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好幾層樓的朋友們:
台灣的"區",不是"自治法人",區長是由上級的市長派任的,所以可以調併的。
除了"區"以外,凡以下:一、鄉級的鄉鎮縣轄市、縣級的縣與市(以前叫做省轄市)、省級的直轄市,都屬"自治法人",首長是要普選產生的,所以一定要依"法",才能調整自治法人的地盤。
但很妙,那個"法"(《行政區劃法草案》),一直躺在國會立法院裡面,兩大黨都不敢讓它三讀通過...
我不知道大陸朋友能不能連結看到這個草案的版本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43EC3E818A07A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