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设市标准是包含有一个聚集人口在5万以上聚落的区域,说明老兄的市制不是城市型建制,而是地域型建制,我想要弄清楚的是老兄是否赞成设立聚落型建制,而聚落是分为市、镇、村三类的。
既然老兄的市的行政区域包含城市及其附近地区,那个被包含的城市本身是否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建制呢,而且是那个城市本身的行政建制应该叫做市,还是包含了那个城市地区应该叫做市。
因为要满足市的总人口数不能太大,所以要将特大城市内部就允许分为几个市,那么这样是否就会存在市管市的嵌套关系,而且老兄为何要给市设立人口上限呢
对于老兄的“某个县市内如果有其他镇聚集人口达到5万,就可以划部分地另外建市”与“县的数量是有减无增的”的内在联系,本人还未搞清楚,希望老兄能作进一步说明。在我看来县的数量减少,是因为县改市、县改市辖区的缘故,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老兄模式的市县的总量会急剧增加。而按以一个大的聚落为中心划出一片地设立市制,两个市的主城区发展成确实连片或确实成为一个城市会很少。
总的来看,我们二人理念上的差别在于,老兄市制的着眼点是一大型聚落为中心的区域,本人的市制的着眼点是大型聚落本身。
以上理解当否?欢迎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