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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级市违宪,却成立地级三沙市,是否有不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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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2-06-23
沒有市管市應該就沒事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2-06-23
宪法中写明较大的市辖县。
        当然,很多坛友认为这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中规定的较大的市)。但实际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在并无多少特殊性,因为在中国的地级实际操作中,只需要有党的方针政策就行了;立法这方面,在人事等方面只有举手权的全国人大已经立得蛋疼了。需要立的法,立不了;其余的,开个党的会议形成决议就可以了。

        实际上,不是国务院批准了的”较大的市“可以辖县,而是地级市才是真正的宪法中标明的可以辖县的”较大的市“。

       其实是坛友们曲解了《宪法》的意思,也是《立法法》没有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并不是《宪法》依照《立法法》来规定较大的市如何如何;而是相反,《立法法》无权表明《宪法》中”较大的市“是个什么东西。
      事实上也是如此,现实中能辖县的较大的市,跟《立法法》中较大的市没关系。而宪法根本就没说国务院设定的那种立法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就是宪法中“较大的市”。
       我们最多只能说宪法没有特别清楚地明确“较大的市”,但市管县体系却是明确存在的。
[ 此帖被赤天亢帝在2012-06-25 23:38重新编辑 ]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2-06-23
引用第27楼赤天亢帝于2012-06-23 18:18发表的 :
宪法中写明较大的市辖县。
        当然,很多坛友认为这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中规定的较大的市)。但实际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在并无多少特殊性,因为在中国的地级实际操作中,只需要有党的方针政策就行了;立法这方面,在人事等方面只有举手权的全国人大已经立得蛋疼了。需要立的法,立不了;其余的,开个党的会议形成决议就可以了。
        实际上,不是国务院批准了的”较大的市“可以辖县,而是地级市才是真正的宪法中标明的可以辖县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的批准的那个可以立法的较大的市跟辖县一点关系都没有,这49个所谓"较大的市"包括县级喀什市,我想谁都不会认为这个所谓的”较大的市“可以辖县吧?
.......


阁下具有成为优秀律师的潜质。。。。。。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2-06-23
引用第22楼zhuilang于2012-06-22 22:52发表的  :
《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

    这个表述是否不严谨?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2-06-23
引用第29楼在水一方于2012-06-23 20:13发表的  :
这个表述是否不严谨?

加上第八十九条就相对严谨了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很明显,依宪法条文,较大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2-06-23
回 28楼(麦积烟雨) 的帖子
本想骄傲一下,接受的,但是看到30楼的回复,自叹弗如啊。

看来《宪法》没有给地级市的权限,也就是代管县级市而已了,说到代管,确实不是“分为”、“辖”之类的,看来制宪那些人也挺严谨嘛。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2-06-25
Re:回 28楼(麦积烟雨) 的帖子
引用第31楼赤天亢帝于2012-06-23 21:23发表的 回 28楼(麦积烟雨) 的帖子 :
本想骄傲一下,接受的,但是看到30楼的回复,自叹弗如啊。
看来《宪法》没有给地级市的权限,也就是代管县级市而已了,说到代管,确实不是“分为”、“辖”之类的,看来制宪那些人也挺严谨嘛。

而且,地级市长对县级市长确实也没有行使任免权.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2-06-25
引用第27楼赤天亢帝于2012-06-23 18:18发表的  :
宪法中写明较大的市辖县。
        当然,很多坛友认为这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中规定的较大的市)。但实际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在并无多少特殊性,因为在中国的地级实际操作中,只需要有党的方针政策就行了;立法这方面,在人事等方面只有举手权的全国人大已经立得蛋疼了。需要立的法,立不了;其余的,开个党的会议形成决议就可以了。
        实际上,不是国务院批准了的”较大的市“可以辖县,而是地级市才是真正的宪法中标明的可以辖县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的批准的那个可以立法的较大的市跟辖县一点关系都没有,这49个所谓"较大的市"包括县级喀什市,我想谁都不会认为这个所谓的”较大的市“可以辖县吧?
.......

