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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法规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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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9-06-13
政务院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的报告,说明一年多以来全国各地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民主政权建设的工作上,是有很大成绩的;今后还须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民共同进行工作的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为此,本院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按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须开会三次,县至少须开会两次。此外,为了解决某一个专门的问题,并应召开简短的临时会议。
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及其行政会议,亦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建立经常的会议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应向各该级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报告,并在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与审查。一切重大问题应经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三、凡尚未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按照组织通则,于今年内普遍召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成立区级人民政府。
五、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行政区划,缩小区、乡行政范围,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并提高行政效率。
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适时地建立民族自治机构。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所属民政部门注意检查督促所属下级人民政府,按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经常加以检査,将情况定期报告上级。
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民政部门,应将上述各项情况于今年五月底十月底分两次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9-06-13
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济南、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哈尔滨、沈阳、张家口等十二个城市所属全部或部分的区,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并已取得一些重要经验,证明了区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确为大、中城市所必需,这对于人民政府联系广大人民、推行市政,对于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对于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督责、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开展,均有很大作用。为此,亟应推广这一经验,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刘少奇副主席在北京市第三届第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的提示,规定今后全国各地在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应召集各该城区和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兹并作如下的具体指示:
(一)全国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须于一九五一年内普遍召开各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形成经常制度。
某些城市,虽其人口不及十万,而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形者,经大行政区或省级人民政府之批准,亦得酌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
(二)已颁之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及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各项原则规定,适用于一切十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
(三)区的一切重要工作,均应提交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除根据必要与可能条件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外,并应听取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对工作加以检讨。
(四)建立区协商委员会,并加强其工作。
(五)各市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城区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加以督促与具体指导,并帮助其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9-06-13
内务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
    (1954年1月27日)
    随着农村“五多”现象的基本克服,多数地区的乡政权组织已有很大改进。为了进一步发挥乡政权的效能,各地应本着便于人民直接行使政权管理自己的事情与适应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原则,在普选的基础上,对乡政权组织、民主制度及工作方法,加以整顿与健全。兹根据“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与“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作如下指示:
    一、在普选的基础上,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度,使之真正成为领导生产建设、组织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乡人民代表大会应讨论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上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指示;讨论决定本乡人民提出的重大兴革事宜;加强对人民的社会主义教育;交流传播互助合作的经验与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根据人民意见,对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表扬。
    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领导全乡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及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制定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并于下次会议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应加强集体领导,各委员亦应适当分工,以便发挥集体力量。
    二、乡人民政府应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一般应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设各种经常的工作委员会;各地可依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调整,但最多不得超过七个。居住集中而无必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的乡,亦可不设,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分工进行工作。各种经常工作委员会建立后,尽可能不再设临时T作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始得设立,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
    各种丁作委员会应掌管的工作:
    生产合作委员会掌管农业与副业生产、促进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以及牲畜繁殖等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掌管小学教育、社会教育及卫生保健等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掌管防奸、防盗以及监督与管制地主、反革命分子等工作;
    人民武装委员会掌管民兵的组织、训练等工作;
    民政委员会掌管优抚、救济、民工动员、人口调查及贯彻与执行婚姻法等工作;
    财粮委员会掌管贷款发放、农业税及农村其他税收等工作;
    调解委员会掌管调解纠纷等工作。
    各种工作委员会均设主任,必要时亦可设副主任,由乡政府委员分别担任,亦可遴选其他适当的人担任。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一般以五人至九人为宜。委员人选一般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照顾地区吸收乡人民代表、积极分子及有专长的人参加,其中应有一定名额的妇女;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乡,并应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各种工作委员会均由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
    三、为了加强代表与人民的联系,便于推行工作,乡以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工作单位:一般可以自然村或选区为工作单位,必要时在自然村或选区下亦可划定若干居民组;人口居住集中的乡,乡人民政府可直接领导居民组进行工作;地区辽阔、居住分散的乡,乡以下可由若干自然村分别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划定居民组进行工作。
    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设代表主任,必要时亦得设副主任,由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内之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召开所辖地区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讨论执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居民组设组长一人(居民组范围过大者亦可设副组长),由代表担任,负责推行工作,定期向居民报告工作,听取批评。
    四、乡政权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必要的会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又要不影响干部和群众的生产时间。除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央的规定办理外,各种工作委员会会议、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的工作会议、居民组会议应视工作需要召开。召开全乡群众大会时须经县或区人民政府(区公所)批准;召开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的群众大会时,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及时地反映人民意见和传达决议、推动工作,各种会议的召开必要时可以适当衔接起来,如乡人民代表大会前后,可召开乡政府委员会会议和居民组会议;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前后可召开各种工作委员会会议和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的工作会议。为了避免开会次数过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主任(乡下直接设居民组的组长),可列席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统一布置工作;或采用由乡政府委员分头联系、个别交代的方式解决问题。一切会议均应事前做好准备,以便既节省时间又真正解决问题。
    乡的各种制度,须经常解决人民切身的利益问题,成为人民自己的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五、改进与提高乡的工作,首先要改进县、区对乡村工作的领导。县对乡部署工作任务时,必须照顾农事季节,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并力求步调一致。各部门的临时任务,应在服从中心工作的前提下,经县领导同意,始得部署到乡。县区所能办的事项,应直接由县区办理,不得退给乡村。
    县区应经常督促指导开好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乡人民代表大会搜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的意见,认真负责地予以处理。
