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音表:你这想法好,设“民族市”,
地位为“市”,不自治,但保留部分自治权利,比如市长由原自治民族担任。
不过这样的话,终究少了“自治权利”,会影响部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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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10:43)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的原因是我国本来就是基层自治的,基层自治覆盖了民族自治。并不是说民族乡不是自治的。
同样的市,我国也是自治的,市的自治是可以覆盖民族自治的。
所以设置民族乡、民族市和民族自治是并行不悖的,而不是你想的就失去了民族自治了
另外讨论这些东西的时候本身就是在立法权范畴内讨论了,肯定是要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
去看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并没有什么太大的特权的,更多的是个名罢了。已知的特权就是在人大和政府中的官员比例会适当偏高,主官一般是自治民族,但是我国又不是只有这两套班子,而是党、政协、人大、政府四套班子。其他的发展民族特色的一些东西,哪个地方不发展地方特色,这个并没有意义好吧。我国的民族自治并不是完全的地方自治,这个和汉朝的羁縻制度差十万八千里,和复合制国家的组成国也是差十万八千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随意的突破上位法,甚至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不允许突破上位法。
所以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只不过是个名罢了,没有什么太大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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