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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京津沪渝及海南省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简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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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10-25
法院上下级之间有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明显和行政机关不同。
当然,在国内,上级法院干挠、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是常有的事,不过这不属于管理范畴。
傻子偷乞丐的钱袋,被瞎子看到了。哑巴大吼一声,把聋子吓了一跳。驼子挺身而出,瘸子飞起一脚。麻子说:“看我的面子就算了吧。”疯子说:“就是,人要有理智!”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10-28
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每天在法院门口卖火烧的大妈与法院人员的交往,可能比次长阁下更深入广泛,但未必能明了法院的管理体制,也算不上圈内人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10-28
回 3楼(nwt0311) 的帖子
不知所云!
持之以恒,信守承诺!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10-28
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引用第26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8 09:34发表的 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
每天在法院门口卖火烧的大妈与法院人员的交往,可能比次长阁下更深入广泛,但未必能明了法院的管理体制,也算不上圈内人

我既然说自己是圈内人士自然就不是在门口卖火烧的,这点您还是放心吧。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10-28
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引用第28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8 11:48发表的 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
我既然说自己是圈内人士自然就不是在门口卖火烧的,这点您还是放心吧。


恕我直言,您自称圈内人士和卖火烧的大妈自称圈内人士,本质上无区别

从您对法院管理体制的表述来看,您也未必比火烧大妈更靠近圈内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9-10-28
中国采用的双头管理体制,一个法院同时受到本级人大和上级法院领导是对的;检查院、公安局等也是一样的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9-10-29
Re: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引用第29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8 13:20发表的 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
恕我直言,您自称圈内人士和卖火烧的大妈自称圈内人士,本质上无区别
从您对法院管理体制的表述来看,您也未必比火烧大妈更靠近圈内

你不觉得自己太武断了吗?你的评判标准就是标准,我的职业还得你来认定吗?如果你觉得我对法院管理体制的表述有误,你尽可能阐述你的观点(有关规定或者事实)来证明我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来论点是大陆的下级法院是否受上级法院领导,你偷换成了我对法院的了解不如法院门口卖火烧的老大娘。偷换概念给我扣帽子只能说明你观点的苍白和事例的缺乏。顺便说一句法院门口是不允许卖火烧的。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9-10-29
Re:Re: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引用第31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1:12发表的 Re: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
你不觉得自己太武断了吗?你的评判标准就是标准,我的职业还得你来认定吗?如果你觉得我对法院管理体制的表述有误,你尽可能阐述你的观点(有关规定或者事实)来证明我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来论点是大陆的下级法院是否受上级法院领导,你偷换成了我对法院的了解不如法院门口卖火烧的老大娘。偷换概念给我扣帽子只能说明你观点的苍白和事例的缺乏。顺便说一句法院门口是不允许卖火烧的。


无他,我就是看您“一周去趟法院”就自称圈内人士,觉得好笑而已

有理说理,有道讲道,何必如此吹牛呢

PS:“你偷换成了我对法院的了解不如法院门口卖火烧的老大娘”这句话可是您在偷换概念。我的原话只是“您未必比火烧大娘更靠近圈内”而已。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9-10-29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有审判监督的职责,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复核等司法程序,对下级法院进行间接的业务指导。这是法律上非常明确的规定。

上级法院或从属于上级法院的个人当然可以通过人情、贿赂、政治施压等手段对下级法院或从属于下级法院的个人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进行干预,下级法院人员也经常有向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请示的情况,但如果将此称做“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无论在制度与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正如官场上尽管行贿成风,但我们似乎不能认为“行贿受贿是干部选择任用机制的一部分”吧。

当然,既然次长君属于“圈里人”,那么不妨举例说明上级法院究竟如何对下级法院进行管辖和领导。
[ 此帖被桔梗琉璃在2009-10-29 11:3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9-10-29
Re:Re:Re: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引用第3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1:19发表的 Re:Re:Re:Re:回 24楼(内政次长) 的帖子 :
无他,我就是看您“一周去趟法院”就自称圈内人士,觉得好笑而已
有理说理,有道讲道,何必如此吹牛呢
.......