    县区应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干部深入乡村工作,建立固定的基点乡,以吸取经验指导全面。同时,通过总结与检查工作及冬学、夜校或短期训练培养乡村干部,帮助其熟悉政策法令,改进工作方法,树立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和自我批评的作风。
    以上希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一九五四年六月底以前,向本部作一次专题报告。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9-06-13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一、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不仅已经出现,而且已经在若干地方普遍发展起来,有的地方发展得很快,很可能不久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一个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且有不可阻挡之势。人民公社发展的主要基础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的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政治觉悟。在经济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战胜了资本主义道路之后,发展了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创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灾害、使农业生产比较稳定发展的新的基础;在克服右倾保守思想,打破了农业技术措施的常规之后,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更加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先进的农业技术措施,要求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农村工业的发展也要求从农业生产战线上转移一部分劳动力,我国农村实现机械化、电气化的要求已愈来愈迫切;在农田基本建设和争取丰收的斗争中,打破社界、乡界、县界的大协作,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成为群众性的行动,进一步提高了五亿农民的共产主义觉悟: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缝衣组、理发室、公共浴堂、幸福院、农业中学、红专学校等等,把农民引向了更幸福的集体生活,进一步培养和锻炼着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所有这些,都说明几十产、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
    二、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
    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可以少于两千户,一乡数社,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
    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现在就应该对人民公社的分布,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作合理的布局。
    社的规模扩大以后,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在组织精干和干部不脱离生产的原则下,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
三、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骤
    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是当前广大群众的共同要求,贫农、下中农是坚决拥护的,大部分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我们要依靠贫农、下中农,充分发动群众,展开鸣放辩论,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使广大农民在思想解放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并大社、转公社,防止强迫命令。在步骤上,并大社,转公社,一气呵成当然更好,不能够一气呵成的,也可以分两步走,不要勉强、性急。各县都应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并大社,转公社必须与当前生产密切结合,不仅不能影响当前的生产,而且要使这个运动成为推动生产更大跃进的一个巨大力量。
    为此,在并社初期可以采取“上动下不动”的方法,首先由原来各小社联合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搭起架子,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耕作区或者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照常经营,一切应该合并调整的东西和合并中应该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后再逐步合并,逐步清理、逐步解决,以保证生产不受影响:
    社规模的大小,并大社,转公社进度的快慢,以及做法和步骤,都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的情况自行决定。但是,无论在秋前秋后或者今冬明舂合并,都应该从现在起,就把准备合并的一些小社串连起来,共同商量,统一规划秋后的农田基本建设,统一安排为争取明年更大丰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并社中的若干经济政策问题
    在并社过程中,应该加强教育,防止少数社发展本位主义,在合并前不留或少留公共积累,分多分空。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了解,由于各个农业社的基础不同,若干社合并成一个大社,他们的公共财产,社内和社外的债务等等,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在并社过程中,应该以共产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干部和群众,承认这种差别,不要采取算细账、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较小事。
    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各个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    
五、关于社的名称、所有制和分配制的问题
    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不必搞成国营农场,农场就不好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
    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破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侯,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
    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不必忙于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以免对生产发生不利的影响。要从具体条件出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资制;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暂时仍然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制等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条件成熟以后再加以改变。
    人民公社虽然所有制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分配制度无论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功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但是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六、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
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9-06-14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此文实在太长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9-06-14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 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
  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走下来。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
  为了避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大队对于原来收入水平较高、现在由于统一分配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从包产、包工、奖励或者发展副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使他们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山林和生产大队新植的林木,一般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国有山林和公社所有的山林,如果国家和公社不便于经营,也可以划给大队所有。大队可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村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社员所有。
  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林,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使山林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少数不便于生产队经营的,可以由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条件、国家采伐计划和本大队的需要,同时,也根据负责经营的生产队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制止。
  二十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帮助生产队及时总结生产经验、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超额完成包产计划。对于生产困难较多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推行先进经验和增产措施,在推行的时候,必须同生产队的干部和社员充分商量,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不能强迫他们接受。
  二十三、生产大队为了发展多种经营,适应各生产队发展生产的需要,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大队企业。大队企业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办的原则。在农忙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劳动力回到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
  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可以多一点。
  二十四、各生产队按照包产计划上交大队的产品和收入,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都由生产大队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生产大队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实行少扣多分,使社员增加收入。
  生产大队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和滥用劳动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减少非生产人员,控制公共积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从各方面来提高劳动工分的分值。在生产队完成三包任务的前提下,要保证分配计划兑现。
  二十五、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在目前时期,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高的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些。
  生产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二十六、生产大队可以从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百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生产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这个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
  托儿所保育人员的劳动工分,主要由入托儿所儿童的家庭分摊,不够的部分,可以从公益金内给以补助。
  二十七、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一切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一切收支帐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生产大队还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帮助生产队作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为了提高社员和生产队干部的积极性,必须确定和保障生产队一级的所有制。归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有下列各项收入和资产:
