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宪法》的理解,很多人受到一个误解,以为《宪法》所未禁止即允许。但这只是海洋系法律的通行规则,何况英国都没有成文宪法。
在大陆系国家,《宪法》只是原则性法律,下位法可以对宪法中未涉及的方面予以立法,但不得违背宪法所不允许的。
所以下位法可以对宪法进行补充。法国宪法(2008年最新修订版)第十一章第七十二条: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没有“都”。当然,法宪后面还有一句:其他一切地方单位依法律建立(里昂都的法律是MAPAM Law)。
中宪则省掉了“其他一切地方单位依法律建立”这句,因为类似语句,都没有具现,视为默认存在。
另外吐句糟,中宪的水平也就那样了,那时还真土共,82年宪法的编纂者中,只有张友渔短暂当任过法学教授,而且他还不是法学系出身。
所以别把中宪看得太神圣,另外,也别随便推理中宪条文;因为中宪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家说的算。就以重庆为例,97年后,人大如果有解释重庆市可以辖自治县,即PASS;有解释不可以辖县级市,即须责令整改。
即若重庆市辖自治县,有人大释法,即为合法。当然,这个问题,一直有法律人士在挑战,其诉求基本上都是要求修宪,以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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