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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一个惊讶的发现,古代的州制也如今天的市制混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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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02-01
    一个惊讶的发现,古代的州制也如今天的市制混乱。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的一些经验,毕竟这个州制比今天的市制合理多了。

            明朝“州”的建设与特点
郭润涛
刊《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作者提供。
  本文试对明朝“州”的制度建设、变化状况和时代特点作出考察。
  以往对州制的考察,一般从职官的角度作出,强调的是州与县的差别。州县官品秩的高下,表明州与县行政级别的高低。明代知县的品秩为正七品,知州则无论是直隶于布政司的直隶州,还是隶属于府的属州,皆为从五品。此外,州、县佐贰官和首领官的品秩,也都存在明显的差别。[1]自唐代改郡为州之后,地方行政设置或州郡并称,或州县连述;前者因为州由郡改,而以“郡”称州,后者则表明由州领(统或辖)县的行政隶属关系。降及明代,地方行政的主要隶属体制为“司――府――州――县”,由州领县,州县之间行政层级有高下,官员的品秩也就有高低之别。在讨论明代州制之时,通常会引述《明史·职官志》的话:“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2]其中所谓“品秩则同”,是说“属州”和“直隶州”的官员品秩相同。然而,既然品秩相同,又为何说“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呢?“直隶州视府”,说的是直隶州与府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建置,但其在上下隶属的行政体制(上隶布政司,下领县)相同,或者说,在地方行政体制中,二者处于同样的行政层级(都是省与县之间的层级)。属州与直隶州官员的品秩相同,高于县;但属州的上下隶属关系是隶府领县。正是属州隶于府,所以它与直隶州有区别,属州与直隶州分属不同的行政层级。属州领县,这与直隶州以及府相同,但怎么又说“属州视县”呢?显然,如果仅仅以职官的品秩高下和由州领县的笼统观念,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对明代州制的进一步研究,尚需将其放到上隶下属的行政关系中加以考察。
一、明代州制建设:属州与直隶州
  “州”是明代地方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建置,其制度的成形与确立,是在整个地方行政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逐步完成的。
  明朝立国之初,沿袭元朝的制度,仍以行中书省统领地方,直到洪武九年(1376),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3]是为一朝定制。至宣德年间,明朝定十三个布政司(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和贵州)。[4]此外,明朝于洪武元年(1368)建都南京,仿元朝的腹里制度,以应天、镇江、常州、苏州等府直隶于中书省。这个制度,后来又为永乐年间设北京行部所采用。[5]永乐十九年(1421),明朝迁都北京,同时保留南京的建置,即形成所谓“南、北直隶”之制。[6]南北两直隶的“直隶”,是直隶于朝廷的意思。明朝初期,京畿地区直接由中书省管辖;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京师诸府州改由“六部”直辖。显然,南北两直隶与布政司的设置有所不同。不同点在于领属关系的不同。在直隶地区,诸府州直隶于朝廷;在各省,诸府州则隶属于布政司,再由布政司隶属于六部。这样的建置,与元朝的腹里和行省制度一脉相承。
  元朝在行省之下设“路”或“府”,明朝代元而起,随即实行改革,废“路”而统一称“府”。尚在明朝立国之前,这种改变就已经开始。朱元璋率部于元至正十五年(1355)六月间,引帆渡江,胜拔太平。[7]这是他在江南攻占的第一块地盘。元朝在此置“太平路”,领当涂、芜湖、繁昌三县。[8]朱元璋攻占太平路之后,即“改路曰府”。[9]这是朱元璋对元朝地方行政体制实施变革的先声。此后,他率部攻占集庆、镇江、广德诸路,相应地改为应天府、江淮府、广兴府。“改路曰府”,成了他领地易帜在政制变革上的旗号。在立国之前,朱元璋基本控制了元朝江浙行省的大部分地区,以及河南、江西、湖广等行省的部分地区,这些地区大部分的“路”,都相继改成为府。立国之后,在新设的山东、山西、北平、福建、广东、广西等行省,统一实行了“改路曰府”的建置。后来在四川、云南等省,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府的建置始于唐代,扩大于宋代,到元朝有“府三十三”。[10]元朝的府分“府”和“属府”两种体制。所谓“府”,直隶于行省,与“路”处于同一层级。“属府”则隶属于“路”,系属路之府。再加上元代的州也有“州”和“属州”的区别,“州”指直隶于省部或行省的州,“属州”则指隶属于“路”或“府”和“属府”的州。因此,元代地方行政领属关系较为复杂。元朝在省部和行省之下的建置主要是“路”。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分镇藩服”,路有一百八十三个。与之平级的“府”为二十四个,而“州”有六十个。[11]明朝在改革前朝的行政体制时,对路、府、州都作了调整,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对“路”的改置。由于改路为府,府成了省与州县之间主要的建置,元代“府”和“属府”的区别也就不再存在。因此,比较而言,明朝地方行政的领属体制,比元代要简明。
  改路为府的变革,势必造成州、县在领属关系上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原来“省――路――县”的领属关系,改成了“省――府――县”。由省统府,由府统县,这是明代最主要的地方行政领属体制。以这种体制为主体,明朝还厘定以下两种体制:(一)“省――州――县”和(二)“省――府――州――县”。在这两种体制中,“州”保留了元代“州”和“属州”区分。其中直隶于省部或行省的州,其领属关系比较清晰,入明之后,先继承元朝的中书省和行省制度,后废中书省,行省则改设为布政司,所以所谓“州”就是指直隶于六部或布政司的州。在明代的典志中也保留了“州”的这种定义。元朝的属州比较复杂,有属路之州和属府之州,还有属“属府”的州。但到明代,在省之下,除保留好一部分直隶于省部或行省的州之外,原来的路、府、属州统一为“府”的设置,于是“属州”的内涵简单化了,它仅指“属府之州”。在实际情况中,“省――州――县”是一种独立的体制,而“省――府――州――县”与“省――府――县”两种体制一般结合在一起。如山东济南府领州四、县二十六。其中历城(附郭)、章丘、邹平、淄川、长山、新城、齐河、齐东、济阳、禹城、临邑、长清、肥城、青城、陵县十五县,直接隶属于府;其它十一县则为四州所领,其中新泰、莱芜二县为泰安州所领,德平、平原二县为德州所领,阳信、海丰、乐陵、商河四县为武定州所领,利津、沾化、蒲台三县为滨州所领。[12]由此可见,在府的政区内,如果有属州,且州又领县,在“府――县”主体领属体制之外,又存在“府――州――县”的领属体制。
  元代在大体相当于后来明代的疆域内设置了一百七十余路、二十四个直隶于行省的府和六十个直隶于省部或行省的州。[13]在这一层面的政区,明朝到弘治年间,分置为145个府和41个直隶州;[14]至明末,据《明史·地理志》记载,计明朝府有一百六十、直隶州三十。可以看出,在这一政区面上,明朝大致安排了一百九十个左右的分区。[15]
  明朝的府,大部分由改路而来。将路改为府之后,原来隶属于路的州,也就直接成了属府之州。元代的属路之州,是明朝属府之州的第一个来源。元朝腹里大都路,明朝于洪武元年(1368)八月攻取元大都后,即改置为北平府,隶属于山东行省(时未置北平行省)。[16]洪武二年(1369)三月,置北平行中书省,北平府及先属山东、河南的保定、真定诸府还属本省(洪武九年诏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北平行省改为北平承宣布政司)。永乐元年(1403)建北京于北平,北平府改为顺天府。[17]《元史·地理志》记载,大都路直领县六,州十,州领十六县。[18]其十州:涿州、霸州、通州、蓟州、漷州、顺州、檀州、东安州、固安州、龙庆州,龙庆州于洪武初划归太平府,三年(1370)还属北平府,寻废,[19]属北京行部(永乐十八年改直隶京师)。顺州、固安、东安三州,洪武元年十二月皆降为县;同时,改檀州为密云、怀柔二县,皆直属于府。[20]洪武十四年(1381),又降漷州为县。[21]于是,顺天府仅保留了四个属州:通州、霸州、涿州和蓟州。此四州皆领县,计十二县(府直领十一县)。[22]顺天府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旧都新京皆建于此;户口和土地在改朝换代之际变动很大,因此州县的裁设升降并析变化也较大。然从上述建置情况看,以县为单位的基层政区大体上维持了元朝的布局,变化较大的是“属州”一级,其变化的方向是降州为县。府州县建置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但府、州、县之间的领属体制没有改变。在改路为府之后,原来的属路之州变成了属府之州。
  元朝腹里地区的行政领属关系,除上述“路――州――县”的体制之外,还有“路――府――州――县”的体制。腹里的府皆为“属府”,分别是上都路顺宁府、真定路中山府和晋宁路河中府。顺宁府元代领三县二州,州又领六县。[23]入明之后,顺宁府因为地处边疆,户口丧失,府县俱废。但所属蔚州被保留下来,洪武四年(1371)将州治灵仙县省入本州,领广灵、广昌(飞孤县改名)、灵丘三县,划归山西大同府。[24]永乐二年(1404),明朝于原来顺宁府所属保安州地置保安卫;十三年(1415),又复置保安州于卫城,属北京行部;十八年(1420),直隶京师。[25]保安州的情况,与上述龙庆州(延庆州)一致。中山府领三县(安喜、新乐、无极),无属州。洪武二年(1369),中山府改曰定州。[26]原来的属府变成了属州,这与真定路改为真定府相配合。次年,原来定州所领的安喜县省入本州,无极县在洪武元年被裁,原属保定府的曲阳、行唐二县来属。洪武四年(1371)复置无极县,属定州,但于七年(1374)改属本府。行唐县后来于正统十三年(1448)改属府。于是定州领新乐、曲阳二县。[27]河中府的情况与中山府相同。洪武元年,改晋宁路为平阳府,即于次年改河中府为蒲州,属平阳府。河中府元代领六县:河东、万泉、猗氏、荣河、临晋、河晋。明初改府为州时,省州治河东县入本州,而领其它五县。[28]明朝在元代的腹里地区分省而一分为三(北京、山西和山东),其中将原来顺宁府属蔚州划归山西大同府,仍为属州;中山府和河中府,则因为改路为府,属府相应改成为属州。这后一种情况,是明代属州的第二种来源。
