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昆明四区提高到680元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7-12-29 ) 来源:都市时报
经云南省政府同意,昨天(28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上调。其中,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的最低工资标准从540元/月上调到680元/月,每月增140元,增幅达20%。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
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 此外,
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相同。
据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此标准,并结合新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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