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12 21:13:58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灰色的天空在2004-6-12 20:52:39的发言:
地级市不是较大市谁是?
首先中国的宪法没有权威性,修来修去,没人遵守。
其次宪法上没有关于地级市的文字,按照不禁止就是允许的法律原则,地级市的存在并不是问题。当然,宪法可能不完全是这样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784474678-
有很少部分地级市是较大的市,但不是所有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
有部分较大的市是地级市,但不是所有较大的市都是地级市
[/quote]
关于“较大的市”的误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几年来,国务院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市、淄博、邯郸市、本溪市、苏州、徐州市。这些市可以依法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显然,这里说的“较大的市”仅仅在于立法层面上论述,与宪法行政区划上的“较大的市”不是一个概念。实在说的——有很少部分地级市是较大的市,但不是所有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 有部分较大的市是地级市,但不是所有较大的市都是地级市。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不对的!
为什么呢?因为:
1、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没有解释宪法中“较大的市”的权力,人大常委也没有授权国务院解释什么是较大的市。
2、国务院审批的较大的市,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较大的市”而言,仅仅在该法律层面上有意义,以该法的解释推及《宪法》,是十分荒谬的。
请看人民日报的报道——“14年苦苦追求 温州向往“较大的市”本报记者 顾春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温州市再一次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申请成为“较大的市”的设想。这已经是温州的第14次要求了。.........所谓较大的市,浙江省人大立法委主任丁祖年解释说,它是一个立法上的概念。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
可见,这位领导也知道,较大的市是个立法概念,不是行政区划概念!国务院审批“较大的市”,目的就是授予某些城市立法权,而行政区划的较大的市的概念,与有没有立法权,是两回事。
3、再看看《立法法》怎么说——“第六十三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请注意,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而不是宪法所称”较大的市“,两个概念!
——————————————————————————————————————————
说到现在,大家应该明白,行政区划中”较大的市“,与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是两个概念!
在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做出明确解释之前,地级市作为“较大的市”并不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