  超产所得的奖励;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营农、林、牧、副、渔各种生产所得的收入;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节约下来的资金;
  划归生产队所有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资源;
  归生产队所有的农具;
  用自有资金兴办的基本建设、购置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设备;
  包产任务以外利用空隙地和荒山种植的果树、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
  归生产队所有的耕畜和它们繁殖的幼畜,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畜所繁
殖的幼畜或者幼畜的分成部分。
  所有这些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用。在有必要进行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实行等价交换。
  二十九、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极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恳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生产队管理委员会,一定要充分同社员商量,特别要听取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重要的事情,还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决不能由少数人任意决定。
  三十、生产队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应该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同时,根据自然条件和历史习惯,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并且综合利用劳动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积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在山区和半山区的生产队,要切实培育好和保护好山林,防止破坏,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项生产。
  三十一、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和繁殖耕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
  生产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饲养的方式,可以集中喂养,可以小槽分散喂养,也可以个人包养。对于耕畜的喂养、繁殖和使用,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应该保证饲草饲料的供应,并且及时防治各种疫病。
  对于保护、喂养、繁殖、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如果因为管理、饲养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追究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处分。
  注意培养兽医,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
  三十二、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奖励。由于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本队超产不能受奖,本队减产应该多赔。
  三十三、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四、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大队应该帮助生产队,制订各种工作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在制订工作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劳动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等事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实行按件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评工记分。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
  每个社员每天的劳动工分,都要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帐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五、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必须争取超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努力提高社员实作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
  生产队从包产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给社员。包产以外经营其他各种生产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可以全部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扣留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的积累。
  生产队包产以外增产的粮食,超产奖励所得的粮食,出售经济作物所得的国家奖售的粮食,除了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留下少量作为本队的储备粮以外,应该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不论是超产或者减产的生产队,都应该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数量,奖给生产特别好的社员或者作业小组。
  对于工作积极、办事公道、有显著成绩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可以从超产部分提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进行奖励。奖励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评议。
  三十六、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
  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
  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三十七、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必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管钱、管帐、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属于生产队所有的或者由生产队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应该有一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 社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认真执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男社员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员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要保障社员对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三、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鼓励社员修建住宅,国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可能的帮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章 干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保持精干。公社一级干部的人数,应该按照编制配备,只许少不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论决定,数目也不可过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务员。
  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
  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参加劳动。(二)以平等的态度对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个普通外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九章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询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
  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担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章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检查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进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它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进行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注释
  [1]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在一九六一年三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试行后,在五、六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上修订通过的。修正草案对原草案的一些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有:
  一、修正草案将原草案规定的公共食堂"应该积极办好",改为"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口粮分配的办法也改为"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
  二、修正草案将原草案中关于社员分配实行供给部分与工资部分三七开的规定取消,改为无论包产收入或包产以外的收入都"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三、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山林的规定:"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村、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社员所有。"
  四、修正草案增加了人民公社各级干部必须执行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参见毛泽东对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的批语---大饥荒档案编者)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9-06-14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9-06-14
这个【郊区】条文比较清晰
       市的郊区是指这样的地区:(1)当前城市建设所必须的地区;〈2)紧靠市区的职工聚居区;(3)设在市区附近的必需的蔬菜等主要副食生产基地;(4)无法从市区划出的插花性质的农业区;(5)受地形限制,划归市比较有利的地区;(6)群众经济生活与城芾关系密切的地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地区,都不应该划为郊区。市辖县应当按县的建制进行领导和管理,不得划为远郊区。
       市的郊区应该尽量缩小。市总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地不应当超过20%,不及20%的,一般不动;超过20%的,应该压缩;确实有必要超过20%的,必须由省、自治区人委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统一市的人口统计口径,规定:市总人口包括市区人口和郊区人口;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列入市的城市人口,市区和郊区的农业人口列入乡村人口。
       各地在缩小城市郊区的同时,应该对城市所需要的蔬菜等主要副食的供应问题,作出统一安排。郊区解决不了的部分,由附近的县负责支援。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9-06-14
5、60年代的文风比较务实,后来就越发桃花、飞花连篇
说务实有用的话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9-06-14
同志辛苦了。
分省分縣直轄市、GDP有參考價值、市管縣縣改區、曲學阿世指鹿爲馬顚倒黑白挑戰常識,四大謬。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9-06-14
回 keating 的帖子
keating:据说,我也是听说,可能记的不准。
说1997年年初,当时分管农业的邹家华副总理在年初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批评了当时的县改市过快(从1993年到1996年,的确每年有大量的县改市),可能是担心农业生产被忽视这样,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提议说县改市应该慢一点之类的意思。所以从199 .. (2019-06-13 21:39) 

