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
1. 春秋初期的楚、晋、秦等国在攻灭他国的土地和开边戍地上置县,大部分县仍为采邑制。但与周不同的是,开始出现一部分县改为国君直属地,并有国君派遣贵族治理,不得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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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采邑制的“县”作为中国县的萌芽,而不作为正式意义的县。
2. 晋顷公十二年(前514年),晋国的韩、赵、魏、知、范、中行氏六家大夫联合灭祁氏、与羊舌氏两家,“分祁氏之田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为三县,任命十人为县大夫”(《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这十县突出特点是县之官员有民无土,依靠中央任命而非血缘分封,呈现出国家行政区划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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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由中央委派官员的县为中国行政区划意义的县的开始,即以前514年为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