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什么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们远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公民的生活。广大民众总以为宪法与自己相距遥远,因而将其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空洞无物的“政治宣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与当前的客观现状差距很大,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宪法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宪法比较空洞,实际作用也不大。如果要学法律知识,只须学学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在公众中普遍存在。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享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政府。但实际上,我国“官”和“民”两方面目前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识,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妨碍正常宪政秩序的形成,损害着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应当坚决肃清
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zonghe/2002-12/04/content_649355.htm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公民权利是在法律的保障之列(没规定禁止的都能做)
国家权力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列(没规定允许的都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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