其实当时应该考虑到海安、邹平、射洪这三个工业县的情况。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9-06-15
回 外星来客 的帖子
外星来客:其实当时应该考虑到海安、邹平、射洪这三个工业县的情况。 (2019-06-14 11:50) 

你怎么就知道没考虑?

你应该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粮食亩产十万斤他们还是历历在目的,所以已经撤县设市的有有多少是“虚报数据”的,关闭流程之前又有多少县符合标准的,他们都成为了需要经过时间考验的活标本至今射洪也没有达到标准呀,至今一大堆县级市不符合标准了呀!这就给今后的撤县设市把关提出更为严格的数据要求。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9-06-15
回 晦象先生 的帖子
晦象先生:看来消灭地区建制是既定政策。 (2019-06-13 14:39) 

惊讶!你现在才发现?
多看看几部宪法,就知道行政区划总体走向了。
而且每一种产物都有一个形式为其存在的代表。比如现在还有以前的生产队合作社,比如现在还有县辖区,比如大兴安岭为唯一要保留的地区,比如新疆是唯一没有土改的省份等等。

如今中国最先进的行政区划都进入第六代了,要走7步才能接轨世界,真是不容易呀!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9-06-16
回 keating 的帖子
keating:据说,我也是听说,可能记的不准。
说1997年年初,当时分管农业的邹家华副总理在年初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批评了当时的县改市过快(从1993年到1996年,的确每年有大量的县改市),可能是担心农业生产被忽视这样,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提议说县改市应该慢一点之类的意思。所以从199 .. (2019-06-13 21:39) 

1996年发生了中美贸易摩擦,包括农药和化肥等都需要进口,加上93年开始就加入了经济等新指标,可以说中短期内很难出现有县升市的情况发生,这是大环境约束中国的县,对升市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停止批市是符合国情的。
就当时意识而言,刚刚走出文哥阴影,就是广东这种吃螃蟹精神的省份竟然到了1980年才在农村供得上饭,直到1985年才供得上菜,可以说感受到才10年的改革之风加上中美摩擦对未来的迷茫,不得不把精力从内部建设上全部集中到内部农粮生产上,一直到2009年才正式全国性地解决了温饱问题。
可见国际形势奠定暂停批市的客观要求,保障粮食生产和供应也在主观上对国情提出了需要。
1997年发生了泰铢金融风波,尽管美国当时授予了中国最惠贸易国特优待遇,仍不足以缓解国内经济恶化,媲美珠三角东岸的潮汕地区、珠三角西岸地区、闽南地区都在经济特区的协作内都相继沦落。而今中国粮食自给率也仅有82%,可见1996年是全国精神多么紧张的氛围,别忘了还有此前中俄关系恶劣。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9-06-16
还有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9-06-17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你怎么就知道没考虑?
你应该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粮食亩产十万斤他们还是历历在目的,所以已经撤县设市的有有多少是“虚报数据”的,关闭流程之前又有多少县符合标准的,他们都成为了需要经过时间考验的活标本至今射洪也没有达到标准呀,至今一大堆县级市不符合标准了呀! .. (2019-06-15 23:39) 

