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东方血脉。
http://bbs.xzqh.info/read.php?tid=6672&ds=1#tpc 因此决定进行细化、增补、以及对原作者湖南省之后的资料补完。
能力有限,加上手头资料仍不全,所以肯定会有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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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厅总览:
注:1、由于沿革资料来源不同,可能会有错误,不一一注明。
2、某某同知(通判)加某某衔的,由于资料有限,所以只有资料明确指出有加衔的予以列出,否则不予列出(不代表没有加衔);一般来说,依据清朝的制度,清朝在
东北汉满、汉蒙交错处的抚民厅基本应该有“加理事衔”。
3、很多厅同知、厅通判都是本府或其他府其他职责的同知、通判移驻并改名的,由于资料有限,所以不太全面。只列出本人已考证了的。
楔子:
第一、清代《会典》等官方权威文献的记载。嘉庆《清会典》是首次载入抚民厅概念的清代《会典》,该典卷四《吏部》:“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之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卷十《户部》:“直隶厅、直隶州皆亲辖地方,亦领县。……厅、州、县皆分辖地方。” 清代后期的光绪《清会典》则记载为:“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使司者为直隶厅”;“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由此可见,清代官方的观点很明确,作为
行政区划的抚民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同知、通判的管辖区域必须是“专管地方”,即辖区不与其它同级
行政区划重叠,这是抚民厅制的内在的、必备的要素;
二是厅的长官是“抚民同知、通判”,也就是同知、通判要有抚民衔,这是抚民厅制的外在标志。
第二、当前学术界有关行政区划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形成行政区划的充分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
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
充分条件:这个行政区划一般都处于一定的层级之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有一个行政
中心,有时有等第之别,也有立法机构。
结论较为全面、系统。在清末官制改革以前,府厅州县是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地方行政机构,并无单独的立法机构,因此研究清光绪新政以前的政区,是否有立法机构可以不予考虑。
第三、知府、知州、知县等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责,明清时期各种典章制度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核心内容是“刑名钱谷”:“州县所司,不外刑名钱谷”,“盖州县之官,无论地方繁简,均有刑名钱谷、户婚田土等事,待其分理。”按照现在的通俗说法,也就是地方行政长官权力的核心部分是司法权与财政权。派遣的同知或通判只是知府的佐贰官,职能单一,没有或只被授予一小部分与“刑名钱谷”相关的权力。当某一位同知或通判被授予
管理“刑名钱谷”的权力时,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长官。
因此,通判或同知是否具备管理“刑名钱谷”的职责,也是检验其管辖区域是不是行政区划的充分条件之一。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抚民厅必须有“专管地方”(一定的“地域范围”)、一定数量的人口(管理对象)、一个行政机构等必要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只是府的派出机构。充分条件则包括长官的名称(抚民同知或抚民通判)与职责(“刑名钱谷”)、层级(直隶厅或散厅)、等第等多个方面,由于清代厅制的特殊性,这些充分条件有时可能或缺。
注:清代具有行政区划意义的厅,除抚民厅外,在北方蒙旗地区有“专管地方”的“理事厅”,其长官为理事同知、通判,性质与抚民厅相近,形成过程有所不同;在西部少数
民族地区有“抚番厅”、“抚彝厅”、“理苗厅”、“绥瑶厅”、“理土厅”等,以及一些由其他职能同知兼管的厅,如“海防厅”兼管的金州厅等等。
直隶厅、散厅:
康熙二十五年(1686),康熙《大清会典》里没有直隶厅、散厅之名。且乾隆二十三年(1758)之乾隆《大清会典》也没有有关直隶厅、散厅的记载。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成书的乾隆《大清一统志》中,才存在着直隶厅与散厅的分别记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乾隆《大清会典》中作为全国唯一的例外有“叙永同知”之名。它当然是后来的叙永直隶厅,可以认为这乾隆《大清会典》的例子是“直隶厅”正式机构化的开端。尽管如此,当时还没使用直隶厅的名字,而是使用同知之名字。这意味着:当时还没成立名字叫做“直隶厅”的正式行政机构。
而二十六年之后的乾隆《大清一统志》已把直隶厅看作正式机构。因此,在乾隆《大清会典》与乾隆《大清一统志》编纂的中间的时间(即乾隆二十三年与乾隆四十九年之间)中或许可以看成是一条分界线,在此之后,直隶厅、散厅才被真正认为是正式的行政机构。总之,乾隆二十年代的记载还有点模糊。
《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二十五年,将松潘同知依杂谷理番同知例,改设直隶同知;最早出现直隶同知。乾隆三十五年,将永北、景东、蒙化三府均改直隶厅同知;最早出现直隶厅同知。可视为直隶厅正式化。
嘉庆《清会典·吏部》则规定:“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司者为直隶厅,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之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即隶属于府、道(如归绥道)、将军者为散厅。
但之后同治十年所置的直隶化平川厅,设抚民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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