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影人:哈哈哈。你连小学生都不如。。。。你不懂历史么?你还好意思相当于地区,那什么叫【地区】?它竟然还有“级别”?哈哈哈哈。多读点书再来,否则你就是小丑!
(2024-06-09 16:18)
你的思维逻辑和理解能力大约是胎教肄业水平。
不懂什么叫“地区”,自己去看七八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地区没有级别?难道是你有级别?
知道什么叫“级别”吗?建议先学学翻字典。不会翻我帮你翻了,“级别”就是“等级的高低次序”。
“地区”的级别就是受到省的管理,又可以管辖县,换言之,就是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一级。这就叫“地区”的“级别”,懂了吗?
没懂的话先把语文学好。对于你来说,学好小学语文是最基本的,就别提历史了,那是你上了初中才该学的。
所谓地级市,就是相当于地区一级的市,换言之,就是受到省的管理,同时又可以管县的市,简单来说,就是介于省与县中间一级的市。
它起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入宪于1975年宪法第33条第2款,推广于1982年中共中央《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和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作为统计用区划名称固定下来则是1983年(取代“省辖市”的称呼)。
说实话,你在这掰扯地级市的合宪性,不如去纠缠“县级市和市辖区管辖乡镇”的合宪性,毕竟“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是宪法明文,而宪法第三十条可是只字未提县级市和市辖区可以管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