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梁山2月28日讯 记者今天从梁山县获悉,水浒游地名案管辖权异议有了定论。1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驳回了东平方面(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公司)提出的案件管辖异议,维持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裁定。
去年10月份,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公司停止擅自将东平县的腊山改称为“前梁山”、六工山改称为“北梁山”、东平湖改称为“梁山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定于11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但由于第一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公司认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此案未能如期开庭。去年12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驳回了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公司不服此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以上诉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引人误解的企业字号,擅自改变风景区名称对外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鉴于涉案被告之一的济宁任城旅行社住所地在济宁市,故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水浒游地名权争议案”将于3月27日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