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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划]有规定自治州不能设区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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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21-02-06
回 曲径通幽 的帖子
曲径通幽:虽然很不赞成建制的“较大的市” ,这个宪法里的词语应该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而不是建制理解,
但你说的没有“较大的市”的立法,麻烦请你看看2000版《立法法》第63条和2015修订版的第72条。 (2021-02-05 23:13) 

《立法法》,麻烦你看2015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版。翻2000修订版的历史账有毛用。

2015修订版,出现的较大的市,只是对80年代批准的较大的市,在修订本法后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你能听懂历史遗留问题这个词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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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21-02-06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首先要注意,宪法是不可执行法律,中国所有的政府执行行为必须依据下位法,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操作。
但是所有可依据的下位法,都没有较大的市了,也就是说,现阶段,没有对较大的市这4个字进行立法。所以国务院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来批准较大的市。也就不存在新的较大的市了。
.... .. (2021-02-05 21:54) 

较大的市存在有新的说法在于较大的市的法律出处。
定义上,
省会所在行政市,
经济特区所在行政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三者都是较大的市。

如今出台的设区的市,本质是剥夺了国务院的批准设立较大的市的权限。

而省会所在行政市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来源于全国人大大会或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设立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法律层面已经解释 较大的市 权限来源于全国人大,只是授权国务院这个批准权限。

随着收权,国务院不能批准较大的市了,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这个权限,并非较大的市没有了新的可能。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21-02-07
回 wccqzxs 的帖子
wccqzxs:较大的市存在有新的说法在于较大的市的法律出处。
定义上,
省会所在行政市,
经济特区所在行政市,
....... (2021-02-06 22:10) 

不会有了。不是全国人大收权,而是较大的市已经在宪法中已经回归82年立宪者本义。
实际上来说,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反而不是立宪者本义,而是当年为了给地级市扩权时,为套用宪法词汇而进行了曲解。
上次全国人大将较大的市,等同于设区的市,即符合了宪法原意,“较大的市分为区”,即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是等同的。
所以不可能再出现新的对于较大的市的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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