  明代属州的第三种来源,其实最为显而易见,是直接从元代的地方领属体制中保留下的的“省――府――州――县”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府”直隶于行省,不是属路的“属府”。元代河南行省在领路之外,还直领南阳府、汝宁府、归德府、高邮府、安陆府、沔阳府和德安府七府。其中南阳、汝宁、归德、德安四府,领县之外,又领州,州皆领县。南阳府领属州五,州领十一县;汝宁府领属州四,州领十县;归德府领属州四,州领八县;德安府领属州一,州领二县。[29]这四个府,南阳、汝宁二府保留了府的建置。南阳府原属五州:邓州、唐州、嵩州、汝州、裕州,嵩州于洪武二年降为嵩县,往属河南府[30];唐州于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泌阳县,仍属南阳府;[31]汝州则于成化十二年(1476)升为直隶州。[32]于是南阳府属州为邓州和裕州,各领县。汝宁府原领州五:颖州、息州、光州、信阳州,颍州于洪武四年(1371)往属于南京临濠府。[33]息州于洪武四年降为县,改属颍州,一并往属于临濠府;[34]洪武七年(1374)还属汝宁府,十三年凤阳府属光州还属汝宁府,息县改属光州。[35]信阳州则于洪武元年升为直隶州,原治所在罗山县,迁至信阳县,而废信阳县入州,领罗山一县;洪武四年往属于临濠府,七年还属汝宁府;洪武十年(1377)降为县,成化十一年(1475)复升为州。[36]光州的情况与信阳州相同,洪武四年往属临濠府,十三年还属汝宁府,后领四县。[37]汝宁府所属州县在洪武年间往属临濠府,是因为明朝初年在临濠府建中都,[38]后来因为领属距离太远,还属河南,这也就最终确定了河南省与京师(南直隶)之间的分界。也因为河南分省,德安府划归湖广省管辖。与南阳、汝宁二府一样,德安府保留了原属的随州,随州在元代领二县,洪武二年裁随县入本州,而领应山一县。[39]从以上情况可见,明朝初期,即使是直接从元朝沿袭府制的建置中,属州的建置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属府之州”的体制被保留下来。“省――府――州――县”的体制,是明朝直接从元朝的旧制继承而来的。
  在河南分省而引起的归属问题中,归德府的变化最大。归德府在元朝直领县四:睢阳、永城、下邑、宁陵;领属州四:徐州、宿州、邳州、亳州。[40]洪武元年,降归德府为州(睢阳县裁入本州),其府原领之徐(领萧、丰、沛、砀山四县)、宿(领灵璧一县)、邳(领宿迁、睢宁二县)三州及宁陵、鹿邑(原亳州属县)、夏邑(原下邑)、永城、亳(同年降为县)五县一并往属于开封府。洪武二年,山东济宁府属虞城县,来属归德州。[41]洪武四年,又将徐州及所领之萧、丰、沛、砀山四县,邳州及所领之宿迁、睢宁二县,宿州及所谓之灵璧县,一并划归南京临濠府。[42]六年(1373),又将亳县划属于临濠府颍州。洪武十四年(1381),徐州升为直隶州;十五年,邳州往属于淮安府;[43]之前原属于汝宁府的州县已经还属,于是河南与京师(南直隶)的州县归属成为定局。在归德府降州一百七十余年之后,即嘉靖二十四年(1545),归德州复升为府,原来降州时裁入本州的睢阳县地,复置商丘县为附郭县;其原由归德州所领的宁陵、鹿邑、永城、夏邑、虞城五县,仍属归德府;开封府属睢州(领考城、柘城二县)来属。[44]归德府由府降州,复升为府,其间作为开封府的属州;升府之后,原属开封府的睢州来属,充分表明了属州与府之间的领属体制,以及属州在府州升降过程中所明确的层级位置。
  上文述及的北直隶保安州、河南汝州和南直隶徐州,在明代皆为直隶州。保安州是元代的旧置。《元史·地理志》记载:“保安州(下)。唐新州。辽改奉圣州。金为德兴府。元初因之。旧领永兴、缙山、怀来、矾山四县。至元二年,省矾山入永兴。三年,省缙山入怀来,仍改为奉圣州,隶宣德府。五年,复置缙山。延佑三年,以缙山、怀来隶大都。仍至元三年,以地震改保安州。领一县:永兴(下。倚郭)。”[45]元明之际,保安州隶属于上都路顺宁府,只领一倚郭永兴县。改朝换代之时,这里是新旧两朝交兵之处。洪武四年,中书省右丞相徐达奏称:“山后顺宁等州之民,密迩虏境,虽已招集来归,未见安土乐生,恐其久而离散,已令都指挥使潘敬、左传、高显徒顺宁、宜兴州沿边之民,皆入北平州县屯戍,仍以其旧部将校抚绥安集之。”[46]这个意见得到了朝廷的同意,于是顺宁府及所属保安州和兴州所属宜兴等县的设置被废弃。永乐初年复置保安州,直隶于北京行部,后直隶于京师,是为直隶州。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废州复置,也可以视为新置州,是明代直隶州建设的一个来源。
  明代在云南、贵州、广西等省,后来建立的许多直隶州,都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都发生于边远地区。保安州在明代是先置卫,后改置直隶州,有一个从军事建置转为地方行政建置的过程。这种情况在广西、云南等省也存在。[47]在云南、广西等边远省分,还存在以土司(长官司等)改为直隶州的情况。与前者相同,这些直隶州多不领县,或领一两个县。这都表明这些直隶州具有特殊性。在这些省分,明朝继承元朝的制度,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军民府和长官司等。这些设置,或属于布政司管理的地方行政系统,或隶于都指挥司麾下的军政系统,因而具有土流相杂、军民兼顾的性质。土司土官的设置,实行的是自治政策,因此,改土归流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地方直接控制力的加强。云南新化州,原为马龙他郎甸长官司,洪武十七年置。弘治十四年改为直隶州。[48]《明孝宗实录》记载:弘治十四年(1501),“改云南马龙他郎甸长官司为新化州,设流官知州同知各一员,以原设长官司吏目为州吏目。时长官普源死无嗣,土人争袭,他杀不已。巡抚等官请改为州。从之。”[49]显然,改长官司为州,是因为其不能自治,朝廷不得不设流官加以管理,长官司也就改为州的建置。而直隶于布政司,表面上看因为这个长官司原本如此,但在云南、贵州、广西等省设置土司土官,本身就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设置。
  在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直隶州始终是较为特殊的设置。这主要是由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欠发达所决定的。按照发达地区成熟的地方行政建置,府州县的设置不仅由朝廷命官任职,在政府职能上除要维持一方治安之外,还要编审户口、土地,征收相应的赋役,并设立学校,分配一定的学额等等。质言之,在户口、土地等国家财政资源尚无法管理的情况下,建府置县反而是一种累赘。在明朝,这些土司土官间或向朝廷贡献方物,但这是赋税体系之外的事情。明朝在这些地区设置土司土官,是在这些地区表示臣服的前提下任其自主自治。虽然土司大都由府和直隶州,甚至布政司领属,但与县的行政管理体制相比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事实上,许多以府、直隶州、属州、县建置的地方,其官员多用土官;即使改土归流,其所谓流官实际上也多由当地人担任。当然,明朝对这些地区在政治管理上也一直体现了贯彻国家意志的努力。首先表现为用府、州、县的建置来取代土司的设置,其次是改土归流,从制度安排和职官任用两个方面,来加强中央对这些地方的政治控制。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平定云南,“更置云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为府五十有二”[50],就是这种努力的表现。从后来云南省府州县和土司土官的调整情况看,府最后减少到十九个[51],一方面是因为府级管理职能的强化,可以管辖更多的州县,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明朝不得不对一些地方采取自治的老办法。两个方面交互作用,使得明朝对云南省的府、州不断地加以调整,其中形成了以布政司领直隶州、再由直隶州领土司的与当地政情相适合、又与整个地方行政系统的建置相匹配的体制。在云南,明代还有布政司领府、府领土州或长官司并亲领编户的情况。如镇沅府“洪武末置镇沅州,永乐初升为府,亲领编户五里,领长官司一”;广南府“洪武中置广南府,亲领编户六里。领州一”;景东府“元置开南州,隶威楚路。本朝洪武中,改为景东府,亲领编户八里”。[52]景东由路改府,而镇沅则于建文四年置为直隶州,[53]永乐四年升府。《明太宗实录》记载:“升云南镇沅州为镇沅府,合土官知州刀平为知府,置经历知事各一员。时刀平从征八百有功故也”。[54]可见镇沅升州为府是明朝对土知州的一个奖励,[55]因此这种府的建置有特殊性,镇沅直隶州原本不领县,升府之后也不领县。又如顺宁府,《明一统志》记载:“元置顺宁府,并置庆甸县。本朝洪武十五年,仍置府,后省县入府,编户二里。”[56]府制保留,但属县裁省而亲领编户。显然,这种府的设置,与直隶州的设置相比,似更不成熟。因为直隶州的一般制度是领有“本州”(亲领编户),府则不亲领编户,而将治所设在属县而形成附郭县。
  在明代,直隶州的建置的特殊性,不尽限于边远省分。在内地省分,由于在直隶州一级,明朝主要是府的建置,因此,直隶州的建置与府的置相比而言显得特殊。终明之世,明代有一百六十个府,直隶州则只有三十个。在这一层级的建置中,直隶州的设置仅占16%的比率。在制度安排上,直隶州似乎是介于府与属州之间的一种协调性设置。在一些地方,置为属州显得不足,设为府则又不够格,两相协调,就是直隶州的设置。一个府领若干县,一般而言,领县愈多,幅圆愈广,境内的政治形势也就愈复杂。县与县之间的交界地区,往往因为自然环境的阻隔和人烟的稀少,是政府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明代对这样的地区所存在或出现的问题,后来在行政建置相对稳定之下采取设巡检司巡捕,或用州县和知府的佐贰官分防的办法来解决。但在明代初期主要是通过调整府级建置,即采取设置直隶州,由直隶州兼领若干县,从而减轻府的行政负担的办法来解决的。
  在内地省分,作为一种制度,明朝直隶州的设置沿自元代,但其直隶州的具体建置并不直接承继于元代的设置,而是经过调整后形成的。明代湖广省区,由元湖广行省析出广西省,加上元属河南行省的中兴路、襄阳路、蕲州路、黄州路、峡州路、安陆府、沔阳府、德安府和荆门州等构成。区内从元朝接收了五个直隶于行省的州:荆门州、归州、茶陵州、耒阳州和常宁州。茶陵、耒阳、常宁三州,在改朝换代之际已降为县,虽茶陵县后复升为州,但未升成直隶州。[57]明朝对湖广等省府州县较大规模的调整,是在洪武九、十年间做出的。洪武九年(1376),降荆门州为县,将所属长林县併入,而与当阳县往属荆州府。[58]洪武十三年(1380),荆门县复升为州,仍属荆州府。[59]嘉靖十年(1531),置承天府,而将荆门州及所属当阳县和荆州府潜江县改属承天府。[60]归州则在洪武九年的调整中被裁省,其地併入秭归县,属夷陵州。十年(1377),秭归县改名长宁县;十三年(1380),长宁县复升为州,又改名归州,仍隶荆州府。[61]至此,原来从元朝接收的五个直隶于行省的州,或降为县,降为属州,都未保留直隶于布政司的建置。在洪武初期的府州县调整中,湖广省还出现一些直隶于布政司(明初为行省)的州,至弘治时尚有四个州保留直隶布政司的建置。正德《明会典》记载:湖广布政司的直隶州有沔阳州、安陆州、靖州和郴州。[62]在洪武九年的调整中,沔阳府、安陆府、靖州府和郴州府皆改为州,直隶于布政司。[63]这四个直隶州中,安陆州因为明世宗的原因于嘉靖十年升为府,改名为承天府;沔阳州则于同年改属于承天府而降为属州。所以,终明之世,湖广省只有两个直隶州。显而易见,湖广省的直隶州是在府的升降中形成的,而这些府又是由元代的路改制而来。
  再看以下情况。《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九年四月,“革湖广汉阳府,以所属汉阳、汉川二县隶武昌府。改兴国府为州,隶武昌府;革所属永兴县。改蕲州府为蕲州,隶黄州府;革所属蕲春县。改德安府为德安州,随州为随县,隶黄州府。改峡州为夷陵州,归州为秭归县,隶荆州。改澧州府为澧州,隶常德府;革所属澧阳县。改全州府为全州,隶永州府;革所属清湘县。改道州府为道州,隶永州府;革所属营道县。改武冈府为武冈州,隶宝庆府;革所属武冈县。改沅州府为沅州,隶辰州府;革所属卢阳县。改岳州府为岳州,革所属巴陵县。改安陆府为安陆州,革所属长寿县。改沔阳府为沔阳州,革所属玉沙县。改郴州府为郴州,罢桂阳府以其地益之,革所属郴阳县。改靖州府为靖州,革所属永平通道二县,俱隶湖广省。”[64]其中汉阳府被裁省之后,不久于洪武十三年复置。[65]兴国府、蕲州府、德安府、澧州府、全州府、道州府、武冈府、沅州府,俱降为属州;桂阳府被裁之后,置桂阳县,于洪武十三年升为州,仍隶衡阳府。[66]。这些降为属州的府,除德安州于洪武十三年复升为府,岳州直隶州于次年复升为府之外,其他州终明之世皆为属州。[67]显而易见,湖广省直隶州并不直接来自元代的设置,而是在将元代的路改府之后,经过重新调整府、州(包括直隶州和属州)、县的领属建置而形成的。
