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成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的决定
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长王森浩提请的关于成立五台山风景区人民政府的议案,同意成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五台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圣地之一,又是北方少有的避暑胜地,在国内外享有盛名。五台山还是全国最古老的地层分布区,出露齐全,岩石类型较多,具有观赏价值。因而,五台山是我省发展旅游事业,开发旅游经济的一块宝地。管理和建设好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从1985年开始,省人民政府为开发建设五台山景区,作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五台山的管理体制和它面临的任务很不适应,急需改革。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五台山的实践证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不设政府,许多事情管不住、管不好。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 76号)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建设部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设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园林、文物、环保、农林、科研、宗教、工交、商业、服务、环节、治安等所有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这一要求,从五台山的实际出发,建议成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
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隶属五台县人民政府领导,负责管理五台山景区的各项工作,行使县级政府的若干权力。管辖范围包括台怀镇、金岗库乡,总面积约286平方公里,人口9200多,其中非农业人口700多。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规划、保护、开发、利用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以旅游业为基础,带动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旅游工作为窗口,扩大对外经济联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五台山建成有特色、有活力的旅游区。
二、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五台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按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由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的区长按副县级干部配备(也可由五台县县长或副县长兼任),副区长按正乡级干部配备。区长、副区长由五台县人民政府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区政府下设机构负责人由区人民政府任命。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需要出发,设立若干必要的职能科、局,招聘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热心景区建设的人任职。
景区的党组织及群众团体如何设置,请省委一并考虑决定。
建议景区不设人大、政协、监察、审判专职机构,以上工作由五台县相应机构管理。
四、为加快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开发,提高景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自我建设和发展的的能力,需要制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下放权力,对景区采取特殊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请予审议.
省长王森浩
198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