1、“一周去趟法院“这是你说的,你还加了引号,你自己的说法不需要加引号了吧。我的原话“本人每周都和法院打交道“,其含义可能是去一次,也可能是多次,而且打交道和去趟也完全是两个概念。你可以去24楼看(我那帖没有编辑过)我是否说过你加引号的“一周去趟法院”。“本人每周都和法院打交道“与“也算个圈内人士“并不是因果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你把自己的意思说成我说的然后说我吹牛还不是武断吗?
2、你的原话还有前半句,即“从您对法院管理体制的表述来看“。综合你跟我几帖,你的意思是不赞成我所说的大陆的法院实际上也要受上级法院领导的观点。就此简单举例,你也可以自己去查阅资料或者找在政法系统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等人士咨询。

中国法院网
加强双重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
山东法院领导班子充满活力
作者: 王世心 张志华    发布时间: 2002-07-18 09:37:31

     法院网济南7月17日电   1999年以来,山东法院把加强协管作为推进领导班子建设的切入点,积极争取省委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努力选好配强“一把手”,使山东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呈现出勃勃生机。
    为增强协管工作的针对性,山东高院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状况。1999年,山东高院针对全省法院班子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建议省委结合正在进行的“三讲”教育,对全省中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普遍考查。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进入领导班子。这次考查由山东省委组织部牵头,组成12个考查组,对全省19个中级法院领导班子、124名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了全面考查。结合考查情况,省高院报请省委对中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并确定了一大批后备干部。共调整中院院长4人,并全部进行了异地交流;新提拔的14名副院长全部是从法院内部资深法官中选任;调整了5个中院超职数配备的领导班子。在对中级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普遍考查调整的基础上,各中院也会同市地组织部门,对所属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全面考查,并对53个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共调整班子成员109人。

    为更好地履行协管职能,近年来,山东高院注重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加强干部协管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使协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实行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制度。为增强协管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凡涉及本院或下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山东高院“一把手”都亲自向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支持。组织人事部门也建立了经常性的工作汇报制度,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建立健全协管工作制度。2000年,山东高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关于全省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特别就干部协管工作提出了建议,省委批转各市党委执行。同时,省高院还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协助市地党委管理中级法院领导班子的意见》、《关于全省法院系统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等文件。2001年4月,省高院又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而使协管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形式进一步规范。

    ——实行后备干部档案制度。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建立后备干部档案,是确保全省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可持续发展、落实协管措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山东高院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按照院长1:1、其他院领导1:2的比例,注重选拔、培养了一大批年轻的后备干部,建立了后备干部档案,对后备干部实行重点培养和动态的跟踪管理,确保领导班子建设长流水、不断线。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922&k_author=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9-10-29
再举一例:
广西法院网
梧州市法院召开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


作者:谭巧华 陈宏燕  发布时间:2009-06-12 11: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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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上午,梧州市法院召开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卢上需作了“领导班子责任问题”的专题授课,希望全市法院领导班子努力提高素质,切实承担责任,促使学习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取得更大效果,推动全市法院科学发展。
        授课时,卢院长首先肯定了我市法院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绩,鼓励与会领导进一步树立信心,为今年各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卢院长围绕“提高管理能力创先进业绩,领导素质和理论以及班子建设问题”等三个方面,对领导自身素质、领导责任意识等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精彩授课。卢院长强调,全市法院领导干部要勤于学习、勤于调研、勤于思考,不当太平官;要掌握理论、关心大局、坚持原则,不当糊涂官;要远离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推卸责任、作风不实等现象,不当阴阳官;要杜绝私心膨胀、官气十足、损公利已、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行径,不当贪官污吏。在作风建设上,领导干部既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也不能搞极端民主化、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不服从组织需要和安排,不服从纪律、制度要求,以实用主义对待党组决定的各种行为。卢院长要求,法院主要领导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团结同志,凝聚班子;要以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来统一思想,讲政治,讲正气,筑牢团结共事的思想基础;要讲大局,讲奉献,引导班子成员彼此尊重,在工作中多些协调沟通,多些相互支持;要立规矩,明职责,预防和减少分歧、矛盾,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当前,两级法院领导班子要特别强调良好学风,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以正确的理论统一思想;要特别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任务和目标、共同问题和困难面前,不回避,不推脱,共担风险责任,相互扶助支持;要特别强调选拔政治靠得住,工作有本事,作风过得硬的优秀干部。

受卢院长委托,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进源在座谈会上就“如何做好副职工作”和“法院中层干部的责任问题”作了讲课。

        讲课结束后,各基层法院领导和中院中层干部围绕“领导班子如何提高领导能力”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表示,要坚决按照中院党组的要求,逐步处理好班子工作作风和学风、正副职工作关系、领导能力与责任、干警职级待遇、法院发展等系列问题,力争将我市法院建设成为全区先进法院。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291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9-10-29
最高法院建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地法院领导班子监督
09-03-09 10:27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做客中国法院网,就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
最高法院建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地法院领导班子监督

  关于法院廉政监督建设问题,张建南着重谈了三个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各级法院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与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谈话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二是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三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创建了巡视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设置了巡视办公室,于2008年10月组成首批巡视组,对江苏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另据统计,全国共有19个省、区、市的法院系统相继建立了巡视工作制度,并对1537个辖区法院、法庭进行了巡视。巡视制度的创建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
http://www.xici.net/b103081/d86365146.htm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9-10-29
我既没有否定“协管”,也没有否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着“实质上的领导性的干预”(引号的作用很多,当然也可以引自己的说法。不一定是引您的话,请勿对号入座),只是您所阐述的“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真正对法院有领导关系的就是……上级法院”等,在技术和逻辑上有问题

