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若干年的发展,要实现减少行政层级,实现省辖县(市),除在个别有条件地区实行分省的大举措,在其他地区有必要循序渐进地恢复各省地区建制,取消市辖县成制,即:
(1)根据各省实际运营情况,将可以直辖的县(市)划归省直属。这部分县(市)应包括那些经济上可以独立的GDP大县以及以省内中心城市为核心组成的卫星城市群。
(2)其他不可直辖的县(市),则取消市辖县成制,按地区人口之便利,成立地区行署代理省府管理。(所谓“行署”即暂时成立之署,类似于前代的“道”,副省级编制)。但这个行署与从前的行署又有不同,即辖区增大,一省之内,不建议成立两个以上的行署,其级别类似于目前各省的省会或个别曾设为“计划单列市”的中心城市。
(3)按上所述,行署属于省的派出单位,因此只有行政主管单位和党务机关,没有人大、政协、公检法、财税工商机关等单位。即,各县市一方面财政完全独立、直属省管;另一方面不设权力机关(人大)也是宪法中的规定(宪法中没有写过市辖县,这一点目前的实际情况,有严重违宪之嫌),同时也减少开支、精干减政。
(4)行署专员对辖区党政官员有任免、督导、巡视之责,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以省委常委之职权兼任地区党委书记,实现党政一套班子。专员的任命由省委、省政府报请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批准,不需通过各省人大。行署只设一名副职,同时地区党委也只设一名副书记。
这一点多说几句:地区行署的管理上要体现“党政一体问责制”,这一点也算是种尝试,我国某些地区出了大问题,往往出现行政主官顶罪,而做为”一把手“、真正掌握决策权的书记却往往啥事没有,诚为咄咄怪事。比较理想的是,省市一把手就是党政一把手,第一副省(市)长应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一来问责直接,二来也真正体现人家“参政”啊,至于党务,完全可以由专职的副书记来做。
(5)行署专员属下设立若干“主办员”,在省与各县(市)的相应单位间起督导巡视责(如教育主办员要巡视各县(市)教育、卫生主办员要检查各县(市)卫生局的工作等。)
这些主办员,在编制上属省厅对口单位编制,即业务管理、人事费用归省厅、干部管理归地区。这个安排一方面防止未来产生冗员,另一方面也是对地区权力的有效制约,为未来彻底实现省直辖县(市)打下一个好基础。
(6)行署机关驻地设在辖区的中心位置或交通方便的地区,因无独立财权,办公楼所由省财政出资或租或购。
(7)从根本上讲,行署官员是真正的流官,连衙门也不是铁打的,只是个过渡的产物。因此在行署的管理上,因地制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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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静待砖头,总比没有回响强。
[ 此帖被曲径通幽在2009-03-28 20:5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