作为需要经过时间考验的活标本的关闭流程之前的符合标准的县长兴、广饶就够了,不应该让海安、邹平拿来检验。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9-06-17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1996年发生了中美贸易摩擦,包括农药和化肥等都需要进口,加上93年开始就加入了经济等新指标,可以说中短期内很难出现有县升市的情况发生,这是大环境约束中国的县,对升市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停止批市是符合国情的。
就当时意识而言,刚刚走出文哥阴影,就是广东这种吃螃蟹精 .. (2019-06-16 01:12)

现在粮食自给率应该低于75%。

因为没有统计:
——走私进口;
——可折合粮食的食品进口:肉类、奶质品类、食糖、食用油、饲料、水果、饮料、各种工业食品,等。特别是肉类和食用油,中国大陆目前是大量进口,折合粮食十分可观。

而如果进一步统计化肥、农药、和石油进口,自给率会更低。
因为现代农业很大程度上就是石油农业。而大陆石油进口率高达70%。
大陆自产化肥和农药,生产线也是引进的。

农机也主要靠进口,或合资企业生产。而粮仓地,主要靠农机机械化生产。

再进一步统计种源依赖度,基本是100%

综合上述,粮食自给率应该已经低于20%。
也就是如果外贸突然断绝,粮食供应将在短时间内降低到只有现有水平的20%。
这个短时间大约是一年,也就是一个完整粮食生产周期。
一年内,依靠存量可以勉强维持供应。
一年后,就要断崖式下跌到只有40%。
二年后,再次断崖式下跌到只有20%。
通过紧急措施,房前屋后,城市绿化带,统统种上土豆、薯类等,可以增加10%左右供应。
加上基本停止肉、禽、蛋、奶供应,饲料粮改为口粮。大概可以增加20%供应。
也就是维持在50%左右,而且是营养水平维持在最低限度的供应率。

现在可以理解,世界上最好斗的中共,为何会变得如此低调了吧。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9-06-18
回 天地君亲师 的帖子
天地君亲师:现在粮食自给率应该低于75%。
因为没有统计:
——走私进口;
....... (2019-06-17 13:28) 

哪有那么夸张,全国18.3亿亩耕地,即便正常施肥(自然肥)都可以亩产320多千克,13.95亿人口计算,粮食自给率稳定在84%以上,粮食缺口在2亿人供粮水平。
82%是什么水平?相当于4400万亩良田被毁、以劣充数填补农田(良田是耕作出来的效果,劣田产量就不高拖累产出质量)。如果低于75%相当于有2亿亩良田被毁(缺粮3.5亿人口),那么遥感监测不可能没发现,而且这么多人需要吃饭,不可能不会因为中美贸易纠纷而令中国不召开粮食专题会议,可见75%太高估问题了。

4400万亩,相当于一亩地被毁16平方米(难发现),2亿亩地相当于70多平方米被毁(易发现)。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9-06-18
回 心叶小兵 的帖子
心叶小兵:哪有那么夸张,全国18.3亿亩耕地,即便正常施肥(自然肥)都可以亩产320多千克,13.95亿人口计算,粮食自给率稳定在84%以上,粮食缺口在2亿人供粮水平。
82%是什么水平?相当于4400万亩良田被毁、以劣充数填补农田(良田是耕作出来的效果,劣田产量就不高拖累产出质量)。如果 .. (2019-06-18 11:35) 

