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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主题,此前已有几个相似的帖子。现在我又提起这个问题,是想谈谈几种分析方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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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将现有34个省级行政区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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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面积超过35万平方公里或人口超过5000万的大省份:冀、内蒙古、黑、苏、皖、鲁、豫、鄂、湘、粤、川、滇、藏、陇、青、新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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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面积人口适中的:晋、辽、吉、浙、闽、赣、桂、黔、陕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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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面积在10万平方公里以下的小省份:京、津、沪、琼、渝、宁、港、澳、台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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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列举几种主要的省份数目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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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全部省份重新整合,以现有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为省会组建新省。总数在60——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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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一分为二或三,B一分为二,C不分。总数约65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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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B均一分为二,C不分。总数为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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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A、B中多数省份重新整合,一分为二或二分为三,C作微调。总数约5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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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特殊不合理的省份进行重新整合或拆分,多数省份保留现状。总数约4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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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部保持现状。总数3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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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发表意见,看看赞成哪种分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7 15:27:5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