  南直隶的情况也是如此。明代南直隶地区,在元代为河南行省或江浙行省的领地。尚在明朝立国之前,当朱元璋控制了部分江浙地区之后,即置江南行中书省(1356),元代属于江浙行省的集庆路(时已改为应天府)、平江路、镇江路(时已改江淮府)、常州路、广德路(时已改为广兴府)、太平路(时已改为太平府)、宁国路、徽州路、池州路和松江府、江阴直隶州,河南行省的安丰路、庐州路、安庆路、扬州路、淮安路和高邮府,以及河南汝宁府之颍州、归德府之徐、宿、邳、亳四州和腹里济宁路济州之沛县等先后来属。[68]明朝在立国前后,将江南省皆改路为府;元朝建置的松江府仍旧,高邮府则降为属州,属扬州府。[69]在这个明初称为江南行省的地区,元代有州一、属州二十六。[70]其中江阴直隶州在明立国之前已降为县,往属常州府;[71]二十余个属州则在改路为府之后或成属府之州,或降为县,也有升为直隶州的。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明朝升和州、滁州为直隶州之后,京师(洪武十一年改南京为京师,原所领各府均直隶京师)有四个直隶州,终明之世未改。这四个直隶州,除广德直隶州系由广兴府降改之外,[72]其它三州皆由属州升成。徐州,上文已经述及,元属河南行省归德府,领萧县一县。[73]吴元年(1367),分中书省济宁府[74](济宁路改)属砀山、沛、丰三县来属。鱼台县一度往属徐州,后还属济宁府。终明之世,徐州领萧、沛、丰、砀山四县。[75]洪武元年,降归德府为州,所属徐州及所领四县,往属于河南开封府。洪武四年,徐州及所领四县改属临濠府。洪武十四年升为直隶州。滁州,元属扬州路,领清流、来安、全椒三县[76]。洪武初,滁州仍属扬州府,所领三县全部裁省。[77]和州,元属庐州路,领历阳、含山、乌江三县。[78]洪武初,裁省所领三县;洪武二年,又改和州为历阳县,复为和州,仍隶庐州府。[79]洪武七年(1374),和、滁二州改属凤阳府。洪武十三年,复置全椒、来安二县,属滁州;复置含山县,属和州。洪武二十二年,和、滁二州升为直隶州。[80]
  值得指出的是,在明代的典志上并没有“直隶州”这一名称。正德、万历两个版本的《明会典》和成书于天顺年间、后(至万历年间)又有所修订的《明一统志》,都没有用“直隶州”的名称,而是以“州”这个汉唐以来就有的名称“笼统地”称谓。《明会典》的“官制”部分,记载州官只言“各州”,并无直、属之分;记载“州县”部分,各省之下开列府、州、县的数目,也未明确区分直隶州和属州。不过,《明会典》在记载“州县”的卷首云:“国初沿元制,立行中书省于外,以统府州县。州县俱隶府,县或又隶州,州或直隶省。”[81]在各省的记述中,如山西布政司,总述“州二十”,其中开列的汾、辽、沁、泽四州,与诸府同列,与其它的属府之州是分开的。《明一统志》的记载与之相同,如山西布政司,总述“本朝置山西等处承宣布政司,领太原、平阳、大同、潞安四府,泽、汾、沁、辽四州”,各府之下又分别说明领州县的数目,如太原府“领州六,县二十二”。[82]对汾、辽、沁、泽四州[83],则分别说明其“直隶布政司”,如辽州,元属平阳路,“本朝以辽山县并入,直隶山西布政司,编户二十七里。领县二。”[84]可见,明代州制之一分为二,其意义在当时的典志中是很清晰的,只是未用“直隶州”之名而已。这种记载或叙述的体例,与明朝所修《元史》完全相同。《元史·地理志》总述中书省和行中书省,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云云,其对州也是笼统言之,但在分述各省情况时,又将“州”和“属州”分别载明,如中书省所统之“腹里”,“为路二十九,州八,属府三,属州九十一,属县三百四十六。”[85]此外,《元史·地理志》在记述“州”与“属州”的沿革情况时,除有规定的格式外,[86]对“州”的记述,行文之中多所言明“直隶省部”或“直隶行省”。明朝人之所以用“州”来指称“直隶于布政司”的州,系基于唐宋以来“州”的本来意义,因此也是一种习惯用法。而所谓“属州”,倒是元明时代产生的“新事物”。
  在典志中将明代的直隶于布政司的州径称为“直隶州”,是清人的做法。影响最大者,自然是清朝所修的《明史》。在《明史》的《地理志》和《职官志》中,将明代的州明确分别为直隶州和属州。《明史·职官志》云:“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地理志》也相应将直隶州和属州分别记载,如山西布政司“领府五,直隶州三,属州十六,县七十九”[87]。《明史》定稿于雍正十三年(1735)。就在雍正朝,清朝对州的设置发生了新的改革,直隶州与属州(散州)的体制区别更大。因此,在当时以及此后所修的典志和其他文献中,虽“州”作为指称二者的总概念仍被沿用,但直隶于布政司的州则一般都用“直隶州”一词称之。在典志中,系直隶州者一般都表明“某州直隶州”,而所谓“某州”则往往指属州(散州)。
  在明代,“直隶州”与“属州”的区分很明确,虽然在典志中没有用“直隶州”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已经出现。《明宪宗实录》记载:“免四川诸州县官吏并各府、直隶州首领官朝觐,以频年灾荒及各边军饷劳顿故也。”[88]这里所谓“直隶州”,即指直隶于四川布政司的州。仕学全书》也说:“至本州城下无属县,凡钱谷皆自理,则直隶州、属府州一也。”[89]因此,《历代职官表》云:“至明代,诸府之外,领县而视府差小者,以直隶州称之”[90],诚系确论。
二、明代州制的变化:制度安排与政情因素
  从湖广和南直隶的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明代直隶州的建置,是在“府――属州――县”的主要领属体制下,在府、属州和县之间经过调整而形成的。
  有两个特别的例子,可以说明制度安排的主导因素。洪武年间的凤阳府和嘉靖年间的承天府,因为帝王的关系而置,置府就需要有属州属县,因此会改变往属于此的附近州县的建置。凤阳府由安丰路改置而来,但其间经过一番曲折。首先是安丰路改为寿春府,又降寿春府为寿州,同时升濠州(朱元璋老家所在的州)为临濠府,而将淮安府所属的泗州及所领盱眙、天长、临淮、五河、虹五县划属于临濠府。洪武二年立中都,又将朱元璋老家所在的钟离县改名中立县,后再改中立县为临淮县。洪武四年,朱元璋有荣归故里之举,提出将“以傍近州县通水路漕运者隶之”,分别从河南开封府、汝宁府和江南庐州府划九州十八县往属于临濠府。[91]此后又从开封府、扬州府和庐州府划了几个州县归属,并于洪武七年改中立府为凤阳府,并析府治所在临淮县地为凤阳县,为附郭县。于是,凤阳府蔚为大府。但终因管理不便,后来又将部分州县划归河南省,凤阳府所属之徐州、滁州、和州则升为直隶州。承天府的情况则更说明问题,为了建承天府,而将沔阳直隶州划属,其体制也有只能降格为属州。这两个府的建置,都是因为帝王的意志,但在制度安排上,既然建府,就需要有领属的州县,相应的调整也都必须符合府的建置,因此制度要素在地方行政领属体制的建设上还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从徐、滁、和等州最后升为直隶州的情况看,帝王意志也非无远不届。嘉靖年间设置承天府,世宗的意思也是想仿照中都而设都,却被大臣“于典礼无据”的意见所阻。[92]然而,制度因素是一个方面,归根到底,府州县的建置或调整,还是要根据地方行政的实际情况而作出。徐、滁、和三州最后升为直隶州,是一个显明的例子。
  具体说来,府、州、县的设置,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户口和赋税的多寡,二是地方治安的情况。
  中国自古就按照户口的多少,将郡县分出上下不同的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配置相应的职官。降及元代,路、州、县皆因户口的多少而定出不同的等级。路分上、下,“定十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州分上、中、下三等,“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地区,则“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县也分上、中、下三等,江淮以北,“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江淮以南,则以“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府(散府)则未分等级。[93]这种将州县分别等级的制度,也为明朝所沿袭。但明朝在等级的标准上作出了改变,不再按户口而是按田赋的多少来分别府、县的等级。洪武六年,明朝分天下府为三等,税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县则在立国之前的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1367)已定为三等,税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94]明代在区别府县等级的标准的改变,当是偶然原因所致。立国前一年,朱元璋虽已控制了当时最富庶的地区,但“元季丧乱,版籍多亡”,[95]明朝对户口的登记,事在立国之后,而当时军需孔亟,地方官的职责也以税粮为重。所以,当时所定的制度是,“各县为上中(下)三等。税粮十万石之下者为上县,知县从六品,主簿从八品;六万石之下者为中县,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三万石之下者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丞、簿如中县之秩。”[96]这种规定,是用品级高下不同的职官来承担轻重不同的税粮征收任务,可谓是位(权)与责的一致。明朝立国之后,在将路统一改为府之后,又以税粮的多少,分别府的等级,是这一做法的沿用。其后洪武八年(1375),明朝调整府县的等级,就“以税粮多寡为例”。[97]洪武十年(1377),对河南、四川等布政司所属的十二州改为县、六十县合并于邻县的改革,也是因为“户粮多不及数”。[98]这说明当时仓促间的做法,很快成了一朝定制(这或可称之为“路径依赖”)。这种制度与以前朝代的制度有所不同,但并非本质上的不同。以户口或税粮作为府县等级的依据,二者实质上一样,因为户口、耕地与税粮之间是正比例的关系。