喀什什么时候是较大的事?
至于两个较大的市是否是一个概念,我不知道,只是常识上说,一个宪法概念可以下位立法时随便曲解?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2-06-25
引用第33楼QQme于2012-06-25 14:41发表的  :
喀什什么时候是较大的事?
至于两个较大的市是否是一个概念,我不知道,只是常识上说,一个宪法概念可以下位立法时随便曲解?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立法法》并未在法理上对《宪法》作出解释,仅作“本法所称“。
2. 如果说《立法法》是对宪法的解释,那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作为非”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立法法》解释其为较大的市是否有违反宪法第八十九条的嫌疑?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2-06-25
回 33楼(QQme) 的帖子
信百度百科我就傻了,果然没喀什,发言已修改,抱歉。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2-06-26
引用第6楼007于2012-06-22 10:48发表的  :
地级市就是和地区行署平级的市,一点也不违宪。


宪法中根本就没有地区行署,行署只是省级政府的一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它管理的地区不是法定的正式行政区。将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行政区作为参照,编造出“地级市”这样一个名称,是不合法的。
俗称的“地级市”一般就是宪法所称的“设区的市”,所以它的存在本身是不违宪的,但是官方正式称呼其为“地级市”绝对是不合法的。
[ 此帖被hnhb在2012-06-26 01:25重新编辑 ]
sz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2-06-26
引用第36楼hnhb于2012-06-26 00:58发表的  :
宪法中根本就没有地区行署,行署只是省级政府的一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它管理的地区不是法定的正式行政区。将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行政区作为参照,编造出“地级市”这样一个名称,是不合法的。
俗称的“地级市”一般就是宪法所称的“设区的市”,所以它的存在本身是不违宪的,但是官方正式称呼其为“地级市”绝对是不合法的。



宪法规定的是层级,是否定性的
人民政府组织法规范化机构设立,是肯定性的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2-06-26
引用第34楼zhuilang于2012-06-25 18:51发表的  :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立法法》并未在法理上对《宪法》作出解释,仅作“本法所称“。
2. 如果说《立法法》是对宪法的解释,那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作为非”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立法法》解释其为较大的市是否有违反宪法第八十九条的嫌疑?

立法法是2000年出的。这个时候市管县已经很普遍了。它再妄顾事实搞出这么一个概念,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它完全可以搞一个新概念,比如立法权市……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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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2-07-06
这方面的常识一点都没有啊···好迷糊····
眼前都是高手······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2-07-06
为了驻军一个师级单位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2-07-06
“地级市”“市管市”永远是行政区划方面的热门论战题目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2-07-07
   杨白劳是黄世仁家的佃户,李管家是黄世仁的收租代理人、直接面向杨白劳收租。现在杨白劳仅仅认为李管家才是剥削者,因为他感受最深的就是直接找他要钱的是李管家而不是黄世仁在剥削他,于是对李管家的仇恨也越来越深,而忘记了黄世仁才是真正的剥削者的事实。
   现在的县、地、省三级关系就像这样,地级市仅仅因为充当了省的代理者、分点代理费而成为县级眼中所有不幸的根源,完全忽视了省级这个真正的“黄世仁”!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2-07-07
是否“违宪”从法理角度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判断,楼主在这里说“违宪”本身就“违宪”。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2-07-07
回 楼主(独孤雨) 的帖子
在中国,宪法就是一遮羞布,从来就没有被遵守过,你还在这个地方谈什么违宪,可笑得很,而且,你在这个时候提出违宪,不是太脑残了吗,难道你要替越狗或菲狗说话
我的行政区划改革方案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2-07-07
Re:回 楼主(独孤雨) 的帖子
引用第44楼tsy94于2012-07-07 09:04发表的 回 楼主(独孤雨) 的帖子 :
... 而且,你在这个时候提出违宪,不是太脑残了吗,难道你要替越狗或菲狗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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