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實行縣轄市還不如恢復地區,因為當年地區還存在時,地區一級是虛的.理論上各縣市都是由省轄的.不過有鑒於各有些省分所轄縣過多,所以省府很難一一進行有效的管理.所以恢地區是應該的,應該規定地區所轄縣的財政直接上繳到省一級.再由省下撥經費給各個地區.再由地區分給所轄各縣.也就是說,地區只管花錢,不管收錢.同時應該規定地區所在地不能和市在同一個地方,縣級市和地級市應該統一稱為市,不再區分.統一設市標準.達不到設市標準的不論是縣級還是地級統統改為縣.地區的駐地必須為縣,并且駐地縣和地區所在地的各縣是平級的.并不能因為是地區的行政中心,而行政級別比人家的高.同時應該規定地區所在地的縣城,如果發展到一定的規模,可以升格成市,由省直轄,不再受地區管理.地區必須重新再找一個縣作為行政中心.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避免由於地區一級政府所在一地,而只重市這一地的建設,而忽略其他縣的建設的蔽端.並且不用對我國行政劃分進行太大的改變.同時不會觸及地級市的利益,有利於省轄縣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