  有意思的是,与元朝未对府分别等级一样,明朝对州也未分等级。洪武十七年(1384),明朝“民户不及三千”的三十七个州“皆改为县”,[99]没有用当时已成定制的“田粮”标准,而以原来标准即“民户”的多少为依据。是时,全国性的登记编户、土地和赋役数量的《黄册》已编制完成,所以明朝可以利用当时已获得的户口数来改置州县。但它并未对州采用与府、县相同的“田粮”标准,这与当时州的设置状况或者说元代以来州设置的复杂性有关。元代州的设置太复杂,路、府、州、县四个行政领属层级上都有州的建置,州的政区大小、户口多少、赋税的轻重,极为悬殊。明朝在地方行政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上,遇到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州的设置,它需要与府、县体制相配合,作出全面的调整。因此,一时也就难以“田粮”或者“户口”来分别等级。就像元代“散府”不分上中下等级,而有“府”和“属府”的分别一样,明朝在州的建置上也不分上中下的等级,而以“州”和“属州”分别来解决州的等级问题。当然,“州”和“属州”的体制在元代已形成,明代的“直隶州”和“属州”的体制,是直接从元代继承而来。但在整个地方行政体制中,明代的州制与元代的府制一样,处在一个较为特殊的位置。在明代,州的设置成了府县领属体制的一种补充。而在唐宋时代,府的设置具有特殊地位,可视为以州领县为主要领属体制的一种补充。经过元代的变化,再经明朝的调整,州的地位特殊化了。这是州制史上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明朝虽然没有直接将州根据税粮的多少而分等级,而是分别为直隶州和属州,但这两者的设置,还要参考户口或赋税的标准。在元代,陕西是设置直隶州最多的行省,计二十七。[100]然而到明末,陕西省只有一个直隶州(兴安州),且新安州是在万历二十三年升为直隶州的。[101]明朝自洪武二年建陕西行省,尚存十八个直隶州,其中十三个元属鞏昌总帅府,五个直隶于陕西行省。十三个属鞏昌总帅府的州,在明初先后往属于凤翔、庆阳、平凉、鞏昌和临洮诸府,其中多数州都降为县,如兰州在明初降为县,到成化十三年(1477)复升为州,仍属临洮府;只有陇州、静宁州和秦州三个州仍保留州的建置,但系属州。[102]直隶于陕西行省的五个州:邠州、庄浪州、宁州、泾州和开成州,在明初的改置中也分别改属于西安、凤翔、庆阳、平凉诸府,其中庄浪州于洪武三年改属于凤翔府,八年再降为县,往属平凉府静宁州;开成州则于洪武二年裁省,而以州治所在的开成县往属平凉府,成化三年废开成县,弘治十五年将固原卫改置为固原州,隶平凉府。[103]显然,明初在陕西将原来直隶于行省或鞏昌总帅府的州全部降为属州,且大多数直接降为县的建置,不再有直隶州的建置,与当地户口稀少的状况有关。以平凉府属固原州为例,这个地方元代为开成州,领开成一县和广安一州,属“六千户之下”的下州。[104]开成州及所领之广安州,于洪武二年即被裁省,只留下开成县,而开成县在成化三年又被裁废。此前于景泰三年,在以前的原州城设置了固原守御千户所,成化四年升为卫。[105]从《明一统志》的记载看,固原州不领县,亲领“编户一十里”。[106]按照《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编制,也就一千一百民户。按照洪武十七年将“民户不及三千”的州皆改为县的规定,固原尚未达到置州的条件。当然,这只是为了说明固原州地区的户口情况。洪武十七年的规定,是有明确针对性的,不适用于后为固原州的设置,但这条规定提示了置州有户口的因素。户口或者税粮的多寡,在陕西州的升降裁改中,还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明代并不单纯地按照户口多寡来置州,而是分别设置直隶州和属州,来建设其上下隶属的行政体制,还与当时置州地方的治安状况,以及与府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直接相关。明代陕西平凉府属固原州,由卫所改置而来,即这个地区出现了从军事管制到地方行政管理的变化。这个变化可以联想到上文述及的京师北边的保安州的设置。事实也正是如此,明代中期,北方蒙古部族对明朝的威胁和压力,也主要在陕西北边的河套地区。河套迤西的盐池一带,又是内外勾结走私食盐的活跃地区,而固原就处于一条重要的通道之上。明朝在景泰之后在此设置卫所,就是为了加强对这一通道的控制。而弘治中叶设置的固原州,则是连续不断地用兵之后的一个产物。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地区,将军事管制改为行政管理,制度安排也相应由军事建置转变为行政建置,这是历代以来国家统治地方的一个规律。明代的陕西和山西是西北边疆省分,尤其是陕西,边境线漫长,沿长城一带,驻有大量的卫所军队,以稳定北部边疆。西北地区的情况,与西南边远省分有所不同,这里在明代也属于边远地区,但自秦汉以来,政治发达,郡县管理体制早就深入人心。只是在宋元时代,由于政治中心的东移,南方地区尤其是江南地区的迅速发展,这个地区才出现人口减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在明代,由于边境定在长城一线,卫所军队的戍守屯驻,西北边疆地区出现了军事化的特殊状况。然而,一旦社会相对安定,便可以顺利地从军事管制转换为行政管理,不需要像西南地区那样实行自治政策。这一点也以从上述鞏昌总帅府属州一改而县的情况得到说明。
  固原州没有置为直隶州,与它境内的发达程度,以及与周围的关系相关。终明之世,固原州一直没有属县,即是明证。而地处秦岭之南的兴安直隶州的设置,则可以说明另一种情况。元代兴元路金州,不领县。明初改兴元路为汉中府,金州仍为属州,先后置平利、洵阳、石泉、汉阴、白河、紫阳六县来属。万历十一年(1583),金州城重建,州名易为兴安。万历二十三年(1595),升兴安州为直隶州。[107]兴安州属平利、洵阳、石泉、汉阴四县,本是唐宋的旧县,元代裁併入金州,明代复置。[108]这说明元代这个地区户口丧失严重。明代复置县,政府所掌握的户口也较少。《明一统志》记载:平利县编户八里,石泉县编户八里,洵阳县编户一十七里,汉阴县编户七里;明朝新置的白河和紫阳二县,编户也只有八里和五里;兴安本州编户较多,有二十二里。[109]从户口情况看,兴安州并没有需要升为直隶州的理由。然而,兴安州所在的地区,在明代中叶是社会治安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作为汉中府的属州,兴安州与湖广和四川接壤,属三省交界地区。省与省交界,甚至府与府交界、县与县交界的地区,一般是政治控制力量较为薄弱的地区,是各地民众逃避赋役、寻求生活的“化外”之地。至明中叶,这一地区有所谓“流民百万”。[110]自正统年间始,政府已开始着手对这一带流民的治理。但问题也随着政治力量的到来而愈益严重。成化年间,政府出兵剿抚。成化十二年(1476),政府决定在三省交界地区设置郧阳府,分湖广襄阳府属郧阳、房、竹山、上津四县来属,新建竹溪、郧西、白河三县属府。[111]其中白河县系分兴安州属洵阳县地析置,次年因“县民以南北水土不同,人不安习,请复如旧”,又还属兴安州。[112]是时(成化十二年),又设郧阳巡抚(抚治郧阳都御史;万历二年,因事权不专而再添提督军务衔),抚治流民,并节制三省边务。万历十五年(1587),明朝遣陕西布政司右参议驻兴安州;[113]十七年(1589),又派陕西布政司右参政,到兴安州抚民;[114]就是在升兴安州为直隶州的万历二十三年,朝廷还遣陕西布政司右参议驻劄兴安州。[115]而兴安州因为三省边务所关,布政司参政或参议又常驻于此,“州人以十不便条议,复以兴安直隶陕西布政司”。[116]显而易见,兴安州之升直隶州,事出特殊,与当地的流民问题和参政、参议常驻州城、郧阳巡抚等设置有关。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广东。明朝建立广东省,辖区内的直隶州在洪武十五年以前,先后降为属州、县,或升为府。[117]终明之世,广东的一个直隶州――罗定州,是万历五年(1577)由肇庆府德庆州属县泷水县升成。[118]泷水县与广西交界,明中叶“猺贼”屡乱,政府不断出兵镇压。万历五年,明朝“剿平罗旁叛寇”,即升泷水县为州,改名罗定,直隶广东布政司,并新置东安、西宁二县属之。[119]与陕西兴安州一样,广东的罗定州,还有福建的福宁州等,都是在省与省的交界地区设置的。显然,这与当地的社会治安情况与关。在明代,省与省之间的交界地区,以及一省内府与府、县与县之间的交界地区,随着“流民”的进入和开发,是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这给明朝政府带来了新的问题。政府力量的跟进,不免引发进一步的动荡与不安,但最终为政府的编户齐民措施所控制。设县置府,或者说以省领府,以府领县的行政领属体制,则是这种控制力量的稳定的体现。而与府平级的直隶州的设置,显示了行政领属体制的特殊性或者说是变通性。从发展的进程看,直隶州似是走向府制的一种过渡形态。
  从州制的沿革史看,直隶州是历代州制的直接发展,属州则是州制的一种变化形态。自唐代中叶改定以州领县的领属体制之后,州隶于道;至宋代,州县领属体制不变,州则隶于路;元代在大体上保持宋代的路、州、县体制的同时,又在路之上加设了行省,行政层级增加,州也就形成了属省之州和属路之州两种领属体制。明代承元朝之制,置直隶州和属州,虽因改路为府,又改行省为布政司,但领属关系不同的州制得以保留。以直隶于地方最高行政层级(元明为省,宋为路,唐为道)的州为直隶州的意义看,明代的直隶州制度不仅与唐、宋的州制一脉相承,而且保留了州制在唐宋时代的意义。然而,直隶州在明代的建置上却特殊化了。其特殊性,既表现在与主要领属体制的府制的比较上,又表现在设置直隶州的原因上。一种原本属于“一般性”的制度,变成了一种“特殊性”制度,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在州制的沿革史上,明代的直隶州发生了由一般到特殊的变化与转型。
三、明代州制的特点:既领县又有“本州”
  《明史·职官志》说:“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所谓“属州”,即“府属州”[120]或“属府之州”[121]。在行政领属关系上,属州由府所领,隶属于府。其关系式可表达为:“府――州”。直隶州则指的是直接隶属于布政司(省)的州。其关系式为:“司(省)――州”。《明一统志》记载:河南汝州,“元属南阳府。本朝初,以梁县省入,仍旧属。成化十二年,增置宝丰、伊阳二县,直隶河南布政司。”[122]这段记载表明,汝州原属南阳府,系“属州”;成化十二年(1476),改变其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河南布政司,而成为直隶州。这就是隶州与直隶州之间的不同。
  明代用布政司代替元代的行省制度,同时继承了元代的“腹里”制度,建立了南、北两直隶,其行政事务直接由六部(明初由中书省)管辖;而此外的十三布政司(省),则为地方最高行政层级。直隶于省部和直隶于布政司的州,统称为直隶州,其行政层级与隶属于省部或布政司的府平列。这就是《明史》所谓“直隶州视府”的其中一个意思。与此一致,“属州视县”,意指属州与县为同一行政层级。明代地方行政体系,以“省――府――县”为主要领属体制,属府之州或由府所领的州,即与县平列,关系式为:“省――府――州”。当然,这也只是“属州视县”的其中一个意思。
  所谓“属州”、“直隶州”,皆系就其“上隶关系”而言。作为一个行政层级,无论是直隶州或属州,还存在“下属关系”。明代的州,有“领县”和“不领县”两种体制。《明会典》记载,各州有“有所属县分者”和“无所属县分者”。[123]“不领县”就是“无所属县分”。没有属县的州,就与县一样,成了地方行政体系中最底下的基层政府。这一点不难理解,用关系式表达:
  (1)“司――府――县”;
  (2)“司――直隶州――县”;
  (3)“司――府――州”;
  第三式中的“州”,不领县,与县等同。可是领县之州,包括直隶州和属州,其行政领属关系,可以表达为“司――州――县”,于是州就成了一个中介的或高于县的行政层级。
  明代的州,无论直隶州或属州,不领县的州与县一样,直接面向民众,成了基层政府;而领县的州,包括直隶州和属州,同样也直接面对民众,也是基层政府。这是明代州制中容易被忽略的地方。领县之州的行政隶属关系,可以这样表达:
  司―→(府)―→州……→(编户)
  县……→(编户)
在这个关系式中,带箭头的黑线,表示行政隶属关系,虚线则表示统治关系。显而易见,州和县都是基层政府,二者都直接面对民众,都是“亲民之官”或“牧民之官”。在这一点上,领县之州与不领县之州一样,二者与县同等。这个共同的特点,用《明一统志》的话说,就是“亲领编户”,[124]用地方志等文献的话说就是有“本州”。弘治《夷陵州志》卷三记湖广荆州府夷陵州及所属长阳、宜都、远安三县户口云:“户四千四百九。本州一千八百一十三,长阳五百七十五,宜都一千二百七,远安八百一十四。口二万五十四。本州六千九百九十五,长阳三千二十四,宜都六千六百七十九,远安三千三百五十六。”[125]显而易出,所谓“本州”不是指包括所领属县在内的整个州,而是指由州直接管辖的那个政区。州的属县所辖的政区,对州而言是间接管辖,而它直接管辖的政区内的民户,就是所谓“亲领编户”。这与它的属县是完全一样的,当然也与其他隶属于府的县是一样的。总之,州在明代无论是直隶州还是属州,都是一级基层政权的设置。这是明代以后“州县”并称的意义所在。
