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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的区是怎么管理的?[求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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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4-11-14
大埔确实一分为四比较合适,这样平均一个分区8万人。
一幢楼住户就有一个互助委员会?在我看来,分区相当于内地的街道,互助委员会相当于居民小组,这中间没有相当于内地居民委员会这一级了?
我觉得“新界”的城乡分治值得浦东新区借鉴。要是原有乡村城市化,这中间又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香江过客老兄,请问香港有没有类似开发区这种?征地、拆迁大致过程怎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4 22:22:27编辑过]
中央---省---郡/市/州---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直辖郡---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特区---邑/镇/乡---坊/里/村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4-11-14
浦东新区管委会内正是有城市和乡村两个工作委员会
浦东新区管委会内正是有城市和乡村两个工作委员会,这个恐怕就是有参照香港新界体制。

去年的时候,我也曾经向几位香港来访的同仁问过类似的问题。由于大陆目前的社会工作主要是学习香港的经验。我问香港的社会工作机构是如何为新界原来世居的乡村民众提供服务的?
她的回答我大概还记得。她说实际上关注的很少,一来,乡村居民越来越少,二来也是最重要的,在香港城市区域能够使用的福利提供模式在新界乡村未必有效。有的乡村社会工作机构还不一定能进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5 16:18:41编辑过]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4-11-14
知道中国搞了几十年为什么这么穷,农村还和几十年前一样,老百姓什么社会保障也没有
关键就是养的官太多,这些官成了一个特权阶层,老百姓税都被吃喝完了,而不是用来建立社会保障、不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不是用于搞经济,主要是用于养官了。
所以就穷了。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4-11-14
“新界”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新界”源于1898 年清政府答应给英国“拓界”,租期 99 年,所以99年以后(即1997年7月1日)收回的日期早就定出了。原来所谓“新界”是指九龙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和附近200多个岛屿以及海域。在今天的地图上, 除了大埔、 屯门、 元朗、 北区、 西贡、 沙田、 荃湾、 葵青、 离岛 9 个行政区,还包括深水步、黄大仙、观塘 3 区和九龙城区的一部分。这个现在不被视作新界的部分,原来叫“九龙十三乡”:沙埔、衙前围、竹园、大磡、元岭、沙地园、坪顶、牛池湾、坪石、牛頭角、茜草湾、茶果岭和鲤鱼门乡。向来设有“九龙十三乡乡事委员会”,直到1985年,这个乡委会才改称”东九龙居民委员会”。现在的作用是,办居民研讨会、搞公益活动、培训义务工作人员,提高居民的公民意识,协助居民解决社区问题,维护他们的利益等等。这便是乡村完成过渡到城市。

1898 年《拓展香港界址专条》又议定:“....在所展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后来,“所展界内”的居民,比起香港岛和南九龙(界限街以南地区)的居民,多了一些特权。原因是英国接收新界时遭遇各乡人民反抗,演成流血冲突,最终香港总督要求两广总督派兵,中国人镇压中国人后才顺利接收。为了有利统治,英国人拉拢这些乡民,落实了“新界原居民”的特权政策,让他们拥有界限街以南地区居民不能享有的特权,连他们的子孙都可以“世袭”特权。今天,原居民大约有六、七十万。特权主要有几方面:
*男丁有权要求政府卖地,用来兴建小型村屋。
*获豁免缴交地租等。
*身后可享有下葬本乡的权利。

香港地狭人稠,仅第一条,70年代已令不少乡民富裕起来了。首先声明,我自己正是拥有特权的一分子,但没有行使过这种权利,也不打算行使。其实香港已经城市化,也回归祖国了,毕竟对百多年前在新界地区抗英牺牲的祖辈已有所交待。原居民享有的特权,理应随殖民地时代结束,而划上句号。为了维持这种特权的社会成本并不轻呀!不过今天《基本法》第四十条还说: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一个现代社会,只能有一种公民,不应让少数人享有大多数人没有的权利;用这一条来衡量香港,不合格!尽管如此,一些现传统风俗,已无法维持。过去女人没有继承权,今天谁也不会因为没有儿子,死后财产交给兄弟而不给女儿的。

