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37
其實一直都有,包括由業主組成的業主立案法團,以及以住客為主的互助委員會
官方介紹:
管理私人大廈是業主應盡的責任。政府在大廈管理方面的政策,一直是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合適的居民組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他們有效地管理大廈。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條例”)旨在為法團的成立和運作提供法律綱領,以便私人大廈業主成立法團,更妥善地管理目己的物業。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目的
香港地少人多,市民大多居住在私人多層大廈或由多幢大廈組成的私人屋苑。這些大廈和屋苑由多個單位組成,單位數目由數百至數千個不等。單位的業主有責任共同管理和維修所居住的大廈或屋苑。如果因為大廈或屋苑管理不善或其公用部分缺乏維修而造成任何意外,有關業主須負上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管理和維修建築物並非簡單的事情,涉及的工作繁多,包括清潔公用地方、處理垃圾、保安,以及非經常性的工作,例如聘任物業管理公司和維修建築物等。如建築物並無成立法團,視乎有關建築物公契的規定,建築物所有管理和維修事宜可能須由全部業主共同決定。對於由數百甚至數千個單位組成的大廈或屋苑來說,這不但費時失事,而且不大可行。
要妥善管理建築物,讓業主有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並使他們的資產不會因建築物管理和維修不善而受到影響,成立法團雖不是唯一的途徑,但卻是最可行的方法。法團是根據條例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及監督其工作。
條例訂明法團會議可通過有關建築物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和行政事宜,以及有關該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裝飾的決議,而該等決議對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和全部業主均具約束力。
條例也清楚訂明法團的職責及權力。法團負有法律責任,妥善管理和維修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並須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公用部分的管理職責。至於權力方面,法團可決定是否聘請受薪員工、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或由其代表法團執行法團根據條例或公契而擁有的職責和權力。法團根據條例第18條履行其職責及行使其權力時,須以民政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第44(1)條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官方介紹:
為了促進公眾參與社區事務,民政事務總署推行互助委員會計劃。互助委員會是志願組織,由大廈住客組成。
互助委員會計劃最初以私人住宅樓宇為推行對象,其後迅速地擴展至公共屋邨、工廠大廈、臨時房屋區及寮屋區。截至2019年7月31日,共有1,695個互助委員會遍布全港各區。
互助委員會的基本目標,在使住戶建立睦鄰和互相幫助的精神,提高責任感,並改善大廈內治安,居住環境及管理效果。互助委員會就足以影響社區及個人福利的問題,為政府與居民之間提供一個互相溝通的途徑,並為居民提供聚會場合,共同參與各項社區活動。
互助委員會能夠成立和順利運作,居民參與是一個重要因素。有見及此,民政事務總署製作了兩套規則範本,提供基本指引予互助委員會:公共屋邨互助委員會規則範本和私人樓宇互助委員會規則範本。而這兩套規則範本可在各區民政事務處的民政諮詢中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