公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小区、新村:适用于相对完整、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t size="5">花园、花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环境良好,绿化或人工景点面积占总面积35%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山庄:建筑楼群相对集中,且依山而建,环境幽雅,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
公寓(新寓):指规模较小,容积率较高的单一高层住宅楼或普通住宅楼群。
园、苑、里、坊、院、庭、居等:指达不到花园或小区标准,但绿化率在25%以上的住宅区。
3. 大型楼宇通名
大厦、大楼:10层以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商厦: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
城:具有商业经营、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大型建筑物,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中心:城市中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具有较大规模的楼宇(群),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
4. 广场通名
(商业)广场:具有开放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以商贸、办公、娱乐、居住等为主的多功能性大型建筑物(群)。
(城市)广场:城市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敞公共场地、绿地。
5. 桥梁通名
桥梁通名分大桥、桥、立交桥、铁路桥、高架桥等,根据其功能和规模选用。其原则是:对应于城市骨架道路的大型桥梁,通名可用“大桥”,一般桥梁及其他道路桥梁用“桥” ,铁路在上的桥梁用“铁路桥”,立体交叉的称“立交桥”,地面架空的称“高架桥”。
6. 山体通名
山体的通名以山、岗、岭、峰等作通名。
7. 水系通名
本市除长江、京杭运河以外,一般不用“江 、运河”作通名。河流用“河、 渠 、 溪”等作通名。对新开的河道用“河 、渠”作通名。湖泊用“湖 、 塘 、 池 、 潭 、水库”作通名。
二 、地名专名采词要求
1. 采词原则
地名专名的采词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反映自然或历史、人文地理、风土人情特点,体现时代精神风貌。通过层次化、系列化的专名采词,加强地名的指位性,方便社会使用。
不得以国家领导人名作专名,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作专名。
2. 道路专名采词
道路专名要有地方特色,具有指向、指位功能,方便使用。一般不采用纯数字序词命名。由主、次干道派生的支路或居住区道路允许使用主地名加序数词合成的命名。
3. 居住区专名采词
应使用词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和我国的政治、道德标准,且易被社会大众理解,有利于社会长久使用的语词。不使用晦涩难懂、牵强附会、超出常理和怪异的语词。
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能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4. 桥梁专名采词
一般桥梁,可用连接的道路名称或当地地名作专名;较短的跨河桥梁若是河流上唯一或主要桥梁,则可用河流名作该桥专名;在老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桥梁专名应采用文化内涵、人文精神丰富的采词,以反映名城历史文化特色。
5. 大型楼宇与广场专名采词
大型楼宇的专名采词以体现楼宇的功能与属性为主,亦可反映地域文化、历史文化、时代特色。广场专名的采词宜结合广场及周边环境的功能、性质和景观特征,准确反映其功能属性和广场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