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六年,中國民國訂立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根據維基百科的描述
此次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中華民國建國以來首次舉行的實質性國會議員直接選舉。
當時政權仍及於全中國絕大部分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了760名立法委員。以當時中華民國全國的4億7000萬人口來計算,平均60萬人選出一名實為國會議員的立法委員。該次選舉的舉行,在表徵上,也讓當時的中國成為全世界最大的民主國家。
1947年1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同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1948年初,依據憲法第64條,舉辦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因為幅員廣闊,各省選舉日期並不完全相同,其起迄日期為1月21日至1月23日。
當時應選出的立委席次如下
1. 省、各直轄市選出者:622名
2.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22名
3. 西藏選出者:15名
4.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6名
5.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19名
6. 職業團體選出者:89名[1]
其中婦女在各省、各直轄市選區,有保障名額之設計。
由於國共內戰,在共產黨控制的解放區內無法進行民選,國民政府通過了補充條例,規定由臨近地區人民選舉綏靖區內代表。
我依據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以及周釜俊製作的民國各省分縣圖,製作一份第一屆立委選舉的選區分布圖。在此感謝周兄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