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国家统编教材
使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全市社会秩序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车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国家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静坐、拉横幅、设人墙、喊口号的;聚众实施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或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的;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出入的;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等冲击国家机关的;设置障碍阻拦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等破坏交通秩序或损坏交通设施的。组织、策划、煽动上述行为的人员从重处理。
二、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申请未获许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从重处罚。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生产经营、学习的,或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等极端主义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利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等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编造传播歪曲国家政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有害信息的;编造有关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等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上述网络平台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六、通过威胁、恐吓、辱骂、曝光他人信息等方法阻扰学生上学、复课的。在校内外组织、煽动、教唆、胁迫、诱骗、怂恿、蛊惑教师、学生罢课的。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八、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
九、境内外人员、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或者进行造谣、诽谤、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十、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提醒广大群众,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依法惩治,正告所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不法活动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