您所举的几个个例子仍然在“协管”与“监督”的范畴之内,而不是所谓的领导关系。(讲的不过是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可您看见过哪个中级法院的领导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吗?)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3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1:31发表的  :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有审判监督的职责,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复核等司法程序,对下级法院进行间接的业务指导。这是法律上非常明确的规定。
上级法院或从属于上级法院的个人当然可以通过人情、贿赂、政治施压等手段对下级法院或从属于下级法院的个人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进行干预,下级法院人员也经常有向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请示的情况,但如果将此称做“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无论在制度与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正如官场上尽管行贿成风,但我们似乎不能认为“行贿受贿是干部选择任用机制的一部分”吧。
.......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上运作又是一回事。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的职责,但没有做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和管辖分工(审级)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象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这类机构,《宪法〉也好《法院组织法》也好是不会明确做出规定的。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8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2:18发表的  :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上运作又是一回事。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的职责,但没有做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和管辖分工(审级)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象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这类机构,《宪法〉也好《法院组织法》也好是不会明确做出规定的。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运作时,上级法院也很少公开或者私密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具体工作,偶尔有之,亦大多是个人行为。

至于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等,全部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怎么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呢?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7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14发表的  :
我既没有否定“协管”,也没有否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着“实质上的领导性的干预”(引号的作用很多,当然也可以引自己的说法。不一定是引您的话,请勿对号入座),只是您所阐述的“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真正对法院有领导关系的就是……上级法院”等,在技术和逻辑上有问题
您所举的几个个例子仍然在“协管”与“监督”的范畴之内,而不是所谓的领导关系。(讲的不过是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可您看见过哪个中级法院的领导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吗?)

所谓领导,主要是人财物,首要的就是领导班子,如果这样还不算是构成领导关系我就无话可说了。上级法院是否领导下级法院不在于上级法院的领导是否会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总理很少会主持会议听取某个省某一具体工作情况的汇报,但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你所说的听取汇报的事情还真得如此。基层法院对疑、难、重的案件判决前一般都要由本院分管院长及相关人员去中院汇报,由中院分管院长召集庭长等相关人员听取汇报研究案情,给案子定调子。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39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27发表的  :
实际上运作时,上级法院也很少公开或者私密地干预下级法院的具体工作,偶尔有之,亦大多是个人行为。
至于政法委,法院党组,纪检组等,全部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怎么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呢?

既然你也认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不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的观点,即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除了管人(领导班子)外,还管制度,最高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省高院出台意见(虽不是法律但本司法辖区内可以说与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效力),中院也可以从很多方面对基层法院行文;同时还管事,法律本身也赋予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提审等权利,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更是司空见惯,这些都不是私下了或偶发的事情。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0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2:33发表的  :
所谓领导,主要是人财物,首要的就是领导班子,如果这样还不算是构成领导关系我就无话可说了。上级法院是否领导下级法院不在于上级法院的领导是否会主持会议听取基层法院汇报具体案件的审查情况。总理很少会主持会议听取某个省某一具体工作情况的汇报,但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你所说的听取汇报的事情还真得如此。基层法院对疑、难、重的案件判决前一般都要由本院分管院长及相关人员去中院汇报,由中院分管院长召集庭长等相关人员听取汇报研究案情,给案子定调子。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PS:下级法院要汇报工作,研究案情,一般都是找上级党委的政法委,而不是上级法院。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呵呵,就再跟你几帖。
首先纠正你一个概念,不是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不是干涉,而是正常的工作,而且这些也不是错误的。当然有个人干涉的情况,但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指定管辖和提审等本来就是法律明确授予上级法院的职责。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也是非常正常和经常发生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很多就是就地方高院案件的请示而作的回复,你可以自己到法院网查询。
其次纠正你一个说法,即“下级法院要汇报工作,研究案情,一般都是找上级党委的政法委,而不是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可以向同级政法委汇报工作而不是上级政法委。地方各级政法委更多的是协调,地位无法同中央政法委在同级领导机关的作用相提并论。因为地方公检法都是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检察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这些都削弱了地方各级政法委的权利。因此也就出现过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分别都进了常委局长不买账的情况。也就是说地方法院是向上级法院和同级政法委汇报案情,因为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更多的是向上级法院。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上级法院是否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关系。我想通过我的这几帖或许你能改变一下你的观点。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0-29 13:1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1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2:50发表的  :
既然你也认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不能对党的组织做出规定,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的观点,即法律也没有明文做出禁止性规定:除了审判监督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任何其他领导性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除了管人(领导班子)外,还管制度,最高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省高院出台意见(虽不是法律但本司法辖区内可以说与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效力),中院也可以从很多方面对基层法院行文;同时还管事,法律本身也赋予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提审等权利,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更是司空见惯,这些都不是私下了或偶发的事情。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之于党组织,完全是不同的法律范畴,不是“没有做出规定”,而是“不能做出规定”,正如企业规章不能对工会组织做出规定一样

