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江南:又是一知半解,犯了极端化错误。
地图是否是法律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強弱,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程度充当证据链的一部分。
如隆端寺(与文字矛盾,以地图为准),小签原群岛,地图起了决定性作用(或之一)。
(2021-09-02 18:18)
首先,恰巧是隆端寺案例。至今该判决没有实施,因为泰方没有签字。这个案例很多人认为是国际法院判例中少数不公允的案例之一。该寺后来引发多次泰缅冲突。2008年该寺成为世遗,柬方在申报前知会泰方,泰方的原则是不改变原有边境的情况(保留争议)同意成为世遗。2013年国际法院不得不重申1962年判例,但也只达成不武力解决的原则,并无助于解决争端。
其次,这里先申明:该寺争端的地图的源图,是条约附属地图。国际法院对关于地图的处理,是基于一个沉默原则,柬泰双方一开始都没有反对地图作为证据。结果被国际法院利用,也就是说,这里泰国犯了一个技术性错误,被国际法院钻了一个空子。但技术性错误不是法律性错误,这个空子也不是国际法原则,带有曲解性质:即地图作为条约的附属品,其法律效力不能高于条约本身。这也是泰国后来抗辩的主要理由之一。也就是说,国际法院用一个有争议的程序,承认了一份证据,所以引申的结果也变成了有争议。很多国际法研究人员都认为,国际法院的逻辑有致命缺陷,依该逻辑,泰国的主张(即地图有错误属于无效)是有效的。说穿了,就是法国和泰国之前画地图时,双方都有失误,但国际法院最后偏向于法国人的遗产,给了法国人面子,却让泰国单方面为失误买单。
再次,国际法院真正的重拳是,1930年泰国王了访问该寺时,受到了法国侨民的正式接见,但寺院挂的是法国国旗,泰方没有提出反对,这个证据这才是无争议的。但这个无争议的程序被地图这个有争议的程序所连累。导致整个判例合法性不足。
又次,1986年国际法院自打自脸,在布基索法纳和马里争端中,国际法院表示,领土主权争端中,地图只是一种解决证据,该地图本身不构成任何权利。只在特殊情况下,地图才有法律效力,即条约明确指出以地图为准(这是一句典型的法律废话,因为从来没有领土条约使用过,因为同一时间点,以当时地图的精度永远达不到当时文字描述的精度),或地图是条约的有效附属地图(这也是一句法律废话,因为有效就表示地图画法与条约的文字内容是一致的)。该寺的地图和条约走向不同,属于无效附属地图。无效附属地图无论被谁所使用,其法律性质仍然是无效的。
最后,该寺的判例,欧美对地图本身的环节并没有作为重点研究,反而是中方在黄岩岛案例前作了重点研究。很多中方解析的案例分析都强调地图之事,甚至作了过度解析,与当时的钓鱼岛争端和南海诸岛争端环境有关。对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不作过多置评。反正不管中国、日本还是菲律宾、越南什么的,在民科争论晒地图环节方面,自打自脸的事都存在。
这里只附带申明一句,那些非条约的地图,不管是不是官方的,不管由谁使用,都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性质。结语,任何出现隆端寺判例的类似判例,被判失去一方都是不可接受的。中国在这方面做得更甚,在黄岩岛判例上,直接不承认审判法院本身的合法性,也当然不同意由该法院进行审判,同样也当然不承认该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例。当然,该案例对后来的影响很大,中国即使将黑瞎子岛勘界了,至今的地图也仍将东部画在界内,估计也是受了这个判例的影响,虽然在国际法上没有什么卵用,也能多打几句口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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