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批复(国函〔2015〕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请示》(新政发〔201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吐鲁番地区和县级吐鲁番市,设立地级吐鲁番市。吐鲁番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高昌区绿洲东路495号。
二、吐鲁番市设立高昌区,以原县级吐鲁番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昌区的行政区域。高昌区人民政府驻老城路街道老城东路690号。
三、吐鲁番市辖原吐鲁番地区的鄯善县、托克逊县和新设立的高昌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