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成立天津区军事管制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政治部电令)
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华北人民政府令)
2.解放初,沿用解放前行政区划(市辖11个区、1个水上保)的旧界,在全市设立11个区、1个水上街。
各区名称按序数排列。(天津市人民政府1949年3月12日指示)
3.1949年1月17日,塘大市解放。塘大(包括塘沽、大沽、新河、新港)区域由天津管辖,原塘大市区
域设立塘大区。(天津市人民政府1949年3月8日命令)
4.解放后,天津市属华北人民政府管辖。(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8月1日通令)
5.1949年11月1日起,天津市为中央直辖市。(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27日命令)
6.1958年天津市由中央直辖市降为河北省省辖市(地级)。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58年2月11日通过决议)
7. 天津市由河北省省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中共中央1967年1月2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