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建议是:
辖区人口小于2万,城镇建成区人口小于1万设乡,为正科级,下设村(居),城镇建成区人口在3000以上设居委会,按照城镇社区进行管理,农村区域设村,村(居)为基层自治机构,辖区人口少于5000或者地域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乡一律撤消,与周边乡镇合并;
辖区人口2万以上,城镇建成区人口在1-5万间设镇,为正科级,下设村(居),城镇建成区设居委会,居委会人口不低于5000人,按照城镇社区进行管理,农村区域设村,村(居)为基层自治机构;
城镇建成区人口在5-10万间,辖区城镇人口不低于辖区人口60%,为乙等小城市(县辖市,切块设市),为副处级,城镇建成区设居委会,按照城镇社区进行管理,居委会人口不低于10000人,城郊设村;
城镇建成区人口在10-30万间,辖区城镇人口不低于辖区人口60%,为甲等小城市(县辖市,切块设市),为正处级,下设街道(正科级),街道辖区人口不低于5万,街道下设村(居),城镇建成区设居委会,按照城镇社区进行管理,居委会人口不低于10000人,城郊设村;
县:广域行政区域,为副厅级,人口大于50万或者地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以上方可设县,下设乡、镇、县辖市(甲等县辖市下设街道),乡、镇、街道下设村(居)。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一律与周边县市合并,对合并后的地域按照乡镇、县辖市的要求进行重新署理设置;
城镇建成区人口在30-100万间,为中等城市(县级市,建议名称定为州),为副厅级,下设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前面所述原则设置;
城镇建成区人口在100万-300万间为大城市(地级市,建议名称为府),为正厅级,下设区(广域行政区域名)、市(狭域行政区域名),区为正处级,辖区人口不低于50万,区下设置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前面所述原则设置;
城镇建成区人口在300万-1000万间,为特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议名称为府),为副省级,下设区(广域行政区域名)、市(狭域行政区域名),区为正处级,辖区人口不低于50万,区下设置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前面所述原则设置;
城镇建成区人口在 >1000万为超大城市(直辖市,建议名称为都),为正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