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支持合村并点。
条件是---
1.在新定居点仍拥有宅基及院落,原则上不少于原有宅基地大小。(原宅基地过大者,可考虑增加院落一处或货币补偿)
2.禁止在农村破坏宅基地制度,开发各种形式的商品房和小产权房用于拆迁安置。
3.新定居点仍保留自然村组聚居特点,综合根据约1980-1990年农村户数及现在地人口分配宅院。原拥有农村宅基后进城者可放弃,亦可申请。已无户口,原籍在此者;或宅基地不足,但户口在此者(如多子分家者)须按货币购买。
4.在予以合村并居前需统筹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街区需统筹规划,原则上每个聚居点常住人口不少于5000人,户籍人口不少于2万人。
5.新的聚居点需建设小学、卫生室。
6.在合村并居前要严格做好宅基地普查、确权,农田普查、确权,绘制村组图,权属图,以备合村后各类历史纠纷。厘清村民宅基地、宅前屋后附属地、自留地、农田、林地、园地、集体生产用地,及历史原因非法占地、非法承包经验或买卖房屋产权等各类历史问题。
7.合村后宜按原自然村保留村民小组名称,街乡间道路宜以村名命名,做好地名保护。
8.零暴力拆迁,拆一建一的原则,即拆除原自然村落房子,可在新聚居点申请或建设一处宅子;条件不足或没有意愿,可仍在原村居住,但不得在新聚居点申请或建设房子;同理,在新聚居点申请或建设房子,必须拆除原自然村房子。
9.政策推行期间,原自然村不再批准建房申请,违规建房者得法庭授权,强行拆除;可于新聚居点申请或建设宅院,政府予以一定补贴。
10.田间统筹规划若干农业建设用房,原则上可利用原有自然村宅基地。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0-06-28 05:4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