最后说说我家乡所属的大埔乡事委员会。25 年前,大埔还是个人口一万的小镇,今天30多万。大埔乡事委员会致力改善和解决乡村的民生问题,维护村民的利益,承担了乡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角色。而且早在1980年就“门户开放”,除了传统的村代表和乡代表,还接受了大埔商会、社团联谊会、大厦互助委员会等代表加入,吸收了“非原居民”,使得乡委会更具代表性。新界各区与上述“九龙十三乡”不同,未来二、三十年应该还有乡委会存在,因为大面积的乡郊地带,不会都变成城区。“九龙十三乡”则早被淹没在都市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5 6:07:36编辑过]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4-11-14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11-14 18:22:05的发言:
浦东新区管委会内正是有城市和乡村两个工作委员会,这个恐怕就是有参照香港新界体制。

城市工作委员会,有必要存在吗?
乡村工作委员会最好降为办公室,把相关工作移到乡镇一级,设立类似香港的乡事协调机构,不好吗?
中央---省---郡/市/州---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直辖郡---区/市/县---邑/镇/乡---坊/里/村
                       |--特区---邑/镇/乡---坊/里/村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4-11-15
以下是引用萧望岳在2004-11-14 17:43:43的发言:
。。。。
一幢楼住户就有一个互助委员会?在我看来,分区相当于内地的街道,互助委员会相当于居民小组,这中间没有相当于内地居民委员会这一级了?
。。。。
香江过客老兄,请问香港有没有类似开发区这种?征地、拆迁大致过程怎样?


未必一幢楼住户一个互助委员会, 要看情况。我在北区的住处共有四幢楼,每幢六户,成立一个互助委员会。香港的情况,一般没必要分太多层次。

土地使用,要根据规划。比方新界很多土地属于“农业”用,如要盖房,首先要向“地政总署”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房产的价值比农地高,就算申请获准,还要向政府交纳费用,即所谓“补地价”。至于征地,可引用第34楼《拓展香港界址专条》来概括:“....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等居民都迁走了,便进行拆迁,法治社会,这方面自有一套规章可循。凡土地规划、征地、拆迁遇上重大问题,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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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4-11-15
以下是引用keating在2004-11-14 18:22:05的发言:
浦东新区管委会内正是有城市和乡村两个工作委员会,这个恐怕就是有参照香港新界体制。
去年的时候,我也曾经向几位香港来访的同仁问过类似的问题。由于大陆目前的社会工作主要是学习香港的经验。我问香港的社会工作机构是如何为新界原来世居的乡村民众提供服务的?
她的回答我大概还记得。她说实际上关注的很少,一来,乡村居民越来越少,二来也是最重要的,在香港城市区域能够使用的福利提供模式在新界乡村未必有效。有的乡村社会工作机构还不一定能进入。


应该说,“原居民”,特别是年轻人,居住在自己乡村的已经很少,剩下往往是老弱。偏远地区有时一条村只有几个老人。但整体来说,乡村人口是增多了,特别是交通方便的地方,都有许多“外来人”住进去。 各村情况不一,条件好的,住进去是为了提升生活质量,住几十层高的楼房并不好受,而乡村最高只有三层楼。如果背山面海,那简直是别墅了。条件不好的,住进去是为了省租金。还有老远的,去住往往是图个安静。

社会工作机构最困难是照顾偏远乡村的老人。至于不能进入村内的问题,其实事前跟有关乡委会或村公所打招呼,让人家知道你是来帮忙,并非意图不轨便是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5 9:33: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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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4-11-15
以下是引用萧望岳在2004-11-14 17:43:43的发言:
我觉得“新界”的城乡分治值得浦东新区借鉴。要是原有乡村城市化,这中间又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有兴趣到这里看看相关文章,国内网站,打开不成问题吧!

http://www.eobserver.com.cn/ReadNews.asp?NewsID=5941
"新市镇开发的香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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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4-11-15
香江過客兄講得真詳細,我也受益匪淺。謝謝。

我對互助委員會十分陌生,這是公共屋村才有的嗎?我住在九龍油麻地,區議會下有分區,但那些分區委員會似乎和居民關係不大,反而每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才最重要,我現在家住的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算是不錯,有幾個退了休的鄰居很樂意為大家服務,還剛巧有一戶是做會計的,因此一切都井井有條,衛生、防火、防竊和定期維修都做得很好。但這已非政府的區劃範圍了,而是「自治」的法定小團體,和內地的「街道」概念不一樣。政府的民政總署對法團有頗不錯的支援。

