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饶县撤县设区
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9〕5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上饶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赣府字〔2019〕40号),已批准撤销上饶县,设立上饶市广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上饶县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上饶县选举的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至届满为止。
二、对政权机构名称作相应改变,即原上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上饶市广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原县辖乡镇(街道)的名称,也应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出相应改变。
三、原上饶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转换为上饶市广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原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顺延至本届期满,不再重新选举区第一届人大代表,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如需补选,由区人大常委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四、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作相应改变,任期顺延至本届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