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设立标准(参考):
①常住人口不低于2000万,城市常住人口不低于1000万,户籍人口不低于500万(公安人口)。
②经济总量达到现有直辖市平均值,人均经济超过现有直辖市平均值,地均经济超过现有直辖市平均值(发改委经济)。
③来源于该地方的财政总收入高于现有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平均值,其中地方预算收入人均值高于现有直辖市水平(财政预算)。
④距离其他直辖市超过1000公里;
设立计划单列市满30周年且实现了县级市升为市区,或连续三十年经济总量和质量维持在直辖市平均水平以上;
税收上交部分占到总税收六成,或高于现有直辖市平均上交税额时累计人均上交超过六成;
普通话流行高于90%;
第一产业不高于1%,第三产业不低于50%;
建成区面积人口密度不低于3000人每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密度不低于9000人每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