而法律没有明文对“实质领导”做出禁止性规定,那是因为根本不需要做出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直接干预,本身就已经破坏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譬如规定一条法律:“禁止毁坏鸡蛋”,还有必要附加“禁止将鸡蛋扔到楼下”、“禁止用硬物敲击鸡蛋”等条款吗?

至于您认为司法解释、意见、行文、指定管辖、提审都是“领导”的一部分,我就无话可说了。

再重申一遍:下级法院向上级党委(政法委),甚至公安局长(一般由政法委书记兼)汇报案情,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司空见惯;至于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那真不是司空见惯,更不是可以公开宣扬的事情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3楼内政次长于2009-10-29 13:08发表的  :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上级法院是否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关系。我想通过我的这几帖或许你能改变一下你的观点。


我似乎已经重复过无数遍,我一直没有否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性质的关系,我否认的是您对该事实的阐述方式。也就是QQme君说过的“你的话有误导性”。

至于您硬要将指定管辖、提审乃至于司法解释都混同于“干涉、插手案件审理、执行”,那么我也实在无话可说。“干涉、插手”究竟指的是什么,您这位“圈内人”难道不清楚吗?

至于“上级政法委”,我确实写得不够明确。我的意思是指对下级法院有领导责任的“上级性质”的党委政法委,而不是“上级党委的政法委”。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4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3:12发表的  :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之于党组织,完全是不同的法律范畴,不是“没有做出规定”,而是“不能做出规定”,正如企业规章不能对工会组织做出规定一样
而法律没有明文对“实质领导”做出禁止性规定,那是因为根本不需要做出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直接干预,本身就已经破坏了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譬如规定一条法律:“禁止毁坏鸡蛋”,还有必要附加“禁止将鸡蛋扔到楼下”、“禁止用硬物敲击鸡蛋”等条款吗?
.......

法律不是对党组织就不能做出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共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是国家意志,可以对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其他一切社会规范都要受其调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是从属关系。而企业规章和工会的有关规定则不存在从属关系。
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关系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直接干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请不要混为一谈。上级法院听取下级法院案情汇报并不等于是干涉办案、直接干预办案。禁止将鸡蛋扔到楼下”、“禁止用硬物敲击鸡蛋”本身就是禁止毁坏鸡蛋条款的题中之意,自然不用再单独列出,而且“禁止毁坏鸡蛋“本身就是个禁止性规定。如果要类比,也只能这样类比,禁止损坏鸡蛋,但没有禁止性规定禁止我们可以食用,于是我们就可以食用鸡蛋,因为食用并不是损坏,而是发挥了它的使用价值。
如果你就是“坚持下级法院向上级党委(政法委),甚至公安局长(一般由政法委书记兼)汇报案情,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司空见惯;至于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那真不是司空见惯,更不是可以公开宣扬的事情“那我们就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吧。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0-29 13:3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5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3:20发表的  :
我似乎已经重复过无数遍,我一直没有否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性质的关系,我否认的是您对该事实的阐述方式。也就是QQme君说过的“你的话有误导性”。
至于您硬要将指定管辖、提审乃至于司法解释都混同于“干涉、插手案件审理、执行”,那么我也实在无话可说。“干涉、插手”究竟指的是什么,您这位“圈内人”难道不清楚吗?
.......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领导性质的关系“,这是怎样的关系,你的意思这种关系是不是领导关系?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引用一篇,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
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司法为民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08年10月08日 10:0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周永康同志在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如何落实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近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
。。。。。。
池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一个核心的要求就是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维护群众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我们强调要把司法为民作为首都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求北京全市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围绕这一主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
。。。。。。
6、7月间,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共30次到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听取案件的情况汇报,逐案研究化解方案。各责任法院每天向市高院汇报工作进度,北京市高院每7天进行一次通报。经过努力,彻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案件。
。。。。。
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8-10/08/content_55654.htm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引用一篇,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
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司法为民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08年10月08日 10:0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周永康同志在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如何落实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近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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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一个核心的要求就是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维护群众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我们强调要把司法为民作为首都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求北京全市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围绕这一主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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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间,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共30次到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听取案件的情况汇报,逐案研究化解方案。各责任法院每天向市高院汇报工作进度,北京市高院每7天进行一次通报。经过努力,彻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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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8-10/08/content_556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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