  由州“亲领编户”,或者说有“本州”,是州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在地方行政体制的沿革史上,曾经州、郡并列,唐代中期以后,以州领(统)县,这也是宋元时代的主要地方行政领属体制。宋代以后,虽然还保留“郡”的名谓,但它主要是州或府的别称。在明代,知府和知州称之为“郡守”或“太守”,已是雅称而已,不是正式的官名,但这说明当时是将府与以前的郡(州)视为同等的建置。在制度史上,也是从郡至府作为一个层面(同级行政设置)来叙述其沿革的,这是历代一致的看法。明代的“府”确实保持了前代郡或州的地位,是地方统领县的一级行政建置;但明代仍然称“州”的一级行政建置,虽然也保留了“领(统)县”的位置,但同时因为“亲领编户”而降到与县相同的地步。“州”而“亲领编户”,这与唐宋时代的州制不同。从变化趋势看,州出现了在行政层级上下降的情况。从明代的地方行政体制看,州既领县又有本州的情况,仿佛是“府”与“县”的一种混合体制。
  明代的州,包括直隶州和属州,就其下属关系而言,大都既“领县”又有“本州”。所以,鲁论《仕学全书》如此说:“凡州务,直隶州上视府;府属州下视县。若州属于府而所属又有县,则在府视县而在县。”[126]这前一句话,与《明史》的说法一致。在明代和清代,人们说“直隶州视府,属州视县”,强调直隶州与属州的区别,而且是以“司――府――县”这个主要行政隶属体制作为参照标准的。直隶州与府一样,直接隶属于布政司或六部,所以直隶州在行政层级上与府相等同;而“属府之州”,因为隶属于府,而与同属于府的县可以等量齐观。将直隶州与属州分别比附于府和县,确实说明了二者的高下不同。但还有问题,鲁论话中的下一句,说明的是属“属州”之县的情况,府领州而州又有属县,这是“府――州――县”的领属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属州”又怎么“下视县”呢?而所谓“在府视县而在县”一语,颇为费解。本文怀疑文中有手民之误植,应当是“在府视县而在州”,意思是属州所领之县,在府看来也是本府的属县,但归属于所属之州领辖。这样就将“府――属州――县”之间的隶属关系说清楚了。然而,在这样的关系中,“属州视县”一说何以成立呢?在此,只要将“本州”考虑进来,问题就迎刃而解。
  “本州”与“属县”不同,它是州的“直辖区”,也就是所谓“亲领编户”。以“亲领编户”而言,“本州”与“属县”是一样,皆是直接面对民众的基层建置。这样的制度安排,似乎不容易理解,因为从自汉代有“州”之名以来,尤其是唐代将郡改州,由州统县之后,一直到明代,以至清代,州一直是高于县或领辖县的一级行政建置。而州在辽、金、元时期的变化,多所忽略。因此,由州“亲领编户”的情况,也就不易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由州亲领编户的情况,在辽、金时已出现。《历代职官表》说:“惟金代始以府统州者,其州多不领县,则遂与诸县同列。”[127]州“多不领县”,便形成“亲领编户”的情况。在元代,州而亲领编户,除继承了金朝的一些无领县的州之外,主要由以下两个途径形成的:一是将属州之县“省入本州”。如在腹里地区,卫辉路属辉州,“至元三年,省苏门县,废山阳(县)为镇,入本州”;东平路属恩州,原辖清河、武城、历亭等县,“元初割清河县隶大名府,以武城隶高唐,惟存历亭一县及司候司。至元二年,县及司俱省入州”;益都路属峄州,系金代在兰陵县所置,“至元二年,省兰陵县入本州”。[128]二是升县为州,元朝在至元二十年(1283),对江南等地重定州县的等级,“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129]无论是将原属州的县“省入本州”,还是“升县为州”,结果都使州成了“亲领编户”,“与县同列”的基层建置。虽然到了明代,原来由元朝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的升县为州,又都恢复了县的建置,但将原来州所在的附郭县省入本州而由州亲领编户的做法,为明朝所继承。
  明朝的州在制度建设上,追溯其渊源,大体上有两条线索:一条是由州领县,这条线索在唐中叶以后十分清晰,可以往前追溯到东汉;另一条是辽、金、元三朝在州的设置上的变化,尤其是元朝将州的附郭县“省入”或“裁入”本州的变化,对明代的州制建设同样具有深刻影响。从历史的实际发展看,明朝代元而起,直接继承的是元朝的遗产。明朝的州制建设就是在元朝的地方行政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元朝在地方行政体制的建设上,显得较为复杂。明朝则化繁就简,使地方行政隶属关系统一化。于是形成了既领县又有本州的州制。
  明朝的州,无论是属州还是直隶州,大多既领县又有“本州”。据《明会典》记载,计州240,其中不领县的州为65,占州总数的27%。不领县的州,又多在广西、云南二省,计47个,占州总数的19.6%。而在京师、南直隶、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江西、湖广、河南等沿海和中原省分,州数为89,不领县的州只有4个。[130]可见,明代中期以前,在较发达的省分,极大多数的州皆领县。而无论是领县或不领县的直隶州和属州,都有直辖区的“本州”。前文引述过鲁论《仕学全书》以下的话:“至本州城下无属县,凡钱谷皆自理,则直隶州、属府州一也。”“凡钱谷皆自理”,即所谓“亲领编户”,这是直隶州和属州都一样的。
  从鲁论“本州城下无属县”一语,可以说明明朝的州与府之间的明确区别。此所谓“城下无属县”,是指州治城所在不置属县,而为“本州”,即直辖区;而府则一般要建一个属县,通常称之为“附郭县”。进而言之,府是一级完全的管辖县的行政建置,州则不完全如此,它既是属县的管辖建置,又因为有“本州”而与县一样。是否拥有“直辖区”,是州制与府制之间的明显区别。
  对明朝州制的特点的考察,当然首先要看明朝的地方行政体制,在此不能光顾州而不及其他,而是要全面考察州的上隶下属的具体关系;同时需要与前代的州制相比较,考察州制的源流沿革。明朝的州领县体制,系承前代旧制,是隋唐时确定下来的制度。纪昀《历代职官表》说:“隋唐之罢郡置州,宋之以朝臣权知州事,皆以州领县。”[131]明代的州制就是在这一制度的延续。显然这不是明朝州制的特点。而明代州制中“亲领编户”的“本州”,又是在辽、金 尤其是元代已大量出现,因此也不能说这是明朝州制的特点。然而,既领县又有本州,或者说将唐宋以来州的主要体制与变化结合在一起,才是明朝州制的特点。本州制度虽然在元代已蔚为大观,但元朝将附郭县省入本州的州,往往不领县;升县为州的州,则其实不过改名而已(当然,职官的品秩提高了)。
  简言之,明朝的州制是继承了由州统县的老传统,又发扬了元代将州分为“州”和“属州”的新传统,同时统一地建立了“本州”制度。这些因素的结合,便是既领有属县而有领属关系,又有本州而亲领编户,这是明朝州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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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吏部九·稽勋清吏司》:各州知州,从五品;各州同知,从六品;各州判官,从七品;各州吏目,从九品。各县知县,正七品;各县县丞,正八品;各县主簿,正九品;各县典史,未入流。
[2]《明史》卷七五,《职官四》。
[3]《明太祖实录》卷一〇六,洪武九年五月甲午。
[4]《明史》卷七五,《职官四》。
[5]《明太宗实录》卷一七,永乐元年二月庚戌。
  [6]《明太宗实录》卷二五〇:永乐二十年七月“癸酉,皇太子免南、北直隶并山东、河南郡县被水灾粮二十三万八千三百四十石有奇,马刍三十八万一千三百余束。”
[7]《明史》卷一,《太祖一》。
[8]《元史》卷六二,《地理五》。
[9]《明史》卷一,《太祖一》。
[10] 《元史》卷五八,《地理一》。
[11]此据《元史》卷五八――六三《地理志》开列路、府、州统计,腹里和行省累计的数据为路183、府24、属府11、州60、属州300、县1125。这与《元史》卷五八《地理一》“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的记载有出入。
[12]《明一统志》卷二二,《山东布政司》。
[13]文中云170余路,系减去辽阳行省的路数(7)之谓。
[14]正德《明会典》卷一七,《户部二》;卷一八,《户部三》。
[15]此仅就地方行政系统中府和直隶州而言。在明朝的疆域内,各省在行政建置中,边远省份还有安抚司等土官的设置;军政系统的卫,也控制一定的地域。
[16]《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壬午。
[17]《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18]《元史》卷五八,《地理一》。
[19] 《明史》卷四〇《地理一》:“永乐十二年三月置隆庆州,属北京行部。十八年十一月直隶京师。隆庆元年改曰延庆州。”
[20]《明太祖实录》卷三七,洪武元年十二月丙戌。案:密云、怀柔二县系明初新置。洪武元年十一月,二县并入檀州;十二月,即裁檀州而复置密云、怀柔二县。
[2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二月己未。
[22]正德《明会典》卷一七,《户部二》。
[23]《元史》卷五八,《地理一》。
[24]《明史》卷四一,《地理二》。
[25]《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26]《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27]《明史》卷四〇,《地理一》。案:《明会典》载真定府属定州领县三,还包括行唐县。正德、万历两版本同。《明英宗实录》记载:(正统十三年十月)“戊午。直隶真定府定州行唐县知县金鼎言:本县在府南七十里,在州东北九十里,路隔沙河,凡有事赴州,夏月河涨,冬天冰冻路阻,转往新乐县绕行,往反二百余里,动经数日,方得到府。乞将本县径属府辖。从之。”可见《会典》所载未能改正。
[28]《明史》卷四一,《地理二》。
[29]《元史》卷五九,《地理二》。
[30]《明太祖实录》卷四一,洪武二年四月甲戌。
[31]《明史》卷四二,《地理三》:泌阳县“元为唐州治。洪武二年二月省入州。十三年十一月,州废,复置县。”
[32]《明一统志》卷三一,《河南布政司·汝州》。
[33]《明太祖实录》卷六一,洪武二年四月癸酉。
[34]《明史》卷四二,《地理三》。
[35]《明史》卷四二,《地理三》。
[36]《明史》卷四二,《地理三》。
[37]《明一统志》卷三一,《河南布政司·汝宁府》。案:光州原领光山、固始二县。洪武十三年还属汝宁府,改息县属光州。成化十一年析固始县地置商城县。
[38]《明太祖实录》卷六一,洪武二年四月癸酉:“上谓中书省臣曰:‘临濠为朕兴王之地,今置中都,宜以傍近州县通水路漕运者隶之。’于是省臣议以寿、邳、徐、宿、颍、息、光、六安、信阳九州岛,五河、怀远、中立、定远、蒙城、霍丘、英山、宿迁、睢宁、砀山、灵壁、颖上、泰和、固始、光山、丰、沛、萧一十八县悉隶中都。”案:吴元年(1367)升濠州为临濠府。洪武二年(1369),立临濠府为中都。六年(1373)改临濠府为中立府。七年(1374)改中立府为凤阳府。
[39]《明史》卷四四,《地理五》。
[40]《元史》卷五九,《地理二》。
[41]《明太祖实录》卷三二,洪武元年五月戊戌;《元史》卷五九,《地理二》;牛平汉:《明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7年,第98页(开封府)。
[42]见注38。
[43]《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44]《明世宗实录》卷三〇〇,嘉靖二十四年六月庚子;正德《明会典》卷一七,《户部二·开封府》。
[45]《元史》卷五八,《地理一》。
[46]《明太祖实录》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乙巳。
[47] 如广西奉议州,《明一统志》卷八五《广西布政司》:“奉议州。洪武五年省入来安府,七年复置,二十八年改置奉卫,寻罢卫,复置州,直隶广西布政司。”“向武州。元隶田州路,洪武间改置向武军民千户所,三十三年罢所复置州,直隶广西布政司。”又,云南北胜州,《英宗实录》卷九六,正统七年九月癸亥:“改云南都司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北胜州,隶云南布政司,设流官吏目一员,以州夷苦于卫司官军侵渔也。”
