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径通幽:设立市辖区的标准(内部试行,2017)
一、直辖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市辖区。
二、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300万人的市,平均每5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 ..
(2020-03-01 20:54)
民政部负责的是对标准做出解释,而不是制定所谓的内部标准,行政区划的标准制定权在国务院。
另外,行政区划的标准具有历史性和延续性及统筹性,均非民政部职权所能左右。所谓历史性是指行政区划标准自从新中国成立后就设立了,不管时间有多久,都不会改变这个标准的宗旨。所谓延续性是指行政区划自身的续命,即不存在也不可以今天一个标准明天一个标准扰乱朝纲。所谓统筹性是指行政区划具有政权特征,表现在国务院通过该区划标准时得征得中央军委同意。
很明显,民政部内部标准算什么东西?何况该标准不仅抵触了中央军委、国务院上位法规,还违反了标准本身的特性。我们知道,1986年标准并未因为1993标准的出台而被否定,后者只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甚至容纳新的元素,也就是在1986历史性标准上续入新的指标统筹为生命标准,再看所谓的2017内部指标搞得面目全非。
撤县设市标准对设立市辖区标准有着密切关联性。包括直辖市、较大的市设区、县,可以看出他们不设县级市或者达到县级市标准时在如今的法治(有别以前的法制)建设下只能是撤县设区。
如: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这里的市区言语不详,因为中心镇人口密度600人每平方公里,全国重点镇人口密度800人每平方公里,县城人口密度1000人每平方公里,城区人口密度3000人每平方公里得不到历史性和延续性体现。另外1993标准加入了经济指标,那么所谓的2017年指标就得包括经济指标。何况撤县设市、撤县设区、撤市撤区都在1993标准时言明48万以上总人口才为政权转建制体系,何来每40万人口设立政权为市辖区的标准?如此严重的疏漏,应该带走民政部长审查调查。
如:与市区连片的工矿区、林区、旅游风景区、港口区、开发区及其它自成一体的地域,可单独设立市辖区,但其总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最小市辖区标准,并且经济发达、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违反1993标准有三,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管制100年,推动经济建设的三驾马车为出口、消费、投资,与之相关的只有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主管的新区、经济区,国家商务部主管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部主管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个才具备行政区划黑区资格。就较大的市而言,市政府任何功能区都是市新区职能的一部分,因为发改委的前身就是体制改革委员会,属于发改委职权之上的只有政治、军事、外交,所以这三类在1993标准被单列为特殊情况(仅是县级市规格)。所以林、矿、港、开发区均不得违反国务院约法三章增设为市辖区。这层面说明分管区划副部长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会说出深圳不得设立直辖市也就可以理解了。
1993撤县设市标准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该情况已经说明设立市辖区人口不得低于50万且市辖区中心镇(街道)必须符合驻地镇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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