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此处应当以人大为标杆。毕竟各级人大在法理上是当地的权力机关。
但问题在于,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中,都没有明确设区的市的人大和它所代管的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之间的关系,只用“上级”“本级”等字眼统而扩之。
而从实践上来说,被代管的县级市的人大,上一级已经不再是省人大,而成了地级市人大,县级市人大所选举的都是地级市人大的代表。因此地级市的人大就自然地代表了包括县级市人大在内的各选举单位,地级市的人大也就自然地可以对包括县级市在内的各选区施治。这意味着,在人大这个层面上,代管县级市与管县没有任何区别。
要像楼主说的那样区分开来也是可以的,明确县级市人大的上级是省人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