[48]《明一统志》卷八七,《云南布政司·新化州》:“本朝初马龙他郎甸长官司,直隶云南布政司,后升为新化州,仍直隶焉。”
[49]《孝宗实录卷》一七八,弘治十四年八月丙辰。《明史》卷四六《地理志》记为“弘治八年”,有误。
[50]《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闰二月己未。
[51]《明史》卷四六,《地理七》。
[52]《明一统志》卷八七,《云南布政司·镇沅府》。
[53]《明太宗实录》卷一五,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十二月丙辰。
[54]《明太宗实录》卷五三,永乐四年四月己卯。
[55]另外的例子是永宁州升府。《明太宗实录》卷五三,永乐四年四月癸未:“升永宁州为永宁府,仍隶云南布政使司,命土官知州各吉八合为知府,盖嘉其能修职贡也。”
[56]《明一统志》卷八七,《云南布政司·顺宁府》。
[57]《明史》卷四四,《地理五》:茶陵州于太祖甲辰年(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降为县;成化十年十月复为州,仍隶长沙府。耒阳州、常宁州洪武三年皆降为县,隶衡州府。
[58] 《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五,洪武九年四月甲午。案:《元史》卷五九,《地理二》:元代荆门州“领县二:长林,当阳”。
[59]《明史》卷四四,《地理五》;《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五月辛卯。案:当阳县于洪武十年裁併于荆门县;十三年荆门县升州,复置当阳县。
[60]《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九,嘉靖十年八月辛丑:“湖广归川南逻口巡检徐震请于安陆州建立京师,下礼部议。京师之建于典礼无据,太祖发迹濠州,改州为府,较之安陆,事体相同,宜升为府治,以隆根本。于是户部请钦定府县名。行吏、礼二部,铨官铸印,令其赴任管事。割旁州县以为治属。诸应行并未尽事宜,悉听湖广抚、按等官酌议以闻。诏俱从之。乃定府名曰承天,附郭县曰钟祥,割荆州之荆门州、当阳、潜江二县及沔阳州、景陵县隶之。”
[61]《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五,洪武九年四月甲午;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五月辛卯;《明史》卷四四,《地理五》。
[62]正德《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三》。
[63]《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五,洪武九年四月甲午。
[64]《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五,洪武九年四月甲午。
[65]《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五月辛卯。
[66]《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五月辛卯。
[67]《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壬申:“以湖广全州及灌阳县,隶广西布政使司。”全州往属广西省,仍为属州。
[68]乾隆《江南通志》卷四,《舆地志》。
[69]《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70]《元史》卷五九,《地理二》;卷六二,《地理五》。
[7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吴元年四月壬申。
[72]《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73]《元史》卷五九,《地理二》。
[74]吴元年(1367)改济宁路为济宁府。洪武十八(1385),升济宁府为州,升原济宁府属兖州为兖州府。
[75]《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76]《元史》卷五九,《地理二》。
[77]《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78]《元史》卷五九,《地理二》。
[79]《明一统志》卷一七,和州;《明史》卷四〇,《地理一》。
[80]《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洪武十三年十一月庚戌;卷一九五,洪武二十二年二月戊午。
[81] 万历《明会典》卷一五,《户部二》。
[82] 《明一统志》卷一九,《山西布政司·太原府》。
[83]《明史》卷四一,《地理二》:“汾州府,洪武九年直隶布政司。万历二十三年五月升为府。”案:《明一统志》卷二一,《山西布政司·汾州府》已作相应改动,其云:“本朝以西河县省入,直隶山西布政司,编户九十五里。领县四。”其中所领汾阳县,为附郭县,系汾州升府之时“新设”。显然,这是后来的改动,且与总述部分不尽一致。在《明一统志》成书之时,汾州还是直隶州,上引之文亦系直隶州制的表述。
[84] 《明一统志》卷二一,《山西布政司·辽州》。
[85] 《元史》卷五八,《地理一》。
[86] 《元史》卷五八,《地理一》注明其格式云:“凡路,低于省一字。府与州直隶省者,亦低于省一字。其有宣慰司、廉访司,亦止低于省一字。各路录事司与路所亲领之县与府、州之隶路者,低于路一字。府与州所领之县,低于府与州一字。府领州、州又领县者,又低于县一字。路所亲领之县若府若州,曰领县若干、府若干、州若干;府与州所领之县,则曰若干县,所以别之也。”
[87] 《明史》卷四一,《地理二》。
[88]《宪宗实录》卷二〇二,成化十六年四月乙卯。
[89] 鲁论:《仕学全书》下编卷一〇,《各省文官考·省直府州县》。
[90]纪昀:《历代职官表》卷五三,《知府直隶州知州等官》。
[91]《明太祖实录》卷六一,洪武四年二月癸酉。
[92]见注60。
[93]《元史》卷九一,《百官七》。嘉靖《浙江通志》卷六六,杂志(历代官制):“中统元年,併立州县,未有等差。至元三年,定万五千户之上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以下者为下县。”
[94]《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下,吴元年十二月;卷八四,洪武六年八月壬辰;《明史》卷七五,《职官四》;卷七八,《食货二》。
[95]《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96]《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下,吴元年十二月。
[97]《明太祖实录》卷九六,洪武八年正月辛未:“升开封府为上府。初开封户粮数少,为下府。至是以税粮数及三十八万有奇,遂升为上府。”《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洪武八年十二月壬子:“吏部言郡县之上下,以税粮多寡为例。今岁粮增者,太原、凤阳、河南、西安,宜升上府;扬州、巩昌、庆阳,宜升中府;明州之鄞县,升上县;其莱州税粮不及,宜降中府。从之。”
[98]《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戊寅。
[99]《明太祖实录》卷一六四,洪武十七年八月丙戌。
[100]《元史》卷六〇,《地理三》。案:《元史·地理志》陕西行省下开列的直隶州为二十六个。
[101]《明史》卷四二,《地理三》。案:《明神宗实录》卷一四〇,万历十一年八月壬子:“改陕西金州为兴安州。”金州元属兴元路,明改兴元路为汉中府,金州仍属。
[102]牛平汉:《明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7年,第60―62页。
[103]《明史》卷四二,《地理三》。
[104]《元史》卷六〇,《地理三》。
[105]《明史》卷四二,《地理三》。
[106]《明一统志》卷三五,《陕西布政司·平凉府》。
[107]《明史》卷四二,《地理三》;雍正《陜西通志》巻五,《建置四》。
[108]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八,《舆地考·陕西》。
[109]《明一统志》卷三四,《陕西布政司·汉中府》。
[110]《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111]《明宪宗实录》卷一六〇,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己丑。
[112]《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一,成化十三年九月戊辰。
[113]《明神宗实录》卷一八八,万历十五年七月丁巳。
[114]《明神宗实录》卷二〇八,万历十七年二月庚辰。
[115]《明神宗实录》卷二九一,万历二十三年十一月壬申。
[116]雍正《陕西通志》卷五,《建置四》。
[117]参见牛平汉:《明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7年,第158页。
[118]《明神宗实录》卷六二,万历五年五月丙午。
[119]《明一统志》卷八一,《广东布政司·罗定州》。
[120] 鲁论:《仕学全书》下编卷一〇,《各省文官考·省直府州县》。
[121] 纪昀:《历代职官表》卷五四,《知州知县等官》。
[122] 《明一统志》卷三一,《河南布政司·汝州》。
[123] 正德《明会典》卷五,《官制三》。
[124]《明一统志》卷八六、八七,《云南布政司》,在述及蒙化府、景东府、广南府、镇沅府、永宁府等沿革时,因其无所属州县,而用“亲领编户”说明其当时的设置。其中述蒙化府:“本朝仍为州,属大理府。正统间,复升为府,亲领编户三十里。”
[125] 弘治《夷陵州志》记述其他田赋、公署、学校、兵卫、惠政等记述也是本州和属州分别言之。嘉靖《福宁州志》卷二,户口、田赋、课程、贡办等项,也分“本州”与“福安”、“宁德”分别记述。福安、宁德二县系福宁州的属县。
[126] 鲁论:《仕学全书》下编卷一〇,《各省文官考·省直府州县》。
[127] 纪昀:《历代职官表》卷五四,《知州知县等官》。
[128]《元史》卷五八,《地理一》。
[129]《元史》卷九一,《百官七》。案:由《元史·地理志》所载看,在江南等地升县为州,是在上引规定的十一年之后的元贞元年(1295)。
[130] 正德《明会典》卷一七,《户部二》;卷一八,《户部三》。案:当然,明代直隶州和属州“不领县”的情况,或许可以视为“例外”。不领县的州,可以解释为只有本州而无属县,在行政级别上,因为有直隶州和属州的区别而有所不同,但在“亲领编户”方面,与县的体制一样。
[131] 纪昀:《历代职官表》卷五四,《知州知县等官》。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02-01
首先,你题目就不对,是明代州制比较混乱,清代基本大体厘清了
第二,明代州制再混乱,也没有X州辖X州的吧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02-01
“古代的州制”——这个题目的时间跨度也太大了吧,任何建置名称经过几千年的变迁,都会变得纷繁无比,当然显得混乱了。
落木千山天远大,澄江一道月分明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02-01
引用第1楼chuoshi于2010-02-01 18:21发表的  :
首先,你题目就不对,是明代州制比较混乱,清代基本大体厘清了
第二,明代州制再混乱,也没有X州辖X州的吧

