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历史悠久,行政区划多变。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开始置县;隋大帝三年(607年)为感恩县,以感受恩水为名;1949年12月与昌江县合并为昌感县;1952年4月组建东方县(时称小县),县政府设在东方村,昌感县仍存在;1958年底,东方小县、昌感、白沙三县合并为东方县(时称大县)。1959年县政府迁八所。1961年5月,三个县分出,分别恢复设置白沙、昌江县,昌感县撤销,将原东方小县的区域范围扩大成立东方县,县政府设八所,县名因原东方小县政府驻地东方村而得。1987年12月东方县改为东方黎族自治县。1997年3月设市,撤销东方黎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