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水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泸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59名。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选出。
二、泸水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召集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四、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泸水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泸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