今天也没有X市辖X市吧,“代管”罢了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02-01
乱就乱在府属州可以辖县,而府本身就直辖县。
逛行政区划论坛,览天下区划风云。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02-01
以前关心“省制”的时候,以为明朝的布政使司(俗称省制)是从宋朝的路制中变过来的。原来,经过元朝的一搅和,府和路还有这么一个关系。
路管州,变成了府管州。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02-02
引用第3楼zhuilang于2010-02-01 19:49发表的  :
今天也没有X市辖X市吧,“代管”罢了


在实际的行政中,“代管”和“辖”有区别吗?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02-02
有点小长,有空来看
鼓励创新,反对通名、专名复古。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02-04
引用第6楼chuoshi于2010-02-02 14:24发表的  :
在实际的行政中,“代管”和“辖”有区别吗?

有区别,在执行省委托“代管”的职责时,就相当于是省的派出机关了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0-02-06
引用第7楼临津渡客于2010-02-02 14:25发表的  :
有点小长,有空来看
一级辖二级:省州—都府郡县市    都—县  省—州—县市       
二级辖三级:郡县—市镇乡   都府—镇乡   市—乡
厢组都市、区组府市或厢、街组市或区、社区组街或属乡镇 不与地域型政区比级别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0-02-07
直隶州 和 散州