你的信息已经陈旧了。

1,最新的基本农田数字是15亿亩。

2,经过长期大量施用化肥,掠夺地力后。
一旦不再施用化肥,仅仅靠自然肥,是无法恢复320多千克产量。
因为土壤已经严重板结、沙化、重金属污染、肥力流失等。

3,全国耕地,很大一块是低产田,比如陕北的耕地,甘肃的耕地。
大致上,黄土高原的耕地,都是低产田。
即使大量使用化肥,小麦亩产也很难达到300公斤。

4,耕地不能全部种粮食,还要拿出大批耕地,种植棉花、烟草、糖类作物、食用油作物等。
否则,经济结构要崩溃。

5,还要扣除病虫害、局部地区水旱灾害等损失。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9-06-19
回 萧燕燕 的帖子
萧燕燕:文件很细致,让农民读得懂。
组织形式很科学很先进。
组织性质很民主。
组织规模大小适度。
....... (2019-06-19 10:05)

人民公社制度,包含内在的自相矛盾。

一方面说,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
一方面又说,党组织才是领导核心。

党员数量是有限的。
绝大多数社员,都是非党员。

两者如何协调?

事实上,人民公社,就是最恐怖的一种现代农奴制。
少数党员组成的党组织,控制了所有社员。
而这些党员又不必对公社的事业负责,这一点比封建领主还不如。
封建领主,还有动力要照料好自己的领地,保护好手下农奴的劳动力。
因为这是他自己的私产。
而党员没有这个责任感。

另一方面,农村党员,普遍文化素质低下,根本谈不上什么马列主义修养,谈不上用马克思主义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部分人还是文盲半文盲;少数人识字的,最多初小水平。
所以,幻想通过政治思想教育,解决这些人的责任感问题,也是不可能的。
这些人头脑中的知识和经验,主要还是旧社会地主如何对付贫下中农的一套。

这些人根本就不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属于无产阶级。
吸收到无产阶级先锋队里来,纯属滥竽充数,一批老鼠屎打坏一锅汤。

人民公社,本质上是修正主义的产物。
打着人民的旗号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

所以导致大跃进大批饿死人。

教训是深刻而沉痛的。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19-06-19
回 天地君亲师 的帖子
天地君亲师:人民公社制度,包含内在的自相矛盾。
一方面说,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
一方面又说,党组织才是领导核心。
....... (2019-06-19 13:07) 

主要是教育跟不上,什么时候中国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2年,人民公社不失为一种好制度,华为其实就是新时代的人民公社
要是所有企业都是人民公社,社会主义也就实现了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19-06-20
再进一步统计种源依赖度,基本是100%

这个不可能吧,杂交水稻种子要进口?

另外这也是一个反转基因的重大理由,如果全面推广转基因,哪天孟山都对中国断供就惨了。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19-06-21
回 keating 的帖子
keating:据说,我也是听说,可能记的不准。
说1997年年初,当时分管农业的邹家华副总理在年初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批评了当时的县改市过快(从1993年到1996年,的确每年有大量的县改市),可能是担心农业生产被忽视这样,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提议说县改市应该慢一点之类的意思。所以从199 .. (2019-06-13 21:39) 

分管农业的是姜春云,邹家华是分管工业、交通、矿产、土地等经济线的副总理。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21-08-09
回 keating 的帖子
keating:据说,我也是听说,可能记的不准。
说1997年年初,当时分管农业的邹家华副总理在年初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批评了当时的县改市过快(从1993年到1996年,的确每年有大量的县改市),可能是担心农业生产被忽视这样,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提议说县改市应该慢一点之类的意思。所以从199 .. (2019-06-13 21:39) 

坚决贯彻中央治本之策———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3月31日)

然后是11号文

k版消息比较准确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21-09-03
政务院 关于改变大行政区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


1953年3月12日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第一条:  “大区行政委员会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不作为一级政权。因此大行政区辖市的名称,亦应有所改变。专署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专署辖市的设置.原系权宜措施;且多数专署辖市又系县城改设,设市后使县失去经济中心,影响城乡物资交流,应予撤销改划。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现行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旅大、抚顺、本溪十个大行政区辖市,一律改称为中央直辖市(连同北京、天津二中央直辖市,全国共十二个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之大区行政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与监督。
    二,各省现有之专署辖市一律撤销。撤销后由所属省人民政府视各市具体情况,依照左列规定,提出改划意见,层报本院审核施行:
    1.凡属数县以上范围的物资集散中心,或工矿、国防要地或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有密切关系者,仍参照人口情况改为省辖市,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该市所在地区之行署或专署领导监督。
    2.不属以上范围及原为县城,设专署辖市后,使县失去经济中心者,得恢复原建制,保留必要编制,由县领导。
    二、内蒙古自治区之盟辖市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区辖之廷吉市等,仍维持原状不予变更。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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