有一些大廈,特別是較老式的多戶「怪獸」形大廈,居民水平參差,業主立案法團一塌糊塗的。我家附近有一座大廈,前數年就因大修的基金問題,令業主立案法團內哄,後來更鬧出了雙胞胎,兩派都說自己是正式的法團,奇怪是政府竟兩個登記都接受。本來該法團的顧問是我區的一位區議員,但此時他竟一問三不知,極不負責,結果在上次選舉他也不敢出來競選連任了。

前數天香港仔的添喜大廈事件,不知香江過客君有否關注?該大廈數年前因外圍建築塌下造成死傷,死者家屬入稟法院要求賠償,結果裁定數目由清泝的工程公司、大廈的管理公司和業主立案法團分別承擔,其後工程公司和管理公司分別破產,賠償金額依例轉嫁至業主立案法團,由大廈住戶分攤,但業主立案法團不能申請破產,搞得十分麻煩。總的來說,現時的業主立案法團制度,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4-11-15
分区委员会的存在比区议会早10年,但活动一直很低调。可以说许多市民根本就不知它存在。如果论地方行政的民间基层组织,还是互助委员会较合适。在新界乡村,与之对应的是“村公所”。

互助委员会最初是以私人住宅楼宇为推行对象,其后迅速扩展至公屋,据民政事务总署资料,现已有 3070 个互助委员会遍布全港各区。我住的地方只成立业主联会和互助委员会,分从两个层面管理:拥有者和使用者,即业主与住客。我们的业主联会/互助委员会,有事一般直接与北区民政事务处、北区地政处这些政府部门沟通。

业主立案法团与互助委员会看似差不多的组织, 其实不然。前者对象是大厦的拥有者,他们共同管理产业,但不一定在那里居住;后者的对象是住客,因此包括了居住在自己房产的业主。前者是社团法人,成立和运作程序严谨,收支盈亏表、资产负债表等等每年需通过审计,确认其财务状况。后者则属"非法定"的居民志愿组织,说得难听点,随时散伙。可见搞业主立案法团,有如经营有限公司,万万糊塗不得。经营公司可以破产,但几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业主立案法团要破产,资产冻结了,身为业主难道把房产也赔进去?这里点出一个香港还没有跟西方资本主义接轨的地方,就是民众普遍缺乏购买各种保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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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4-11-15
但說句實話,我還是不知道「互助委員會」是甚麼,因為我自出生以來都沒有經歷過。這組織是否有地域性的呢?例如是否一般屋苑型的住宅區才有的呢?我家住油麻地,似乎這一帶都沒有聽見過互助委員會,反倒有街坊福利會。不過街坊福利會是個啥,我其實也不清楚,只是一直覺得他們的英譯很好笑 (Kai-fong Association)。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4-11-16

较新的大厦或屋苑的“公共契约”往往规定了业主需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如果指定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并委托管理公司管理,那就只能照办,不再成立互助委员会。若没有规定,政府当局会推动成立互助委员会或业主立案法团的。站在政府的角度,遇事直接找居民组织去谈,总要比跟个别住户谈好得多。

我居住的地方没有规定要搞业主立案法团,而且只有 24 户,还是简单点好。具体的操作例子:

1)有人乱丢垃圾、放置杂物阻塞通道 -》互助委员会开会讨论对策,所有住户出席。

2)大厦需要维修 -》业主联会讨论,所有业主(含不在该处居住的)出席。出钱维修的责任不在租客,互委会仅讨论进行维修工程时对住户的影响。

至于是否购买保险,则由个别业主决定,问题是多数香港的小业主不理解投保的重要。而在西方一些国家,所谓 Liability Protection 保险是标准的“小业主保险套餐”内不可缺的部分。

街坊福利会是一些老牌的服务居民团体,这种叫法似是四、五十年代的产物。至于什么是香港的地方团体?且看政府的说法。以下节录2003《香港年报》有关“社区建设与互相关怀”:

社區建設包括為社區及團體提供專用設施,成立居民組織,鼓勵市民參與管理公共事務,解決社區問題,並提高社區的一般生活質素。社區建設政策由民政事務局制定,主要由民政事務總署和社會福利署共同推行。民政事務總署的工作,主要是通過各區民政事務處,以及各分區委員會、互助委員會、鄉事委員會、慈善機構、社會服務團體、街坊福利會、婦女組織等地方團體,鼓勵區內居民守望相助,參與社區服務,從而促進社區互助精神。

http://www.info.gov.hk/yearbook/2003/tc_chi/chapter10/10_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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