直隶州我觉得类似直筒子地级市 散州类似县级市

不过直隶州还是会管俩仨县的,不大一样
人生就像挤公共汽车,有人一上车就有座,有人却要一直站到终点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0-02-07
引用第4楼到此一游于2010-02-01 20:42发表的  :
乱就乱在府属州可以辖县,而府本身就直辖县。

也就是明朝特色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0-02-07
引用第8楼zhuilang于2010-02-04 23:34发表的  :
有区别,在执行省委托“代管”的职责时,就相当于是省的派出机关了


这不过是理论上的吧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0-05-06
其实某些只辖有一个区地级市可以借鉴明“本州”的模式
以人为伴 与人为善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0-05-08
明朝的州制,不应怪怪明朝,而是有金以来逐步形成的。

宋朝的州有很多州格,不同的州格有不同的地位,如节镇州、防御州、团练州等等。辽国学了些,没学全,金国在占领北中国,大力学习和改造,形成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三种,官员也不再是知州,而直接是节度使、防御使、刺史。很多刺史要接受节镇州或防御州的代管(不是现在的代管,比清朝总督管外省巡抚的代管性质要强一些,可以支配一定的军事权)。事实上对形成了州管州的原型。

元朝,哦又是元朝,在北方由于战争,元朝把金国的路拆分还不是很厉害,例如金国的太原府路(河东北路)在元朝直接是太原路(后改冀宁路),金国的平阳府路(河东南路)也只分成平阳路(后改晋宁路)和怀孟路(后改怀庆路)。由于金的路行政长官直接兼驻地府的行政长官(总管兼尹),所以元朝连个兼职也合并,路直接府原驻地府的县,只是在路后面带上总管府的头衔。
但南宋长江以南、三峡以东的区域来得很快,人口本身又比北方多,结果形成几乎宋朝一个府州就是一路。路的上中下分等也按北方区和南方区来分。北方的路大致还相当于宋金的路(有增析),南方的路大致就只相当于宋金的府州军了,为此元朝又把南方大量的县升格为州,以免南方的路和北方的路一样,形成路管州的体制,但大量的县仍直属路管辖。
所以在有元一代就形成了:

路——县
路——府(州)——县
府(州)——县
路——府——州——县(只有一两例左右)
傻子偷乞丐的钱袋,被瞎子看到了。哑巴大吼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驼子挺身而出,瘸子飞起一脚。麻子说:“看我的面子就算了吧。”疯子说:“就是,人要有理智!”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0-05-22
引用第3楼zhuilang于2010-02-01 19:49发表的  :
今天也没有X市辖X市吧,“代管”罢了


重庆直辖市有段时间是正式管辖四个县级市的,应该不是代国务院管的吧,好像也有9年时间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0-05-22
你把现在跟南北朝的行政区划对比就不觉得混乱了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0-05-28
旅大直辖市管旅顺市,不是代管。比重庆要早。
傻子偷乞丐的钱袋,被瞎子看到了。哑巴大吼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驼子挺身而出,瘸子飞起一脚。麻子说:“看我的面子就算了吧。”疯子说:“就是,人要有理智!”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0-11-13
地方行政区划太复杂了不好分类~~~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0-11-16
直隶州我觉得类似直筒子地级市 散州类似县级市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0-11-20
现在有直辖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书记为省委常委的地级市、地级市、省直辖县级市、省辖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县级市、县辖市、还准备搞副县级市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0-11-21
楼上说得情况,当比照古代的州县分等,跟那种名称并不一样,相当于民国时期县分等。从一些资料反映,实际共和国初期,县市也是分等的。

另提,如一楼所言,我也记得古代应该没有上位州管下位州的印象,但不知道西南地区的“土州”“土府”算不算。刚刚查了一下,清代(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云南省有出现这种情况:

永昌府,除领保山县、永平县和龙陵厅(散厅)外,另有湾甸土州、镇康土州、孟定土州。一说孟定土州是土府,那么就出现府管土府了。
永北厅,直隶厅,领永宁土府,道光朝时又增设蒗渠土州。

清一般是府管厅(散厅),厅管府就希奇了。当然这里都是土府土州。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1-11-15
引用第11楼hig801于2010-02-07 17:25发表的  :
也就是明朝特色


各位还是看看元朝的再说吧,明朝的已经是对元朝的进行了简化处理啦。当然,这一切的源头,应该追索到渤海。渤海的府就已经有辖州州辖县和直辖县这两种情况,同时还有府和直隶州的存在。当然,因为各地社会进化的不均衡,行政区划本来也就因随之而复杂化。辽朝灭了渤海后,吸收了她的行政区划制度,又糅合了中原节度、防御、团练、刺史等州的分级,于是出现了节度州一方面直接管县,另一方面管各其他各等级的州。更甚者部分节度还有受到各京府的管辖(各京府本质上与节度州相同),于是元朝行政区划混乱境况的范本大体上就已经出现了。金朝进一步向中原学习,行政规划基本上恢复成3级制。到了元朝,鉴于统治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还基本处于部落制度(比当年的契丹更落后),所以分封更滥。在中原许多原来实行郡县制的地方建立了变相的头下州,于是很多县的地位上升为州,为了管辖这些州,很多州府也跟着上升为府路,同时根据当时的进军路线设立了行省,于是元朝的行政区划便出现了从2级制(行省——州/县)到5级制(行省——路——府——州——县)不等的乱象。接着建立的明朝,对这种乱象进行了初步的整理,于是出现了楼主所介绍的那种状况。到了清朝,这种整理继续,于是在清朝的中后期,终于形成了事实上的四级制(省——道——府/州——州/县)。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1-11-23
引用第22楼keating于2010-11-21 08:11发表的  :
楼上说得情况,当比照古代的州县分等,跟那种名称并不一样,相当于民国时期县分等。从一些资料反映,实际共和国初期,县市也是分等的。
另提,如一楼所言,我也记得古代应该没有上位州管下位州的印象,但不知道西南地区的“土州”“土府”算不算。刚刚查了一下,清代(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云南省有出现这种情况:
永昌府,除领保山县、永平县和龙陵厅(散厅)外,另有湾甸土州、镇康土州、孟定土州。一说孟定土州是土府,那么就出现府管土府了。
.......


在清代雍正朝改土归流后。土府、土州就只是名字上的事了,已经丧失了府、州本身的职能,和其他土司只有品级上的区别,没有权力上的区别了。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1-11-23
蒙古元朝是最亂的,明朝開始整理,清朝才整理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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